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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交易所规则(国内期货期权交易规则)

2.17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06日 20:39  分类 : 必看  评论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 *** 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 ***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 *** 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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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时间等交易规则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 ,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 *** 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交易手续费沪深300股指期货:万分之 交易时间

       *** 竞价 09:10-09:14;撮合成交 09:14-09:15(不接受交易指令)

      连续竞价 9:15-11:30,下午13:30-15:15(最后交易日收市时间为15:0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更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合约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九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点指数点。该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点的整数倍。

      第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6、9、12月。

      第十一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之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之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三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期货交易须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 *** 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会员申请增加席位需与交易所另行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 *** 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所属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 价 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更高价、更低价、价、涨跌、更高买价、更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 *** 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 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 *** 竞价后之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更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更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更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更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 更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更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 更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更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 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更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六条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更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七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三十九条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更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更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 开盘 *** 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 *** 竞价撮合时间。 *** 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 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 *** 竞价后之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 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 竞价撮合时间不能撤单。

      第四十五条 *** 竞价采用更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更大成交量。高于 *** 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 *** 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 *** 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六条 开盘 *** 竞价中的未成交部分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七条 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成交价=sp

      bp≥cp≥sp, 成交价=cp

      cp≥bp≥sp, 成交价=bp

       *** 竞价未产生开盘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之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1200000001,则会员号为0012,客户号为00000001。

      第五十一条 客户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但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其交易编码中会员号不同,客户号相同。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不得跳栏或者漏输。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并保证客户资料真实、准确。

      第五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所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特定客户开立客户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由交易所为其开立客户号。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自然人客户资料为《自然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资料为《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客户销户资料包括《客户销户申请表》等。

      对上述资料,会员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客户备案资料;

      (四)客户申请注销;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期货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修订案)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 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 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 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 *** 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条 出市代表可以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 出市代表在交易时间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收市后出市代表应当在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

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核准。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期货交易规则和操作 ***

部分规则如下。期货是可以双向操作的,也就是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在做多时,价格上涨赚钱,价格下跌亏钱。在做空时,价格下跌赚钱,价格上涨亏钱。期货是可以进行T+0操作的,也就是可以当天买入或卖出后,当天平仓。

拓展资料:

期货采用的是保证金制度,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在国内交易的期货品种中,保证金比例一般在10%左右,交易所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保证金比例。也就是说,期货买卖操作是带有杠杆的。

期货买卖也是有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品种不一样涨跌幅限制也是不同的。

期货采用的是每日结算制度,也就是交易所会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

温馨提示:不构成投资建议,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之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

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我国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初的现货远期交易是双方口头承诺在某一时间交收一定数量的商品,后来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口头承诺逐渐被买卖契约代替。这种契约行为日益复杂化,需要有中间人担保,以便监督买卖双方按期交货和付款,于是便出现了1571年伦敦开设的世界之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皇家交易所。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改进运输与储存条件,为会员提供信息,1848年,82位商人发起组织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1851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引进远期合同;186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

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1882年交易所允许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增加了期货交易的流动性。

现货与期货交易正常,并非禁止做空,国内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第1条,涨跌停板规则,国内的期货每个品种都是有涨跌停板限制的,不像国外的品种没有限制,可以随便涨跌,这也是主要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防止市场过度波动。第2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就是每天15点收盘后,统一结算一次持仓盈亏以及持仓的保证金,按照结算价计算,不是按照收盘价计算。第3条,持仓限额以及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会规定某个品种持仓限额是多少,以及大户持仓达到多少就要报告,这样可以及时防范风险,防止市场 *** 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

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十)中国 *** 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除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履约保证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发布对期货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

(八)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会员的出资额;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的取得;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九)基本业务规则;

(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十一)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十二)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地点和时间;

(二)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三)期货合约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四)交易大厅的管理制度;

(五)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六)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七)期货结算和交割制度;

(八)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十)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十一)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十二)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 *** 审核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中国 *** 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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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交易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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