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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投资顾问要看你去的是什么公司,有的期货公司是以大居间模式存在的,就是大居间在期货公司上班,但不是期货公司正式员工,他们借靠公司名义招人,这时招的投资顾问基本连居间都算不上,就是给大居间打工赚权益的,一般没底薪,或者前两月有底薪,这种更好不去做,因为大居间都是很抠,你就是给他们打江山的,他们权益到一定程度就有加薪升职的砝码了。
其次就是还有的期货公司虽然不是大居间模式,但是投资顾问也不定就能成为正式员工,要考核,这个考核要求很严的,权益要很多,几百万不等,你得问清楚达到什么要求可以成为正式员工,成为正式员工之后有什么待遇,一般都签合同,有底薪和五险一金的。
最后,现在到期货公司的不全是居间,居间比较自由,返佣也就是提成很高,这适合那种自由人士,不喜欢天天去公司上班的但还想赚大钱的那种。正式员工的话就是有保障,但是返佣少,这个就看你自己怎么选择了。
现在的期货公司遍地都是,你更好去那些正规的公司,但是一定事先问好,别含糊就过去了,想好你是要转正就把以后的待遇都问清楚,要是居间的话就无所谓了,只要拉来客户就行。
[img]投资顾问有很多工作,首先为客户服务是你的主要业务,其次是为公司介绍客户并负责维护。这个职业不仅需要你有专业的知识,还要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交际能力!是个锻炼人和正确发展的途径!职业不分贵贱!目标更加真实!
之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 ***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 *** 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 *** 、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 *** 和局限。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 *** 、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 *** 、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营业部简介: 财通证券福州长乐北路证券营业部坐落于国家AA级旅游景区——汉唐文化城,福州市鼓楼、台江、晋安三区的毗邻之地,是大福州概念的中心地带,交通便利,10余条公交线路到达此地。营业部内有较大型停车场,客户车辆停放方便。营业部环境优雅舒适,交易系统通畅快捷,先进的信息系统设施,充分保证交易的安全和迅捷。营业部将传承“规范经营,稳健发展、务实创新、追求卓越”公司宗旨,为客户提供存取便利。营业部一直秉承"团结、敬业、合规、进取"的经营理念,本着"客户至上,服务之一"的宗旨,竭诚为投资者服务。欢迎前来咨询财通证券福州长乐北路营业部开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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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中信证券(浙江)福州连江北路营业部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112号东方银座二楼,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快捷,多达十几路公交均可到达。拥有地上、地下多个免费泊车位。 营业部营业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营业部拥有明亮舒适的贵宾室数间,为投资者提供了舒适、优雅的交易环境。中央空调、高速宽带、闭路电视一应俱全,绝对是您投资理财的理想场所。 营业部电脑主机采用国际顶级服务器和千兆 *** 交换设备,买卖委托全部采用一流的高速单向卫星自动报盘,跑道通畅,交易快速安全。 福州营业部经营业务: 1、 *** 沪深A股、B股股东帐户、基金帐户、期货帐户的开立; 2、沪深A股、B股、基金(开放式、封闭式)、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代办股份 *** 、国债、企业债券、回购等交易品种应有尽有; 3、安全快捷的交易方式,自助委托、 *** 委托、网上委托、手机炒股一应俱全; 4、方便齐全的银证转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兴业、中信、招商、浦发、民生、深发展等各银行的第三方资金存管全面开通)。 福州营业部经营理念: 我营业部依托中信金通和中信证券强大的资讯平台,同时通过大胆创新和积极尝试,已形成一套具有本营业部特色,兼具标准化与个性化的客户服务体系,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 此外,中信金通证券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规范的管理模式,造就了一支朝气蓬勃、锐意进取、团结敬业的员工队伍。营业部现有员工均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并且全部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是一支值得信赖的团队。 同时,公司还组建了福建市场中最强大的投资顾问队伍,多位拥有丰富大资金运作和研究分析经验的资深投资顾问加盟,保证了我营业部超强的证券研究和分析实力,能够更好地为福建地区的投资者作好投资咨询工作。 福州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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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中信金通证券福州营业部下设投资顾问团队,理财经理团队,客户服务团队,多方位多层次地践行营业部“现场服务标准化,咨询顾问特色化”的经营策略。中信金通证券福州营业部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人为本,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力争在竞争激烈的福建市场中,以专业、温馨的服务赢得客户美誉,开拓市场。 理财经理部: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与客户共成长。福州营业部理财经理部自成立以来,一直以“诚信营销”为宗旨,以客户增值为己任,以依托公司强大的研究能力,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 投资顾问部:投资顾问团队除为客户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外,同时还通过 *** 、短信、 *** 等多种渠道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精辟的咨询信息及个股追踪。认真分析客户的不同需求,研究具有个性化的投资产品与服务产品。以诚信、严谨、务实的作风,诚恳的服务态度与您共创辉煌。 *** 服务部:以现代化的 *** 技术、通讯技术为依托,以热情的态度、专业的业务、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系统、规范、高效、温馨的服务。
联系地址:福建连江北路
业务范围:股票开户 融资融券
营业部简介: 一、营业部概况 大通证券福州塔头路营业部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32号粮食购销大厦一层,地处繁华地段,距离市中心东街口仅5分钟车程,交通便利人气旺盛。有11、46、64、70、72、108、118、130、310、317、318、322、508等13条公交路线,“世欧谰山”站(原“福州锅炉厂”站)下车即达(详见营业部地图指示方位)。 大通证券福州塔头路营业部前身为大通证券福州五四北路营业部,成立于2003年6月18日,2013年元旦搬迁至塔头路,营业部经过全面装修,以焕然一新的面貌广纳每位投资者。 营业部共有员工近40人,配备有投资顾问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等多个部门,通过 *** ,qq群,邮件,现场指导等方式,以服务客户为己任的信念和态度,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价值,为每位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营业部的经营理念是:“诚信、合作、服务、创新”,大通人相信客户资产的增值保值是我们生存的根本,也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通过我们与您的共同努力,共同学习,共同成长,一起挖掘和把握当今资本市场的每个投资机会,共享中国金融业发展成果,实现我们与您的共同发展。二、营业部特色投顾团队 福州营业部已经组建起成熟的投资顾问团队,拥有多名从业经验丰富的金牌投资顾问。借助大通证券总部研发中心强大的研究资讯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国家宏观政策分析、资本市场分析、行业发展动态分析、上市公司调研报告等诸多层面的专业分析报告。同时营业部在总部的支持下,积极“智通管家”三大系列九大服务产品系列服务产品,对签约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通过 *** 等方式进行实时、持续的增值服务。 营业部为每位客户提供丰富资讯服务,包括: 每日经过投顾团队讨论形成营业部研发产品《通赢每日评论》,让客户在之一时间了解市场资讯及后市研判,从而做出最合理的操作策略。 定期举办投资者股市沙龙活动。营业部的金牌分析师在周末通过现场授课形式,与投资者进行互动,对市场热点和后续走势进行分析。并通过直接交流的方式,对有需要的客户进行持仓诊断,对客户所持有的个股进行最专业的分析,用最专业的投资建议解答每位客户所关注的疑问。 资深专业投顾为现在客户直接提供盘中操作指导。 对营业部核心客户,不定期通过 *** 、上门等方式进行回访,为每位客户量身定做最合理的理财计划,解决客户最实际投资需求。 通过短信服务方式,为全体客户提供实时盘面异动、突发事件点评,帮您随时把握市场动态,之一时间作出最合理的操作策略。 指定客户服务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大通人相信只有用心做事,才能做到更好。通过为每位客户指定专业的客户服务人员,构建起一对一的沟通交流机制,了解每位客户特定的投资方面的需求,让大通证券的服务无时无刻都在客户身边。
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32号粮食购销大厦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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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福州营业部位于福州市晋安区69号日出东方1号楼三层,临近福州名胜鼓山,交通便捷。营业部以“崇德精业、诚信为本、规范经营、创新发展”为经营思想,以客户至上为经营原则,以“专业服务创造价值”为核心理念,通过服务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为海内外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实现营业部与客户的共同发展。
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69号明居苑3号楼01号三层(日出东方建行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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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联系地址:福州市福马路666号永延大厦六层及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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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连江中路营业部成立于2010年,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中铁大厦二楼,交通十分便利,地理位置十分优越。营业部自开业以来一直秉承“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实现了与客户的共同成长。我部稳定、安全、齐备的通信和交易系统让您加倍放心,免费短信提醒及EMAIL咨讯等特色增值服务使您更加省心。我们拥有一支勤奋向上、爱岗敬业的员工队伍,踏踏实实、认认真真是我们的作风,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是我们一惯目标。 我部有多名资深投资,依托平安证券雄厚的研究力量、秉持价值投资理念,结合公司“安e理财”,在整合研究资源、技术资源和营销服务资源的同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一对一指导等服务手段为我部客户提td供专业化、高效率的理财增值服务。
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81号中铁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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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 *** 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 *** 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证券法》之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法》之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之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之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上述《股票投资委托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未经中国 *** 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等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无效协议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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