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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期货公司内部控制,以及期货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期货开户手续费加1分,交反90%,无条件。直反期货账户,暂时不开也可以先关注备用公众号之一交易。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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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之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
会计控制是指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合法性有关的控制;管理控制是指与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关的控制。
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于会计控制,也可以用于管理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 *** 、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反洗钱小组组长为之一责任人。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 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 验证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客户信息和法人客户信息。
第九条 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 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原件(开户人本人签字);
(三) 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四) 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 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 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存折或其他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 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个人数字证书受理表》(开户人本人签字)。
第十条 法人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开户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经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开户 *** 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只为具有良好声誉、从合法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和利润的客户 *** 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获得尽可能真实、完整的客户资料,以避免被洗钱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新客户开户时,客户服务人员必须审慎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其拟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开户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客户开户、变更、销户的身份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逐级报告制度
财务部在办理客户出入金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支付交易、或在十五个交易日里多次发生出入金或多笔入金汇总一笔出金或一笔入金多笔出金等情况,由出纳负责向部门经理报告。
财务部经理应对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记簿》,次日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内控人员进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由专人通过反洗钱互联网报送接收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时报送,并报备中国 *** 稽查一局、上海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监督员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业务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监督员对公司财务部、清算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外,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或《可疑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人保管,并每月汇总一次交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会计、结算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控制制度
(一)确定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收付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三)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交易记录,开销户登记必须专人登记,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办理开户、保证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
财务部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交易登记簿》,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公司对客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
第六章 员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按照客户填写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开户授权书》的内容,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公司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详细调查,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或个人开立虚假期货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
(八)公司员工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客户违规开立期货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大额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条 “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四)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五)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六)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八)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期货账户内的资金无法转出的原因如下:
1、期货投资者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不得出金;
2、留底资金,期货公司通常会设置一个留底资金,一般是1-1000元不等,具体以期货公司规定为准。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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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购汇手续。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 *** 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第三条 中国 *** 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第九条 中国 *** 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第十二条 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更低金额。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并在风险监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第十六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开展某项业务存在未预期风险特征的,可以根据潜在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资本规模,并要求期货公司补充计提风险资本准备。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中国 *** 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及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要求。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频率。
期货公司内部控制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期货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期货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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