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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缩写为SHFE)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 ***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等10种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200多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250多个。
上期所交易手续费:(元/手)
白银:合约价值铜:合约价值铝:4元/手
锌:4元/手
橡胶:合约价值黄金 :10元/手
燃料油:0.00002
交易时间
上海期货交易所各上市品种的交易时间(北京时间)为:
上午 之一节 09:00-10:15 第二节 10:30--11:30
下午 13:30---15:00
夜间 21:00---02:30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 *** 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及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交易所通过建立的卫星广播网和公共电讯网,将实时交易行情经授权的国内外信息资讯机构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通过实时行情短信播报服务系统和 *** 语音报价服务系统,向市场提供动态交易行情咨询服务。交易所通过自建的网站及时规范地向市场发布交易、交割、持仓、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交易所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 *** 咨询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等形式,向会员、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财税〔2008〕5号和国税发[2008]46号中,都对期货交易中符合增值税减免政策的黄金标准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相关法规: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年1月29日 财税〔2008〕5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相关法规: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6号
2008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黄金期货交易市场发展,加强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
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上海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
对会员或客户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其中,单价小数点后至少保留6位。
第六条 会员和客户应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会员和客户(提货方)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七条 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 *** 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提取黄金出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从指定的金库中提取在期货交易所已交割的黄金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进行黄金期现套利时,首要解决的是如何选择参与套利的合约,其次是判断价差是否有套利机会。
一般而言,寻找套利机会要把握两个步骤:判断价差是否存在和存在的价差是否能够获利。
存在着期现价差,是否意味着只要进行套利,就一定能够获利呢?答案并非如此。还需要进一步计算期货理论价格和期货市场实际价格之间是否存在价差。否则,就会存在着风险。
根据期货市场理论,期货理论价格=现货价格+持仓成本。其中,持仓成本包括仓储费用、保险费和利息。因此,国内黄金期货的理论价格应该等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加上一定的持仓成本。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Au(t+d)交易来说,其主要持仓成本应包括资金使用成本、持仓费用和递延费用,资金使用成本实际上是一笔资金的机会成本,在持仓成本中所占比例更大。一般以人民币6个月期限贷款利率(现行的人民币6个月期限贷款利率为4.59%)为依据。
递延费又称延期补偿费,其收取标准为每日0.2,即1手Au(t+d)合约每日需支付30元左右,自持仓的第二日开始计收,交易成交当日无递延费。从长期看,递延费对持仓成本影响较小。对于仓储费,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买入货权库存每日仓储费为0.6元/千克。
根据上述分析,得到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理论价格(元/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价格(1+4.59%t180)+0.0006元(t是合约离到期日的天数)。
在采用了考虑持仓成本的期货理论价格后,期货合约实际价格与期货理论价格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套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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