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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其未来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学习和吸收海外金融市场先进的运作模式已成为必然选择。中国对于国债、股票、期货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和探索,虽然起步较早,但效果不太明显,直到目前仍未形成健全的制度。
证券市场运用情况
做市商制度在中国探索和运用始于证券市场。成立于1990年12月的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曾经试行做市商制度。1991年8月16日,STAQ执行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说明〉〉,并于同年9月开始正式实行做市商制度。但是,由于是在市场规则极不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做市商制度名存实亡。该系统后来停止运行,做市商制度未能坚持下来。
⑴股票市场
1993年至199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及证券公司层面曾提出过多份做市商研究报告,建议在缺乏流动性的B股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199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曾组织过有关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大规模研讨活动。在1999年5.19行情和2000年下半年的暴跌行情中,一些机构的出逃导致了股价的剧烈波动,有关方面为稳定市场,再次提出建立做市商制度问题。
中国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将目标定位在高起点、国际化、规范化上,这表明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将努力吸收发达国家二板市场的成功经验,科学设计,严格管理,力争成为规范、有效、活跃创新性企业的融资市场。要实现这一目标,不可避免地要对包括交易制度在内的现行制度体系进行调整。但是就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实行报价驱动机制,在证券市场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其中的观点对于我们在期货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很有帮助。反对在中国二板推行做市商的观点称,“中国股市的流动性(以换手率为衡量指标)居全球之冠,因此不需要引进旨在增强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
中国推出创业板市场,在交易机制方面完全用不着照搬纳斯达克的制度,而应当延续主板市场的交易机制。其原因还在于,延续主板机制可以降低二板市场的设立成本,简化运作程序,使券商和投资者能迅速地适应二板市场的交易环境。但鼓动在中国股市推行做市商制度的业内人士,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中国股市的更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做市商抑制操纵的原理是,由于做市商对某种股票持仓做市,使得有意操纵股价者有所顾及,既不愿意为做市商“抬轿”,又担心做市商抛压;另外,做市商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来平抑股价——当市场出现买卖指令不均衡,有过大的买盘过度推高价格,或者是有过大的卖盘压低价格时,做市商可以插手其间,平抑价格波动。但反对的观点称,做市商事实上也是庄家,也有可能滥用享受的特殊权利,甚至和其他做市商合谋串通,产生新的操纵行为。中国 *** 前顾问梁定邦认为,“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由于考虑到当时国际二板市场的整体环境及对主板市场的影响,中国二板市场至今仍没有推出。较为可取的意见认为,中国二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模式应当是:以电子自动撮合的竞价制度为主、以竞争性多元做市商制度为辅的混合交易模式,比如在不活跃的大盘股板块以及股价波动剧烈的股票,都可以辅之以做市商制度,这样既不抛弃原有的比较成型的交易制度,同时又能够融合做市商制度的优点。
⑵银行间债券市场
真正在做市商制度的探索方面做出实际行动的是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的双边报价制度具备做市商制度的雏形。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成立时,市场交易主体仅为商业银行。随着市场准入制度的改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类型不断丰富。截至2002年12月末,交易主体已达945家,已开立4万个柜台债券个人账户。类型由商业银行扩展到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法人。市场的交易主题也从国债延伸到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等,品种日益丰富。几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在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体系与传导机制、促进财政政策的实施、扩大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已经成为发债融资、优化金融资产结构、贯彻实施财政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最突出的问题是市场存量很大而流动性不足。二级市场交易规模过小,现券交易不活跃,与一级市场供不应求和庞大的市场存券量很不成比例。无法形成科学的收益率曲线,致使债券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不能为央行的决策提供准确、灵敏的利率信号,从而影响到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和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另外,许多商业银行的债券资产比例不断提高,而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需求,使商业银行面临潜在风险。为此,中央银行适时提出了“在发展中逐渐建立做市商制度,以便活跃市场交易”的要求。2000年初,在上海召开的“债券交易推介及做市商制度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的一位官员表示,要形成统一的、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中国债券市场,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培育做市商。 表一:2002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情况单位:亿元 品种 成交笔数 环比 成交量 环比 拆借 5363 58% 12107.24 50% 回购 67811 91% 101885.21 154% 现券 6645 429% 4411.68 426% 合计 79819 99% 118404.13 141% 探索及运用情况研究
中国期货市场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社会资金缺乏投资渠道,期市生逢其时,交易十分火爆,各个交易所成交经录不断被刷新。在巨大的利益驱引下,各地争相建立期货交易所,在短期内,国内交易所达50余家,期货经纪公司则有300多家。仅商品期货在1995年就曾达到9.62万亿元成交额,作为金融期货的国债期货在1995年达到6.2万亿元成交额,期货市场辉煌一时。在这种盲目发展时期,成交量十分惊人,市场规模大,更不缺乏流动性,恰恰相反,市场面临的问题是投机过度。因此,当时做市商制度在期货市场根本不存在引入的原动力和发育土壤。
过热的期货市场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市场操纵屡禁不止,利用外盘期货的诈骗事件不断发生,国有主体及银行资金进行期货投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从1994年初,国务院开始进行全面的规范整顿,特别是对期货交易所的试点单位重新审批认定,1994年10月首批确定了14家交易所,进而在1998年最终确定为郑州、上海和大连三家试点交易所;对经纪公司进行重新审核,停止了大部份交易品种,并将品种上市批准权收回国务院。限制或禁止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入期货市场。由此期货市场开始进入调整期。法律法规的限制引发投资群体、资金的流失,成交量大幅萎缩,随后更是出现了期货业全行业亏损的严重局面。在此后数年的规范整顿过程中,期货市场规模逐年缩小,2000年达到更低的1.63万亿元,商品期货交易规模比1995年下降83.06%;期货交易所由1993年的近50家先减少到1994年的15家,1998年再减少到现在的3家;期货公司数量由最初地上地下合计1000多家先减少到1994年的330家,再减少到目前的200家。2001年,期货市场在规范运作条件下,实现了恢复性增长,成交规模达到3万亿元,开始进入了规范发展新阶段。而随之品种的交易流动性问题暴露出来并成为市场的焦点问题。各个交易所面对市场生存危机,为保证当前品种及新品种上市后能够成功运行,都开始从制度创新入手,设法活跃交易,国际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开始受到关注。
为提高市场流动性,进而扩大交易规模,交易手续费减收政策首先出现在期货市场,各期货交易所相继实行。减收政策的目的在于吸引资金、 *** 交易,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会员单位特别是经纪公司的经营与财务困窘。这种政策类似于现货交易中的商业折扣,对交易量、持仓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会员按一定标准进行现金返还。减收政策一般针对全体会员,没有资格选择,也无报价义务要求,只是就交易量及持仓量做出要求。因此,虽然其目的也在于提高市场流动性,但诸多方面与做市商制度存在不同。国家财政部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期货交易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对手续费减收作出规定,从而解决了会计、税收方面的实际应用问题,客观上也确立了其合法地位。
与手续费减收政策相比,郑州商品交易所于2002年4月推出的指定交易商制度向着做市商制度更进一步。郑商所在此之前已经深入研究了做市商制度及在期货市场实行的可行性。并向国家监管机构提交了正式报告。由于做市商制度在国内金融市场尚属探索中的新生事物,出于谨慎性考虑,同时结合期货交易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变通的情况下推出指定交易商制度。与做市商制度相比,指定交易商制度在目的和资格选择、指定交易商的权利、责任豁免等方面的规定是共通的,区别在于义务方面。这点与手续费减收政策相同,要求指定交易商必须完成规定的成交量与持仓量,并没有双边报价的内容。这主要与郑商所期货交易的现状有关。郑商所实行指定交易商的品种为普通小麦期货合约,普通小麦缺乏流动性的主要矛盾不是缺乏报价,而是缺乏资金关注、市场竞争等方面问题。在对做市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指定交易商措施的基础上,为了迎接期权交易这一新型交易工具的推出,并确保推出后能够成功运行,郑商所正在加紧制定《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并确定在开展期权交易的同时实行做市商制度。这意味随着期权的上市,做市商制度有可能在中国金融市场完成实质意义上的突破。与期货交易相比,期权交易的交易策略众多、交易理论复杂,被称为华尔街的“导弹科学”,更需要做市商发挥其专家作用,为期权提供报价,因此引入做市商制度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表二:全国期货市场分交易所成交量统计期间:1998年—2002年 单位:万手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郑州商品交易所 5828.22 3697.14 1139.77 1463.82 1827.17 大连商品交易所 2652.95 3034.36 3497.77 9435.54 9681.48 上海期货交易所 1076.58 695.66 825.8 1121.97 2249.02 合计 11555.75 7427.16 5 463.34 12021.33 13757.67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负责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的买卖指令会传送至做市商处并与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责任维持价格稳定性和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式的交易机制,与竞价交易中的隐性报价不同,做市商同时进行显性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主动报出的价格上实现买卖交易,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者只要投资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其情形类似于中国居民到银行柜台上买卖外汇。买卖价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并非完全地取决于自身的利益意愿,更不是无限制地非理性,而是来自做市商和公众投资者的相互约束,所有市场参与者也正是在这种相互制约中为更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获取更大利润而不断进行各种权衡,实现各自利益,市场亦因此在理性的轨道上运作。
⑴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种交易服务,这种服务的价格是由证券买卖价差(SPREAD)来测量的。做市商的服务价格与证券价格是两码事,做市商坚持在任何时候以买进报价买进证券,以卖出报价卖出证券,即做市商在市场上提供的是即时服务。那么,做市商做市的经济效应也就体现在这种做市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上,而不是证券本身的供求。
市场上之所以产生对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因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对某种特定证券的一般公众购买者与出售者并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个中介机构出面通过自己的中介性买卖来平抑这种暂时的失衡,这是相对于完全竞争状态市场而言的一种人为加速市场均衡的制度。
为了分析这种供求关系,我们可以用比较直观的坐标图(见图一)予以展示。假设一种证券的初始价格为P0,如果在这个价位上购买者的购买能力超过出售者,即会产生一种不平衡,其中的差额为A-B;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公众出售者与购买者不能相互匹配,这种不平衡将持续下去,这对市场效率显然是一种损伤。
在没有做市商参与的情况下,一定量的购买者因为没有相应量的证券供给而不能实现购买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价格P1的水平上购买,但这须由市场参与者的购买能力而定,即并非所有的公众参与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愿意在低于P1而高于P0的价位上出售该种证券,由此就会使实际价格产生一定偏离,然而这种偏离降低了所有市场购买者的购买成本,尽管交易价位仍比初始价格高,但却换来了大量交易的达成和市场参与者需求的满足,并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这就是做市商服务产生的需求基础。
当然,在任何一个市场上(包括没有做市商的指令驱动市场上),总会存在某种机制对图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应(比如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但没有做市商的市场上的缺陷是投资者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交易,市场本身不提供即时的直接性的服务。所以,这种不平衡的自发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滞后的,不平衡的恢复是高成本的,远没有做市商长期连续性的大规模做市服务所发挥的平抑作用那样高效率。而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上,在非均衡出现之前,做市商通过其做市服务活动就会限制失衡出现的机会,所以,这种反应和限制是事前的。当然此间做市服务的提供是基于经济收益而出现的,即从以低报价买进、以较高价卖出中获得收益。
实际上,在竞争性市场上,做市商买进报价与售出报价间的差额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或利润,除非从做市服务获取的利润能够弥补其成本,否则,证券商不会一直从事这种做市买卖业务。图一所示的交易价格围绕真实价格的波动是通过由做市商设定的报价差额而得以限制的,说明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越高,买卖报价差额就会越大,真实价格基础上交易价格的可能波动也就会越大。由此,做市商市场的合理特征应该是:在尽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务。当然这也是所有市场的一般原则,只不过这里的成本取决于一般公众交易商的经济情况以及证券商之间的竞争程度而已。
⑵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分析
做市商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双向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存在价差(Spread)。这种价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做市商在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过程中的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购买计算机等设备和建立有关 *** 的费用支出、做市人员及决策人员的薪金以及传递交易单据过程的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场信息,对市场未来走势作出预测的研究开发费用等。二是做市商提供报价服务所取得的利润。做市商实行双向报价的过程中,在双向以相同数量成交的理想情况下,做市商肯定是有价差收益的。在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赚取利润。正是这种对于市场和做市商本身都互为有利的交易组织机制,确保了市场的平衡和流动性。
影响做市商买卖报价差额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证券品种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额趋向于越小。从某种程度上讲,交易量大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大,可以缩短做市商持有的时间,从而可以减小其库存风险;并能够使做市商在交易时容易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也会由此减少成本,差额也就没有必要太大。
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波动性越大,其差额也会越大。因为在给定的持有期间内,波动率变动较大的证券对于做市商所产生的风险大于变动小的证券,作为对这种风险的补偿,其价格差额自然也就愈大。
证券品种价格。从价差的绝对额看,做市价格高的证券,其价差会大于价格低的证券;而从比例价差(报价价差相对于证券价格)看,证券价格越低,其比例价差越大。
市场竞争压力。做市商的数量越多,竞争性越强,各种约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单个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偏离程度,因而差额越小。做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做市价差收入,相互之间进行竞争。竞争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和利润,最终结果是逐渐缩小报价价差。而且拥有做市商数量越多的证券的交易越活跃,流动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风险也就越小,作为风险补偿的差额也就越小。
做市商不是庄家
在香港及台湾地区,人们习惯上把做市商等同于“庄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称呼为庄家制度,这在国内引起了包括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市场各方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庄家”, 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巨额收益的机构投资者, 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凭借资金和信息优势,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地控制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相当大部分的流通股票,并取得对这家或这几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操纵地位,进而实现暴利的机构。因此“庄家”已成为操纵市场者的代名词。从A股市场来看,庄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场已习以为常,甚至有“无庄不成市”一说。客观地说,对于证券市场,庄家对激发交易兴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其对市场有效性、投资理性和资源配置的破坏,弊明显大于利。故《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严格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所以,加强监管、提高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规范化程度,必然要查处庄家行为。本文认为,“庄家”与“做市商”绝非等价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法制度,庄家坐庄则是一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来说,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运作目的不同。实行做市商制度,从直接目的上说,是为了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以避免有行无市的现象发生。因此,做市商负有两个基本的做市责任:一是公开报价,即就其做市的股票报出“买价”和“卖价”;二是在报价范围内,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只要持股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而“坐庄”完全不同于“做市”。庄家运作的目的不在于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而在于通过坐庄来获取巨额收益。
交易风险不同。如果做市商报出某只证券的卖价后,持续无市,该做市商就必须进一步降低卖价甚至低于当初做市商的买入价,直至该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有可能发生亏损,而这种亏损的原因在于做市商必须“做市”以保障交易连续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义务,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内在要求。由于存在这种制度性亏损的可能,所以,要给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优惠。与此不同,庄家在坐庄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一是信息泄漏,即坐庄信息被泄漏给其它机构时,后者选择相反的操作,在其实力与庄家相当甚至超过庄家的条件下,庄家将发生亏损;二是策略失误,即在吸筹、拉高和出货过程中,由庄家吸筹过多或过少、拉高不足或过高、出货过早或过迟等策略失误而引致亏损;三是资金不足,即庄家用于坐庄的资金总量不足以满足吸筹、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导致坐庄失败而亏损;四是信息失误,即庄家选择坐庄时的信息是不准确的或是虚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导致坐庄失败;五是庄家内讧,即在由若干个机构联手坐庄中,由于利益不协调、操作意见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机构退出联手行列,由此,引致坐庄无法继续。显而易见,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尽管也有风险,但绝非为了保障交易的连续性,也不是制度的内在要求。 信息状况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单是公开的,是一种“阳光做市”。其做市行为完全依据公开的信息,严禁通过各种非正当方式收集和利用内部信息和内幕消息,严禁散布误导性信息和谣言。其交易行为要定期向监管机构上报。而坐庄是一种地下行为。除依据 *** 息外,庄家想方设法收集各种内部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甚至散布误导性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诱导跟庄者“上钩入套”, 从中获利。同时 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对其操纵行为是严格保密的,并通过分仓等各种办法设法进行掩饰。
对市场趋势的影响不同。对于做市商来说,不准操纵股价,也不能直接影响市场价格走势。只是为了维护交易的连续性,做市商有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功能。在中国股市中,庄家处于远优于一般投资者的地位,他们可以利用资金实力及其它有利条件,在股价欲涨时“打压”、在股价欲跌时“抬价”,使个股价格的上扬与下落处于一般投资者难以预期的态势中,极易打乱股市的正常走势;同时,由于在坐庄中通过在从低价位大量“吸筹”然后“拉高”再到“出货”,极易形成股价过度波动;再次,由于庄家通常在高价位“出货”,使一般投资者高位“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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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及声明
之一章 总体要求
一、做市业务概述
二、做市商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三、做市业务制度与流程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请条件
二、做市商申请材料
三、做市商申请受理
四、做市商申请审核
五、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申请
六、签订做市协议
七、做市商账户变更与其他信息变更报备
第三章 做市商义务
一、更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单量
三、报价参与率
四、做市商研究义务
第四章 做市商报价义务豁免
第五章 做市商评价
一、概述
二、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
三、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
四、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
五、费用减免与激励
第六章 做市商退出
一、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
二、本所取消做市商资格
第七章 风险管理
一、做市业务风险管理
二、公司层面风险管理机制
第八章 合规和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
二、业务隔离墙制度
三、禁止行为
第九章 技术系统
一、建设原则
二、系统建设
三、运行维护要求
第十章 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
二、违规处理
附件1: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附件2: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参考
附件3: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
附件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5:沪伦通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附件6:沪伦通做市与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
附件7: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附件8: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终止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说明及声明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做市商的总体要求、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做市商义务、权利、评价、退出、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技术系统、监督管理等方面。
本指南仅供做市商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时参考,如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暂行办法》《做市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与本所签订的做市协议为准。本所将根据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
之一章 总体要求
一、做市业务概述
中国存托凭证采用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本所认可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会员。
本指南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按照《做市指引》和做市协议约定,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 *** 的业务。
二、做市商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做市商应当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做市业务的负责部门(以下简称做市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做市业务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市业务部门应当具有专门的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团队,设置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运维岗等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做市业务部门开展做市业务时,不得外包做市业务,或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
做市商应当安排风控、合规、清算、信息技术等部门支持做市业务。上述支持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岗位负责与做市业务相关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内控与合规管理、清算、资金管理、技术支持等,并建立备岗机制。做市业务应当与经纪、其他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三、做市业务制度与流程
做市商应当制定健全的业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管理、交易管理、结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应急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管理办法,保障业务规范开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实施机制、决策流程、授权体系、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做市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做市资金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模型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预警设置、盈亏管理、技术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设置等。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应急预案,具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做市业务平稳开展。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其中3年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认定标准是指证券公司连续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境外市场有直接证券投资经验(港澳台除外);
2.在境外有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抵押融资、期货交易、自营投资等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港澳台除外);
3.在境外从事证券经营活动产生营业收入(港澳台除外);
4.本所认为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
(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做市商申请材料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附件1);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公司授权的参与做市资金规模证明;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其中应当包括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做市业务风控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异常情况应急预案(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参考见附件2);
(五)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做市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
(八)开展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九)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做市业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并在清单下方书面做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及材料清单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电子版材料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压缩文件名称应当体现申请机构名称。纸质版材料应以发文形式提交。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材料为准。
三、做市商申请受理
做市商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
本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机构。申请材料不全或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本所于收到材料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自材料补正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机构是否受理。
四、做市商申请审核
本所根据《做市指引》对受理的做市商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请机构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测试
做市申请被本所受理后,申请机构做市业务系统需在本所的全天候环境进行测试。本所将设计安排各种测试场景,对申请机构在各种场景下的做市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和打分。得分及格的申请机构通过技术测试。
(二)现场检查
本所在受理做市商做市申请后,依据业务方案与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现场检查结论表》。检查重点包括:与做市业务相关的组织人员配备与团队专业性情况、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主要检查项目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检查工作底稿》(附件4)。
(三)做市商确定
对通过技术测试和现场检查的申请机构,本所将于现场检查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授予其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拟引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若通过技术测试与现场检查的申请机构家数超出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本所将启动综合评审机制确定最终做市商名单。
(四)综合评审
通过技术测试与现场检查的申请机构可参与综合评审,本所自综合评审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相应申请机构并向市场公布。
综合评分指标按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评分=技术测试×30%+专业评价评分×50% +做市资金规模评分×20%。
各项评分指标的计算 *** 如下:
1.技术测试评分:即申请机构在前期技术测试环节所得分数。
2.专业评价评分:由本所组织专业评价小组以现场答辩的形式对入围申请机构进行做市业务专业评价。现场答辩重点包括做市方案、做市策略、做市团队、风控及合规、技术系统建设等。专业评价小组根据各成员的现场答辩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3.做市资金规模评分:该指标主要考察申请机构是否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做市业务。本所将申请机构拟用于做市业务的资金规模(需为即时可用资金规模)划分成若干个区间,设置对应的分值.
五、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申请
取得做市商资格后,做市商应向本所提交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申请,申请开展做市业务的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数量至少为1只。
申请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时,做市商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附件5)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申请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做市商应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原件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原件为准。
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如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的,或虽达到3家及以上但未满足市场需求的,本所可以为该中国存托凭证指定做市商。本所确定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名单后,向市场公布。
六、签订做市协议
做市商应当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名单后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签订做市协议前,不得开展做市业务。若对协议内容有补充或变更,须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所有关规则、指引、通知的规定修订的及本所审核后发出的确认回函通知的,视作对原协议的补充调整。
七、做市商账户变更与其他信息变更报备
(一)做市商专用账户变更
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沪伦通做市与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附件6),提交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专用账户变更应当经本所同意并确认变更日期后实施,变更前的账户自变更之日起不得用于做市业务。
(二)做市商其他信息变更
除专用账户以外,做市商变更做市资金、做市人员(包括业务负责人、交易岗、风控岗等)、技术系统(仅重大变更)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前2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
做市商变更做市人员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提交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做市商变更除专用账户与人员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报备文件。报备文件应当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拟变更日期、变更原因及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报备材料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
第三章 做市商义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指引》规定与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报价指标与其他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更大买卖价差
更大买卖价差是做市商双边报价允许的更大价差。本所根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价格与流动性设置更大买卖价差,更大价差不超过3%。
二、最小报单量
最小报单量为做市商进行双边报价时单边的最小报单数量。连续竞价期间的最小报单数量为1000份, *** 竞价期间的最小报单数量为500份。
三、报价参与率
报价参与率是指做市商有效报价时间(同时满足更大买卖价差及最小报单量要求)占有效交易时间的比例,包括 *** 竞价参与率与连续竞价参与率。
连续竞价参与率,指当日有效报价时间与连续竞价时长比率。其中连续竞价时长是剔除停牌、涨跌停等情况后的连续竞价时间,计算单位为秒。连续竞价参与率应当不低于80%。
*** 竞价参与率,指有效参与 *** 竞价(撮合时订单簿内存在有效报单)次数与统计期内 *** 竞价次数的比率。有效参与 *** 竞价是指做市商进入撮合程序的满足更大买卖价差和最小报单量要求的有效双边报价。 *** 竞价参与率应当不低于90%。
四、做市商研究义务
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对应的伦敦市场基础股票进行持续研究,并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四章 做市商报价义务豁免
根据《做市指引》及做市协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三)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应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
第五章 做市商评价
一、概述
做市商评价分为月度评价与年度评价,具体包括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
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一)月度评价
月度评价分为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与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月度评价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1. 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本所每月根据对做市商的报价要求,对做市商为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结果,确定其下月交易费用减免与激励情况。
2. 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所有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评价结果计算得出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布。
(二)年度评价
本所每年12月对做市商在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期间的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布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 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缩写为SHFE)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 ***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等10种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200多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250多个。
上期所交易手续费:(元/手)
白银:合约价值铜:合约价值铝:4元/手
锌:4元/手
橡胶:合约价值黄金 :10元/手
燃料油:0.00002
交易时间
上海期货交易所各上市品种的交易时间(北京时间)为:
上午 之一节 09:00-10:15 第二节 10:30--11:30
下午 13:30---15:00
夜间 21:00---02:30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 *** 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及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交易所通过建立的卫星广播网和公共电讯网,将实时交易行情经授权的国内外信息资讯机构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通过实时行情短信播报服务系统和 *** 语音报价服务系统,向市场提供动态交易行情咨询服务。交易所通过自建的网站及时规范地向市场发布交易、交割、持仓、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交易所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 *** 咨询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等形式,向会员、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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