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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曼德企服了解,现在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公司法》已经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更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更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这几项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等,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度无需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最后补充一点,并不是所有的公司现在都不用实缴,有些行业别还要求要实缴注册资本,包括: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
3、外资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财务公司;
7、金融租赁公司;
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贷款公司;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险公司;
19、保险专业 *** 机构、保险经纪人;
20、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企业;
25、典当行;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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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但是,也并非所有公司的设立都没有更低注册资本要求和资本实缴要求,出于某些行业的市场监管需要,某些公司的注册资本仍然需要实缴且必须达到注册资本更低限额。
今天曼德企服就为您整理出,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那些规定。
一、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任意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1亿元。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更低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100万元。
二、基金类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更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更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四、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更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更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
六、保险类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20、保险专业 ***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21、人寿保险公司和非人寿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七、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八、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30万元。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九、建设工程类公司
2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0、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3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3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3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35、综合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36、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37、专业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8、专业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9、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标 *** 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40、乙级资质的工程招标 *** 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1、申请暂定级的工程招标 *** 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十、典当行
42、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3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43、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44、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4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十一、旅 *** 业类公司
46、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47、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8、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49、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50、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十二、运输类公司
5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 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更低为500万元人民币。
5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 *** 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更低为300万元人民币。
5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 *** 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54、经营上述业务中两项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其中更高一项的限额。
55、国际货运 *** 公司每增加设立一个经营国际货运 *** 业务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增加50万元。
56、外商投资国际货运 *** 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57、经营一类空运销售 *** 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58、经营二类空运销售 *** 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59、销售 *** 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60、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十三、电信业务类公司
6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62、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63、外商投资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更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更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64、外商投资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更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更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
6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更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以上就是曼德企服为您整理的关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您了解了吗?即便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公司也是要区分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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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行业的佼佼者,融资租赁的创新模式以及广阔市场对于投资者来说有着非常大的诱惑,加上国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的支持,使得中国的融资租赁规模不断扩大。那么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呢?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注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所需要求:
1.外国投资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二、注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所需材料:
审批机关要求文件
工商部门材料清单
质监部门材料清单
税务部门材料清单
三、注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流程:
1.签订注册地址租赁合同;
2.公司名称核准申请;
3.租赁合同备案;
4.网上申报;
5.外资投资项目审批;
6.提交注册材料;
7.领取相关证照。
四、注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所需时间:
注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从企业核名到拿到营业执照约需要2个月。
五、注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优惠政策:
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可享受500万元的 *** 补贴。
上海自贸区金融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1.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 *** 、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限制投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初设时业务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 *** 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 *** 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参股比例不超过49%)。
4.投资 *** 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须符合相关规定。
5.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 *** 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 *** 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 *** 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 *** 和水路货物运输 *** 业务。
45.船舶 *** 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 *** 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 *** 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 *** 出版服务、 *** 视听节目服务、 *** 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 *** 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 *** 和资讯通信 *** 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 *** 发行、 *** 兑付、承销 *** 债券”、“ *** 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更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更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 *** 、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 *** 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 ***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 *** 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 *** 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 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 *** 批准(经中国 *** 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 *** 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 *** 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 *** 、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 *** 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 *** 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 *** 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 *** 、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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