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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期货投资者保护工作建议)

8.17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28日 22:48  分类 : 必看  评论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法(试行)之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法》、《期货公司管理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法。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有关规定和本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 *** 的有关规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 *** 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三条本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条本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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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 *** 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 *** 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 ***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 *** 、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 *** 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第十二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三条 中国 *** 、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 *** 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 *** 和财政部。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第十八条 中国 *** 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 *** 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 ***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近几年,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场、业务、产品均建立了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相关要求散见于各市场或业务法规和自律规定,市场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清晰的监管底线要求,实践中部分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通过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分类分级标准、明确机构义务,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当前投资者和市场经营机构尚不成熟,监管法规和工作机制也在逐步完善,强化适当性管理有助于加强对市场创新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一些投资者的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有必要通过适当性管理构筑保护投资者的之一道防线。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办法》定位与适用范围(一)《办法》定位《办法》以严格落实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制定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履职要求,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成熟资本市场建立适当性制度遵循的基本逻辑。

(二)《办法》适用范围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 *** 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43 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规定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明确了专业、普通投资者相互转化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经营机构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且应当制定分类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明确考虑因素、主要指标、资产指标期间性等基本要求。由此,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并制定分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风险等级的考虑因素。规定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可以制定高于名录的实施标准。由此,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既给予经营机构必要的空间,又有效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而侵害投资者权益。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每年更新。提出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细化动态管理、告知警示、录音录像等义务。明确经营机构在代销产品或委托销售中了解产品信息、制定适当性标准等义务,规定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依法共同承担责任。要求经营机构制定落实适当性匹配、风险控制、监督问责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妥善保存资料。《办法》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经营机构能够据此执行,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了监管自律机构在审核关注产品或者服务适当性安排、督促适当性制度落实、制定完善适当性规则等方面的职责。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针对每一项义务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要求监管自律机构通过检查督促,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等方式,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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