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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强行平仓吧。。连续三个涨停或跌停版之后,亏损一方(盘中想平仓平不掉)有向交易所申请强行平仓的资格,这个时候盈利一方就会有头寸被强平,具体被强平的顺序是,盈利最多的先被强平,若盈利在同个水平,则由交易所随机抽取所需盈利头寸数量。。。目的就是给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规避风险吧。。同时也给亏损一方留下余地,不至于赶尽杀绝
[img]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形时,空头或多头交易者会因为无法平仓而出现大规模大面积的亏损,并可能因此引发整个市场的风险,强制减仓正是为了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当期货交易连续出现两个涨停板或跌停板,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部分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跟强制平仓不是一回事儿。
根据《股指期货仿真业务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连续两个交易日同方向单边市且第二个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则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也就是说,至少需要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都是以同方向停板报收,交易所才有可能采取强制减仓措施,也有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强制平仓。
按规定如果客户出现可用资金小于零,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足的;持仓超出规定标准的,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因违规受到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都有会被强行平仓。
1、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分为两种情况:连续涨跌停板时的强制减仓和政策性强制减仓。前者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有明文规定,按照条文执行就是了;后者多出于主管部门( *** )对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1995年的上海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事件、1996年的苏州交易所红小豆事件、以及1999年的郑州交易所绿豆事件等。
2、按照现行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当出现连续的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将实行强制减仓措施。具体做法就是,当日交易结束后,对以涨停板(或跌停板)报价挂单但未能成交的单子予以强行平仓,而平仓的对手就是在此合约上持仓盈利的单子(不管持有这个单子的客户是否愿意)。平仓的原则是先从盈利最多的单子开始平起,直到所有(收市前)未成交的挂单(挂在停板价位上的)全部平掉为止。
3、如上可知:a.强制减仓的执行者是交易所;b.减仓的价格就是涨停板(或跌停板);c.不论你是否愿意主动减仓(是否申报),只要你的持仓是盈利的,都有可能被平掉,原则是“盈利越多被平掉的可能性越大”。
4、双向持仓的客户,其净持仓(多空相抵)如果是盈利的,就有可能被平掉(部分或全部盈利的净持仓)。但双向持仓部分(多、空单相等即锁仓部分)不会被强行平仓,政策性平仓除外(比如上述的1996年苏州红小豆事件,每个客户所有锁仓部分均被直接对冲掉,不收手续费)。
5、每个交易者的净持仓盈利很容易计算的,就像客户账单一样一目了然,所以强制平仓时基本上不需要人工干预,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会自动选择盈利(持仓盈亏)最多的单子和未成交的挂单成交的。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的理论出发点就是:为了行业的有序发展,盈利的客户让出一点利益,让亏损的客户少亏一点,使得这个市场能健康、长久地运行下去。
;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更大价格波动幅度。
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 2 倍(±8%).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 交易日结算时和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 50%;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 50%.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 D3 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4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根据市场情况,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 D4 交易日或D5 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 D4 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 D5 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 *** 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强制减仓的 *** 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更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 *** 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 *** :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 *** 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 ***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 D3 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 *** 及步骤
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 *** 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
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 *** 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 *** 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除动力煤外,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 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 投资都是风险特别大的,尤其是和股市有关的投资。为了控制股指期货风险,确保市场安全稳妥运行,股指期货采取了有针对性的严控措施和风险防范制度安排。下面是相关的股指期货风险控制制度,以供参考。
一是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及时化解市场风险的有效风控措施之一。当会员出现市场出现违规违约行为、资金结算风险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交易所将对会员或者客户为保障市场恢复到平稳有效运行状态之中,采取相应的风险持仓、及时防范化解风险,违规持仓等进行强行平仓,阻止违规违约行为产生进一步后果。
二是涨跌停板制度。对股指期货合约每日交易价格的波动设置涨跌幅限制是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设计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时,将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规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正负10%,充分考虑了相应证券现货市场价格限制,与现货指数日内波动更大幅度相当,从而有效发挥价格发现等市场功能,保证股指期货与相关现货指数理性联动。
三是风险警示制度。股指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以警示和化解风险。交易所在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会员和谈话提醒、客户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威慑,制止违规行为。
四是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交易所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可以大大降低股指期货交易的杠杆率,减小市场风险,将股指期货交易量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为了调整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水平。
五是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股指期货重要风险控制措施之一。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设定并公布大户报告标准,实际控制人等信息、要求达到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报告其交易情况,全面了解客户交易情况,交易所据此及时,进一步分析挖掘关联账户及账户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分析评估市场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
六是持仓限额制度。股指期货实行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防止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量过大或者持仓过度集中,即交易所对其会员和客户可以持有的某一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设置一定的额度限制,从而防范股指期货交易出现交易风险或者价格操纵风险,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
七是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是期货市场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之一。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引进结算会员联合担保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八是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当某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极端行情时,根据规则对亏损达到一定程度的持仓与盈利持仓进行平仓处理,及时化解市场极端行情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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