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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玩期货合约亏了十几万,我家人打算报警有没有用?大小非解禁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一直传的融资融券利好时时无法兑现,引起资金不安撤退. 冲高回落震荡整理短线冲高后回落整理轻仓关注现在的阶段性做多行情,反弹结束了坚决走人. 后市2100压力位突破不了,反弹情况就不乐观了,注意控制仓位, 大盘这波反弹经过20多个交易日的震荡走高终于放量突破了熊市以来从来没突破过的60日线(也是每次突破失败的压力上轨),量能配合还是很不错,虽然一大堆利好传了这么久都没兑现,但是市场超跌后做多的气氛还是吸引了资金的参与,反弹前期是游资的赌政策,现在连主力资金也被吸引进来了,主力轨迹线周线自从08年2月失守以来今天之一次收复并上穿趋势线,这是个信号,熊市以来之一次上穿趋势线,而且量能上也比较充分,而我一个月前提到的机构布局部分板块的动作也得到了行情的反映(特别是次新等重点布局的板块),这一轮反弹前期是主力机构的趁反弹减仓了部分板块近200亿,主要是游资在做,而现在这第二波反弹主力机构一反前期常态出现了加仓到目前为止加仓了200亿把前期出的买了回来,虽然是买了回来,但是机构还是以调仓为主,如果后市传的政策能够逐渐兑现,行情的反弹空间还有希望, 就不会成为前几次那种短命行情,而那些看多者从4500点一直喊到现在的中级行情才有可能成为现实,是不是中级行情维持适当的谨慎,短线注意2110点的新压制区域,大盘只有突破站稳了该区域才有看高2300点的机会,如果后市主流机构翻空做多,跟随就行了,顺应趋势,确实大盘和个股该有个缓解的时候了,不过现实中的压力并没有改变,最后一个月是今年大小非解禁的高峰期,高达1920亿,作为导致大跌的核心问题,还是对行情的发展起着负面作用,大盘的后市仍然存在变数,反弹能否继续深入也得看大小非解禁的步伐,控制仓位也是最安全的 *** 之一. 而短期2020点的支撑区域是很重要的只要后市大盘能够在量能配合的情况下稳在该点位上,仍然有看高的希望. 而融资融券可以申请后到现在没有一家券商申请,处于观望状态,这和之前的积极态度有这鲜明的差别,这主要和 *** 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节,纯粹是个概念性的允许申请,在 *** 有明确的细节出台前,券商也不敢擅自乱动,融资融券问题要真正的兑现还有待时日(虽然今天券商股再次有上攻动作,但是仍然谨慎参与). 今天盘面主要是地产股比较活跃,这和昨天经济会议中提到的对地产业的利好有关, “要把满足居民合理改善居住条件愿望和发挥房地产支柱产业作用结合起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上述观点,并强调“要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减轻居民合理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负担,发挥房地产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但是这只是个短期炒作,因为这暂时只是个口号而已,而且对于现在降价压力巨大的商品房市场而言意义不是太大,因为精神中也强调扶持的重点是保障性住房,不是商品房,要区别对待,商品房市场的价格下跌趋势仍然无法避免.所以对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股票而言只是超短线利好.参与者注意控制仓位. 由于中国 *** 主席 *** 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关于大非的政策都是明确的。目前市场传闻未来有多种利好,其中之一就是大非将被重新规定暂停流通。在第七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期间,媒体向 *** 主席问询,大非是否被关注, *** 主席表示,关于大非的政策都是已经明确的,不会变动。而这和4个月前新华社发表的不会解决大小非让股市自己消化大小非,让时间来解决大小非的 *** 意图是没有改变的,所以市面上很多机构不停传出有内幕消息 *** 要解决大小非问题的谣言就不具备可信性了, *** 已经反复对投资者表态大小非会让时间来解决而不是 *** 来解决, *** 都说的这么直白了,投资者还视而不见那就是自己给自己安心了,虽然4万亿的 *** 资金救经济是实在的,但是效果产生滞后期还有大半年,现在这个利好已经兑现在股市运行中了,虽然又来了个预期创业板有可能随时兑现,但是这句话在7月份时就说过,也是说随时兑现,都兑了近4月了都没出来,把股指从近3000点兑到现在的点位. 而平准基金传出上报国务院,希望组建 *** 的消息更是把前期机构配合出货的谣言打了个遍地找牙,传了3个月平准基金要马上入市 *** ,现在终于漏出了原型,根本还没组建的计划. 首先 *** 就需要钱来救而这最基本的东西做为世界之一富裕的国家美国却出现了很尴尬的事欠的外债数十万亿没法还完的情况下经济又出了问题(次贷危机涉及的负债额超过3万亿美圆,后续陆续有企业破产累加负债值无法避免)美国是除中国以外的唯一一个可以靠强大的内需度过经济危机的国家但是这次正好出问题的是内部问题而不是外部问题,所以这和上次的东南亚经济危机不可同一而语如果这次危机在美国捉襟见肘的 *** 资金下扩大成全球金融危机,那可以毫不避讳的说美国可能经历超过5年的经济衰退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现在中国肯定不可能独善其身现在的冲击只是开始而已,中国扩大内需的策略也是刻不容缓.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叫融券.该消息初期对入市资有限,在很长一段时间后走上正轨后(可能在3年以上),规模才可能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而且通过国外市场显示,融资融券发展到相对平衡后有助涨助跌的左右,但不会改变大趋势,如果在牛市中该消息是利好,因为会放大上涨的势头,而在熊市中该消息一定程度上是很大的利空,因为下跌趋势也可能被放大,该政策是把双仞剑,在不同的趋势中作用正好相反,由于该制度涉及业务担保品、保证金强制规定、强行平仓制度、结算风险基金、信用等级制度等,必须要注意因杠杆投资带来的远超过以前的投资风险。 当然作为想出货的机构,就算是利空,机构、股票和媒体也会忽悠个人投资者一直看多该利好政策,并认为该政策是实质性的利好,当然他们只想让个人投资者这么认为,他们心理很清楚,该政策可能几年内对股市都不会产生什么利好,甚至可能因为熊市中的助跌作用是股市跌得更厉害,而借所谓的利好出货,个人投资资金接盘的意愿更大,说到底和印花税政策一样的是掩护机构出货的遮羞布。 如果导致这次熊市的大小非问题真的如国家通过新华社评论所暗示的让时间来解决,那解禁高峰期后的2011年才有希望,走出底部调整到位.主力出货的行情没底.底是机构大规模建仓抄出来的不是散户建议稳健对安全要求较高的投资者不介入,持币为主轻仓观望. 导致大跌的大小非问题直接导致了资金面的失衡,空方长期压制多方,而在这个长期趋势中资金面被空方占据,行情自然是长期震荡走低.这就是股票为什么老跌的真正原因. 股市很复杂也很简单,复杂的是什么因素都可能导致股市变化,但是简单的是资金面的长期多空趋势就决定了,大盘的长期涨跌趋势,但是股市不可能只跌不涨,肯定会在下跌途中出现反弹,但是反弹的规模应该视政策面的利好消息的情况来判断,如果还是这些非实质性的利好消息来托大盘,那每次反弹都是减仓的机会,只有针对大小非实质性的限制措施出来后,大盘才有可能缓解资金面的压力,带来一波中级反弹甚至反转,只要这个导致大跌的核心问题不解决,投资者就要以反弹看待,逢高减仓,而连续超跌投资者信心的积弱使得抄底资金非常谨慎,虽然抄底资金试图该变这种运行颓势,但是情况却并不是太乐观,现在的股市并不是 *** 说的缺乏信心不缺乏资金,个人觉得在大小非的阴影下现在这两样都缺.今年是大小非最轻的一年,只有3万亿的解禁资金(足够消灭主力了),虽然 *** 来了个基金也要讲政治的说法不过看来实质作用不大,机构继续反弹出货的动作没有停止不得不选择边打边撤退的策略来降低损失, *** 再出所谓的利好来阻止股市的继续下跌,但是只要不是针对大小非的实质性的解决措施,只是一些不痛不痒的政策的话,那在资金的多空平衡已经打破的现在的这种行情下,投资者仍然不要太过于乐观,因为实质问题没解决,资金面就会继续紧张.如果出现政策带来的反弹时逢高降低才是明智之举.不要去相信股评不考虑实际的大行情.由于2009年的大小非解禁资金是近7万亿,2010年的解禁资金是近10万亿,而这已经远远超过了今年的3万亿,所以,在这个导致这次大跌的核心问题解决前,资金面的压力是不可能解决的,任何边缘性的利好政策带来的都只是反弹而不会是反转,股市虽然很复杂但是其实也很简单,股市的规律就是卖的多余买的就跌,买的多于卖的就涨,大多数人都知道这个道理,但是当资金面已经体现出来的时候为什么有些人却不愿意去面对.别去相信大小非也有要长线投资的,在大小非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情况下一解禁上市就利润高达400%以上,甚至高达1000%以上时,这种成本带来的暴利,在一个弱势行情下,你认为大小非持有者是会落袋为安还是会继续看着自己的利润缩水(大小非也是投资者,利润之一同样是他们的理念,当长期股东这种想法只有被机构教育出来的散户会去干)而一个长期趋势中因为某种原因卖的力量都处于压倒性的优势时去谈牛市什么时候回来就是在自欺欺人.非实质性政策带来的就是反弹不是反转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请谨慎采纳朋友
[img]财产损失不到税务局报备,不予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 *** 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 *** 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 *** 、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 *** 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 *** 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 *** 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 *** 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 *** 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 *** 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批申请。
不能,正规期货交易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一般情况,各个公司以及机构都有喊单群和喊单分析师,负责对行情及时变化的指导,让你做个参考,跟不跟单由自己决定,且自负盈亏。亏损原因多种多样,如市场不景气等。亏存有自己买单负责。不归执法机关管。投资市场永远不缺骗局,目前一些黑期货平台通过前期运营,将投资人拉入他们精心编织的陷阱之中。通过鼓吹讲课老师推荐股票收益非常可观,并派遣多名业务员运用多个账号假冒投资人。
这些业务员利用模拟器将虚假的盈利数据图在股票群中分享,来增强投资人对讲课老师的信任度,诱使投资人跟随所谓的老师进行投资。就这样,他们将投资人口袋里的钱全忽悠到一个期货交易诈骗平台,通过“交易亏损”将资金骗入自己的口袋。下方为大家分析一则老股民炒期货被骗真实案例:
老张是一位资深股民,炒股已经七八年。前段时间,有个群友添加他为好友,他以为是之前群里的好友就通过了,后面这个人加上之后聊聊下不认识,但也是在炒股票,然后说自己有个不错的交流群,就把老张邀请进了群里,这个群比老张一般接触的群要活跃很多,群里组织严密,有四个老师和一个管理员,刚开始进去就看到老师推荐股票,分析股票等。跟了几天,老师整体还不错,其中有个老师的票非常准,后面又开了一个直播室,把推荐股票移到上面去了。
大概过了快一个月,股市行情不行,老师推荐做期货,并承诺收益等等。老张对期货也有所了解,于是对老师推荐的平台做了一番了解,没问题后,就在老师推荐的开户经理那边开户,首期注入50万,跟着老师操作,先一个月还不错,陆陆续续的盈利了20来万,老张还是挺满意的。第二个月的时候,由另一个老师开始带单,这个老师的操作风格跟之一次带单的老师非常不同,习惯频繁买卖,不到半个月,老张账户的收益全部亏掉,本金也亏了10来万,就是因为老师的频繁操作以及小赚大亏。
老张不满,跑到 *** 经理那里抱怨, *** 经理说在给老张换个老师,然后把资金在多准备一点,这次老张一次性入金150万,加上之前的一共是200万。
然而,次月初,不到一个星期,新的老师比第二个老师更离谱,不停的频繁操作,且是重仓买卖,直接导致手续费亏损80多万,本金也亏了很多,账户上只剩下60多万。老张有点郁闷,感觉这是一个骗局。
如遇此类投资亏损收集下方证据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1、收集老师带单喊单记录;
2、收集出入金的转账记录、交易记录;
3、平台尚在运行,还未跑路;
收集以上证据,我方有把握追回你的损失,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早醒悟早处理,早日联系我方 *** ,就能早日追回你的损失!
需要报备。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需要进行业务备案。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失效,现颁布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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