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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全称为“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依据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
股票市场是一个具有相当风险的金融市场,股票投资人面临着两类风险。之一类是由于受到特定因素影响的特定股票的市场价格波动,给该股票持有者带来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在作用于整个市场的因素的影响下,市场上所有股票一起涨跌所带来的市场价格风险,称为系统风险。对于非系统风险,投资者用增加持有股票种数,构造投资组合的 *** 来消除;对于后一种风险,投资者单靠购买一种或几种股票期货合约很难规避,因为一种或几种股票的组合不可能代表整个市场的走势,而一个人无法买卖所有股票的期货合约。在长期的股票实践中,人们发现,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代表了全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如果把股票价格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买卖的商品,便可以利用这种商品的期货合约对全市场进行保值。利用股票价格指数对股票进行保值的根本原因在于股票价格指数和整个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与其它期货合约相比,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有如下特点: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是以股票指数为基础的金融期货。长期以来,市场上没有出现单种股票的期货交易,这是因为单种股票不能满足期货交易上市的条件。而且,利用它也难以回避股市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而股票指数由于是众多股票价格平均水平的转化形式,在很 大程度上可以作为代表股票资产的相对指标。股票指数上升或下降表示股票资本增多或减少,这样,股票指数就具备了成为金融期货的条件。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交易可以消除股市波动所带来的系统
性风险。
(2)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所代表的指数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权威性指数。目前,由期货交易所开发成功的所有股票指数期货合约都是以权威的股票指数为基础。比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S&P 500指数期货合约就是以标准·普尔公司公布的500种股票指数为基础。权威性股票指数的基本特点就是具有客观反映股票市场行情的总体代表性和影响的广泛性。这一点保证了期货市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广泛的参与性,是股指期货成功的先决条件。
(3)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股票指数的“点”来表示的。世界上所有的股票指数都是以点数表示的,而股票指数的点数也是该指数的期货合约的份格。例如,SP500指数六月份为260点,这260点也是六月份的股票指数合约的价格。以指数点乘以一个确定的金额数值就是合约的金额。在美国,绝大多数的股指期货合约的金额是用指数乘以500美元,例如,在SP500指数260点时,SP 500指
伙计们,都不要再复制了,发表发表自已的见解多好呀!
数期货合约代表的金额为260*500=13000美元。指数每涨跌一点,该指数期货交易者就会有500美元的盈亏。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是现金交割的期货合约。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之所以采用现金交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股票指数是一种特殊的股票资产,其变化非常频繁,而且是众多股票价格的平均值的相对指标,如果采用实物交割,势必涉及繁琐的计算和实物交接等极为麻烦的手续;第二,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者并不愿意交收该股指所代表的实际股票,他们的目的在于保值和投机,而采用现金交割和最终结算,既简单快捷,又节省费用。
◇2007-03-13 期货概念股渐成市场热点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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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随着股指期货推出日期的日益临近期货概念股渐成市场热点
中信金通证券 钱向劲
随着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逐步临近,期货概念股表现开始明显转强。其中,发起中
大期货的中大股份、控股美尔雅期货的美尔雅、拥有陇达期货71.8%股权的西北化工
、全资拥有倍特期货的高新发展等股票牢牢封在涨停之上,其他具备期货题材的上市
公司涨幅也相当不错。
我们认为,期货公司牌照有望快速升值、小期货公司将被抢购或参股,因此拥有期
货公司的上市公司将获得市场高度关注。期货概念,有望成为继银行、保险、证券、
信托之后的又一大金融题材。
从期货行业状况看,虽然多年来期货业投资回报率不高,但对大多数仍然坚守阵地
的公司而言,更看中的是该行业未来发展目标与利益。对金融企业而言,将期货公司纳
入麾下,将使其金融布局更加完整,从而构建金融混业经营的雏形,以为将来在同业激
烈竞争中增加胜算;上市公司则通过经营多元化,以期增加利润增长点。
而今年最受各方关注的股指期货为期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前期备受投资者
所关注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修订
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为
股指期货的推出铺平了道路。
可想而知,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各大期货公司带来历史性的机遇,股指期货的推出
,将大大 *** 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加入期货投资的热情。不但股指期货有望成为成交
量更大的期货新品种,而且随着参与股指期货人数的增多,大家对期货市场认识的不断
增强,其他期货品种也有望更加活跃。
此外,追寻国外期货市场发展情况,都是延续商品期货到外汇、股指、国债期货等
金融期货的发展脉络。从目前国外市场看,金融期货的交易量要占到总交易量的9成,
以目前商品期货交易近年来爆炸式的增长速度和绝对交易量来看,金融期货的发展潜
力是巨大的,这也是券商等看好期货市场的原始动机所在。
在一级市场上,期货公司的股权成为了目前市场上抢手的资源。期货公司牌照快
速升值、小期货公司纷纷被抢购或参股,因此拥有期货的上市公司有望继续获得市场
高度关注。而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可重点跟踪厦门国贸等绩优个股。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优点: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缺点: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问题1:什么是混业经营?
问题2: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确切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广义上的理解是指银行除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外,还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
金融混业有两层含义,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少金融控股权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这种模式。我国学者主张的“混业经营”指的是第二层含义,即金融控股权的混业。“混业”这个词是我国学者根据“分业”提出来的习惯说法,
混业经营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
混业经营的现状和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空前激烈,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国际金融企业正在通过不断并购和资产重组,来拓展自身业务空间,增加市场份额。这一发展趋势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同业自身的纵向并购,即银行与银行之间、保险与保险之间、证券与证券之间的并购;二是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的横向并购,即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并购。
西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首推美国。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逐步放宽,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和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导致了美国金融业并购浪潮迭起。从1992年到1997年5年期间,美国商业银行兼并与合作达2492起,总金额达2000亿美元以上;保险业合并5114起,涉及金额1100亿美元。1998年4月,花旗集团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世界上业务涵盖最广的国际金融服务集团,其业务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成为一艘混业经营的金融“航空母舰”。
在欧洲,金融企业之间的并购近年来也已成为一种潮流。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为了应对国外金融集团的竞争,国内金融机构创新层出不穷,业务综合化趋势越发明显,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和银、证、保在业务上的合作两方面。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混业经营,都有着“集团综合、经营分业”的共同特点,即通过控股不同业务类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实现集团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产品的综合化,但是,这种综合化的经营在带来规模效应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道德与行业风险,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合作。如银证合作的商业银行的证券质押业务、债转股业务、银证转帐业务、资金托管业务等,银保合作的代收保费、按揭贷款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开展保险兼业 *** 业务等都是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表现。
我国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政策
真正对混业经营监管的制度只有2003年9月中国 ***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召开的监管联席会议,议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及在2004年6月中国 ***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再次签署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旨在明确三方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现在所指的“混业经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1、金融混业经营是有范围界定的。主要指以货币经营或服务形式在金融领域的经营,而非金融与实业贸易领域的混业经营,以区别于我国1996年前银行参与实业贸易等领域的综合经营。
2、混业的企业内部仍然存在分业。在同一金融企业内部,各主要类别的金融业务如“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代客理财”、 “投资银行”等业务是由部门或子公司分别经营,设立严格的“防火墙”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操纵市场。
3、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混业经营包含自我经营(风险自负)和服务经营(风险由客户承担)两类,形成两类收益相互支撑、相互弥补、风险分散的机制,提高收益的稳定性和资产的安全性。对商业银行而言,应着重发展服务经营这类低风险业务,以回避资本金比例限制,提高智力和劳务收入服务,以期获得综合的平均利润。 商业银行及金融业混业经营与服务是市场经济深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通过的金融业混业经营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之一。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联合经营”。该法案允许一些合格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国民银行(即在联储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互相渗透,实现联合经营,同时对各州禁止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活动的权力加以某种限制。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意味着美国金融业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业经营时代向混业经营时代的质的转变,同时,也代表着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到来。
混业经营体制的优势在于:
(1)规模经济。从理论上说,在投资规模或经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业务量越大,其单位成本越低,从而效益越高。由于混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由不同业务部门或机构共同分享,其总体经营成本通常应低于每一机构单独经营时的成本总和。
(2)分散风险,调整灵活。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经营性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因此,当其中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业务因某种原因陷入低谷时,有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收益冲抵,并可以随时进行内部调整,果断转入其他市场,而不至对该金融机构本身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
(3)金融服务多样化。混业性的金融机构既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低价位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自身参与竞争,提高竞争能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的弱点在于:
(1)道德风险。这是当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原因之一。如果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保证,混业经营体制难以阻止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
(2)管理难度大。混业性的金融机构往往从事多种业务,而试图巩固在每一领域内的地位需要大量的资源,而且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另外,在一个机构框架内同时管理、协调多类业务也极为不易,没有充分的资源、适当的规划和高效能的管理能力是难以如愿的。
(3)风险传递。通常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有:经济形势严峻-投资者信息减退-抛售股票-股票下跌-混业性金融机构收到严重损失-银行信用危机-银行挤兑-全社会信用危机-出现金融危机。而这种风险传递的危机在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是较为容易避免的。
3、两种经营体制相比较,可以看出从提供服务、开拓产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适应环境、金融创新等方面来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两种经营体制各有利弊,两类金融机构也均有大量成功及失败的先例,没有任何一种体制占有绝对优势。
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为优越,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其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此外,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
归根结底,究竟选择何种经营体制主要取决于各国金融机构本身的管理能力、资源规模、经营历史、竞争能力,以及金融监管能力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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