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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参与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期货交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依法组织生产资料期货交易的场所,是非营利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建立交易所必须符合办所条件和经物资部审核批准。第三条 交易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第二章 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 交易所必须由地方 *** 的流通、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主办。第五条 申请组建交易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 *** 物资流通管理部门或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交易品种应符合以下要求:1.价格波动大;2.品种规格单一,质量标准宜于统一;3.具有大量现货交易;4.拥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
(三)已开业的同类交易所不超过两个;
(四)交易所设在经济发达,交通、通讯便利的城市;
(五)具有适宜的场地、良好的通讯设施和交易操作系统;
(六)有经过培训的期货交易管理人员;
(七)提出详细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运行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第六条 物资部是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机关,行使下列权力:
(一)审批组建交易所的申请报告;
(二)审核、修订交易所管理办法;
(三)对交易所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第七条 物资部会同有关部门、所在地 *** 和主办者共同组成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审批交易所会员资格;
(三)协调处理交易所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和问题。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交易所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投资各方组成,是负责交易所运营的更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提出修订议案;
(二)决定交易所内部重大事务;
(三)聘任交易所高级职员;
(四)批准具有会员资格的单位、企业成为正式会员。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监事会和各种专业委员会,监督、检查交易所运行情况。监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或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第四章 会员第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第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港、澳、台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会员资格的外国企业,须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物资部审核批准。
(二)具有与交易品种、方式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具有会员资格,再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第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可根据交易所章程规定享受权力,履行义务。第十五条 会员出市代表在交易所签订的合约,经交易所鉴证后受本办法的保护。第五章 交易规则第十六条 交易所组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一)上市交易品种有明确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二)期货交易采用标准化合约;
(三)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组织交易;
(四)实行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制度;
(五)交易所对所有合约的履行负完全责任;
(六)交易所应保存每个交易日的交易记录,对交易所管理委员会和物资部公开,并接受其检查。第十七条 会员在交易所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
(一)交易成交后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手续费。
(二)会员进行 *** 交易,必须如实记录客户指令,及时指示其出市代表执行,并保存每日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会员从事 *** 业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佣金和保证金,自营业务帐务与 *** 业务帐务必须分设。
(四)会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户指令内容,也不得将客户指令以外的内容(如企业名称等)告知其出市代表。
(五)严禁会员出市代表直接为客户 *** 交易。第十八条 交易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二)制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三)伪造、转借、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四)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扰乱市场的行为。
专业委员会主要由期货交易所会员(主要是期货公司)成员组成,负责专业内容的自律和管理,以及仲裁和建议,不属于期货交易所的行政部门。 而交易所下面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规范期货交易,是交易所的行政职能部门。
[img]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本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为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相关职责,依法设立并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为期货交易当事人提供 *** 期货买卖业务的企业法人;期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期货经纪资格,受聘期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当事人 *** 期货交易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证管委)是本市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协调和管理。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负责期货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青岛市期货行业协会是本市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在本行业内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活动,维护协会成员合法权益。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必须按规定经市证管委初审同意后报中国 *** 审批。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其他类似名称。第七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办公和服务条件及固定的交易场所;
(二)具有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传播设施;
(三)上市品种可确定统一质量,易于储运,有远期合约和众多交易者,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论证;
(四)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期货交易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市证管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交易所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
(三)发起人名称、地址、资信证明;
(四)场地、设施设备及资金情况证明;
(五)拟聘任管理人员的情况证明;
(六)上市品种论证书;
(七)交易所会员的加入申请书;
(八)其他文件。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基本原则;
(二)交易地点与时间;
(三)交易品种、质量、数量和计价标准;
(四)标准合约格式、具体内容;
(五)交易秩序内容及指令种类;
(六)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的规定;
(七)交易者和出市代表规则;
(八)交易监督员和交易主持人规则;
(九)结算与交割事项;
(十)违约处理;
(十一)交易中止的规定;
(十二)合约交易的暂停、恢复和取消规则;
(十三)期货交易所的休市和关闭规则;
(十四)其他事项。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下列事项的变更或修改,须经市证管委审查同意,其中(一)、(二)、(三)项变更,须经市证管委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一)改变工增减上市品种;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交易所名称、地址、注册资金;
(四)修改交易所章程、交易业务规则。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事项而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
(二)不能维持交易所正常运作;
(三)会员(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四)批准机关决定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由。
期货交易所终止,由市证管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并在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规和期货交易所有关制度,期货交易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接收为期货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交易品种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其出市代表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无刑事处罚记录;
(五)承认期货交易所章程,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第十三条 因有严重违法经营活动而受过处罚或曾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单位,从受处罚或被除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接收会员应报市证管委备案。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必须建立和健全大户申报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监事会和各种专业委员会,监督检查期货交易运行情况,防止不规范期货交易;根据交易品种和市场情况决定每日价格动支幅度和投机合约更大交易量;完善结算保证体系,建立风险基金,保证交易顺利进行。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了13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均由律师组成。
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创造和维护律师执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益和执业权利,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纪律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包括不定期发布规范执业指引,对会员违反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以及对会员之间因执业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
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当会员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时,可向该委员会申请复查。
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建专业委员会,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及工作,指导全市律师业务的拓展及规范操作行为。
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对律师、实习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律师对法律规范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律师对各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实务的实际运用和操作能力。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广泛听取、调研律师通过代表提出的诉求、建议;及时把律师诉求和建议反映给律师协会领导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将律师协会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律师的诉求及建议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复给律师;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研究律师代表和律师的提案,协调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律师协会领导机构,转复提案人。
规章制度委员会,负责律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以及编纂工作,逐步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切合中国国情,符合北京市律师执业及行业自律实际的,又具有适当超前性的、较为完善的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宣传联络委员会,负责北京市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以及律师协会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各种宣传方案;负责协会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宣传相关的工作;建立各种宣传渠道,管理《北京律师》杂志;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公益事业活动;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区同行的交流。
财务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与决算,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向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制定和完善财务支出的标准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使协会的财务预算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管理模式、 *** 、经验、教训进行研究、探讨,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总结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经验,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化程度,促进首都律师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登记、注册、公告以及会员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各种福利制度、保险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外事委员会,负责建立和规范外事工作纪律和制度;制定整体的工作计划、工作范围;组织北京律师广泛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律师协会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展示北京律师整体形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领导下团结、联系全市女律师的工作机构,负责维护女律师合法权益,开展适合女律师特点的活动。
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负责审议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研究工作计划、规划;主持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起草工作;协调、处理与行业发展研究有关的其他事务。 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扩展,北京市律师协会从1994年起开始成立了专业委员会,主要以律师业务领域区分,现有54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均由律师组成。具体包括刑法专业委员会、民法专业委员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税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审计会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仲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奥运与体育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并购与重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环境与动物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按揭贷款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著作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传媒与新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信息 *** 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海商海事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航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信托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项目融资与租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资产证券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担保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票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风险投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国际贸易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国际投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反垄断反倾销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期货经纪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 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中国期货 业协会由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更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议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 *** 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的职责。目前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研究部、合规调查部、资格考试与认证部、信息技术部等七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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