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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商)

8.17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07日 08:25  分类 : 必看  评论

鼓励探索什么证券化

一、建设现代投资银行

(一)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经纪、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与保荐等传统业务,积极利用 *** 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管理创新,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

(二)完善基础功能。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拓展投资融资、销售交易、资产托管等基础功能,进行销售交易类产品创新,满足客户对非标准化产品的需求。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为大宗交易、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展做市等交易服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推进统一证券账户平台建设,建立与私募市场、互联网证券等业务相适应的账户体系。规范证券行业支付系统,研究建设支付平台。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四)发展跨境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为境内企业跨境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承销、托管、结算等中介服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走出去”,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场通过新设、并购重组等方式设置子公司。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相关服务,积极参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并依托上海自贸区等经济金融改革试验区机制和政策,为境内外个人和机构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优化以净资本及流动性风险防范为核心的证券经营机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责任,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全员合规管理,强化合规队伍建设及履职保障。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坚持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严守道德底线与职业底线,履行行业责任、市场责任与社会责任。

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

(六)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证券经营机构要创新和改进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提升产品销售、产品设计、投资运作、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专业水平。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和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产品。研究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制度体系及相应的产品运作模式和方案。拓宽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 *** 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七)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完善做市商交易机制。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法开展大宗商品和外汇的期现货交易。

(八)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则,扩大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开展约定购回、股票(权)质押回购等融资担保型业务创新,扩展约定购回、股票质押回购出资方范围。

(九)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利率互换、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进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配套文件。研究衍生品交易的集中结算、交易信息报告等制度。适应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要,平稳有序发展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

(十)发展柜台业务。扩大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业务试点。加快建设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业务项目对接、在线 *** 等各项服务。稳步发展机构间市场,推动互联互通。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多方位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研究建立行业增信机构,规范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

(十一)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逐步实现对证券经营机构自主创设的私募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对在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市场或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创设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设立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产业基金等直投基金。

三、推进监管转型

(十二)转变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统一监管尺度,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主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自主识别、判断并承担创新风险。加强事中监管与动态监测监控和以风险、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强化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日常监管机构、稽查执法部门和自律组织之间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十三)深化审批改革。甄别清理证券经营机构类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逐步予以废止;除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取消 *** 系统各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前备案、报告事项,确有必要保留的,改为事后备案。所有审批备案事项,都必须公布标准、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实施。

(十四)放宽行业准入。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放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准入条件。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或设立专业证券经营机构。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完善“一参一控”政策。

(十五)实施业务牌照管理。建立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申请证券业务牌照。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和托管业务牌照。适时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自贸区成立的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行政审批服务便利化

1.企业登记注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对经营项目无需前置或后置审批、许可的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凡属济南片区范围内的,一律实行备案制,无需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2.“一业一证”改革。把同一行业涉及的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加快审批全程网办,实现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审批管理。

3.“证照联办”。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新办)、不涉及实际经营条件变化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涉及实际生产条件变化的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名称或住所变更的计量标准器具变更、专项计量授权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8个事项与营业执照申请实施“证照联办”,实现企业营业执照和行业许可证一次申请,同时办理。

4.涉企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对所有涉企审批事项,凡企业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窗口可先行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待申请人补齐或补正全部材料后,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5.“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相应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6.“独任审批官”制度。将企业设立登记、符合简易登记条件的注册登记、不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批事宜,由“一审一核”模式改为“独任审核”模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审判官独立审查材料、签发执照,实现简易登记事项“立等可取”。

7.“不见面审批”。优化实地勘验方式,综合运用材料简化、数据共享、材料邮寄、自助服务等手段,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审批”模式。

8.“无人审批”。建立政务服务24小时自助服务区,提供政务服务事项自助申报、办事指南查询打印、企业信息查询打印、税务、社保、不动产查询、交通违法处理等高频业务的办理。

9.工程建设项目多证联办联发。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对社会投资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建成即使用”审批模式;对社会投资小型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全链条”精简审批模式。

10. 优化用地性质调整流程。申请将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综合用地、文化用地的,均可走简易程序办理,不再履行原控规调整程序。

1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新增工业标准厂房、新型产业等工业用地,对于容积率及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有特殊要求且具备规划实施条件的,均可走简易容积率调整程序办理,不再履行原容积率调整程序。

12、盘活存量用地鼓励科技创新。存量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超5%且100%自持的新型产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3.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药监局公布的试点区域内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并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国家药监局公布的试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14.加大医疗器械审批上市服务力度。对符合创新医疗器械审批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安排专人协调国家或省技术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指导服务。

15.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核处方。集团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满足远程审方的条件下,可按2人服务20家药店的标准配备执业药师。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济南片区设立自助售药设备。

16.推行 *** 购药服务。济南片区内医药企业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可在网上面向消费者展示其商品(含麻、含特、精神类商品除外),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在线上下单购买,实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

1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双证齐发。实施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审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普通技工学校审批等四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全链条”审批,实现“一份服务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次审批完成发证”,双证齐发。

18.餐饮业实行“注册即经营”。济南片区内开办餐饮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自主开展经营,企业注册时申请人同时出具承诺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及现场核查后置。

19.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除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外,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20.改革民生计量监管模式。采取统计抽样的 *** 延长电能表轮换周期,在现有8年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4 年。创新抽检方式,实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现场检验,降低企业抽检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1.设立商标受理窗口。缩短商标注册时间,降低企业商标注册时间成本。

22. 优化市场准入审批帮代办服务。以更加便利的精准精细服务为企业和群众纾困解忧。组建商事登记服务专班,为企业提供“一企一策”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和帮代办服务。

二、税务服务便利化

23.涉税事项“网上办”。提供“外网受理、内网处理、外网反馈”的一体化网上全流程办税服务。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行网上办理,实现对外支付“一次不用跑”。

24.常规事项“自助办”。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在自贸试验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写字楼集中办公区合理设置自助办税终端,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

25.涉税业务“容缺办”。纳税人遗漏非核心涉税资料,税务部门可先行受理,企业限期补齐。

26.税收优惠“简约办”。依照规定为片区内企业提供“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便利享受税收优惠。片区内非居民纳税人可自行判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7.新开办企业业务就近办。对自贸试验区新开办企业,纳税人可任意选择高新区、历下区、历城区一家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税控器、税费缴纳,实现片区内新开办企业涉税业务“一厅式”办理。

28.一般程序注销“事项前移、一站办结”。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注销事项,将一般程序注销的检查职能由税源管理、纳税评估部门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后台,实现办税服务厅内一站办结。

29.对更高开票限额申请实行先许可后核查。对自贸试验区内申请税控系统100万元更高开票限额的企业,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先行准予许可,并办理相关系统发行、发票发放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在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再依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30.首笔出口业务先退税后核查。对自贸试验区内出口企业首笔出口的退税业务,实行先进行备案,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开展核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结。

31.推行出口退(免)税“当天办”。对自贸试验区内信誉好的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当天申报、当天到账”,即企业当天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当天审核,国库部门当天退库,退税当天到达企业账户。

32.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流程。对签订税企服务协议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自动识别其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纳税人无需提交申请即可享受退税优惠。

33.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实行减免。支持实行规范化会员管理的自贸试验区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对其自然人会员可由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4.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税收困难减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并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除外)的,建设期间项目尚未投产,如企业建设期内每季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的,可按季自行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待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办理上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宜。

35.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出口退税。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36.实施入户评估检查审慎制度。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除涉及重大举报及总局、省局或市局发布的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37.实行纳税人无过错免责制度。对税收政策未明确的涉税事项和重大的特定涉税事项,纳税人涉及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且主动诚信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38.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以企业为单元的总担保、企业自主申报额度的总担保等多元化担保模式,简化“两步申报”税款担保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财务公司参与税收担保改革试点;开展科创类减免税设备共享改革试点。

39.优化企业信用管理。对区内企业经海关认证,符合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的,直接赋予高级认证企业资质。高级认证企业可申请免除担保优惠政策,布控查验率处于较低水平。

40.推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对企业主动报告违规问题或差错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

41.拓展综合保税区功能。大力推动支持综保区升级21项举措落地生效,推进综保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注册在综保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实施异地委托监管。简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进出区监管手续,促进便捷进出,支持开展保税存储、展示交易。

42.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流程,支持研发、检测维修、再制造等重点产业发展。简化科研测试用医疗器械进口检验流程,取消验核相关注册、备案证明。采信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对部分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取消抽样送检。支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允许进口的高附加值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等旧机电设备的进口、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支持综保区外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保税检测、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对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实施保税监管。

43.开展“链上自贸”保税展示展销试点。充分发挥海关监管创新和自贸制度创新优势,利用浪潮集团QID码区块链、物联网技术,构建了以“货物出区(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一物一码可追溯、展示商品可退回、交易消费才缴税”为特色的全流程保税监管模式,打通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关键节点。

44.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发展。在综保区内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全面复制推广简化申报、汇总统计、批量转关等创新监管制度,落实“365日无休日,货到后24小时办结海关手续”等。

45.搭建特殊物品绿色通道。打造生物试剂、样品、微生物、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一站式监管模式。创新生物制剂集约式检疫查验模式,以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取代逐批审批,缩短审批流程、提高放行速度。

46.动植物进出境便捷通关。实施动植物检疫证书低风险清单管理,清单内货物免于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简化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程序,区内企业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后,直接由直属海关进行初审,不再由进境口岸海关办理。

47.支持济南片区集成电路重点产业发展。发挥海关职能优势,在国家鼓励项目申请、全面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认证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开展进口减免税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对进口料件实施保税监管,全面降低企业资金压力。

48.实施“四自一简”新型监管方式。支持综保区内企业适用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四自一简”新型监管方式。

49.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快速 *** 处理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体系,建立投诉联动处理机制,搭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一对一”专人服务 *** ,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金融外汇便利化

50.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A 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51.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注册且经营场所均在试验区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试验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52.允许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53.允许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54.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55.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企业,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56.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57.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

58.支持在济南片区依法依规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积极争 取国家金融开放政策率先在济南片区落地实施,取消银行和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济南片区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推动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外资在济南片区发起设立外资控股、参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59.推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鼓励片区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境外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允许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 衍生品投资业务。

60.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适当降低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客户准入条件,提高资金净流入额度,便利片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资金使用。

61.支持济南片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鼓励和支持片区内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

62.探索设立专业从事境内股权类投资基金公司。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允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在济南片区设立投资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63.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工作。允许境外投资机构在济南片区内发起设立合作制私募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

64.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交叉持牌,经批准开展综合经营试点;积极推动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以全资、控股、参股、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发起设立、基金投资等形式,打造金融业态完备、各金融板块高效协同、具备全链条投融资服务能力的金融综合集团。

65.支持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鼓励本地法人银行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面向企业提供“股 权+债权”投融资服务,完善“以贷带投、以投补贷”合作机制。

66.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包括飞机、重大装备等租赁在内的特定领域业务,进一步推动相关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发展。

67.建立诚信企业“信易贷”绿色通道。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运用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会同市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帮助济南片区诚信企业高效率、低成本获得信贷。

68.人力资本价值作价出资注册公司。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股东可以人力资本价值作价出资,出资额更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五、科技创新和高端人才服务

69.促进跨境研发活动便利化。鼓励各类企业、科研记过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专门公共仓库、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加大济南片区内科研机构进口研发设备税收优惠力度。建设济南片区特殊物品集中监管与服务平台,探索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一站式”申报和通关流程。

70.引进国外高端研发机构。统筹安排市区联合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大区域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共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

71.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外资研发机构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或参与国际(国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对区内高端研发机构获得的由我市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项目,择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72.加快国际科技孵化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在科技发达国家建设海外孵化器或研发机构,并逐步推广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根据建设成效给予支持。

73.依托综合保税区建设产业中试基地。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在综合保税区联合共建产业中试基地,研发所用进口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等享受综合保税区各项免税政策。对利用中试基地开展研发活动的科研单位、企业,给予创新券政策支持。

74.引进高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对拟长期在济南片区工作的高技术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一次性给予2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优秀外籍毕业生,不设工作经历要求,可申请在济南片区工作。

75.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创新发展。国内外知名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以人才培养为主的研究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基地)、校区 (分校)、二级学院等;国内高校与符合条件的国(境)外知名高校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大学,可“一事一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76.支持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探索实行“事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发展模式。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允许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允许设立有限公司作为运行实体,以市场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教育培训及人员聘用、考核、激励等。

77.支持设立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出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设立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法(试行)》,确定设立外资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

78.支持设立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出台《济南片区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机构设立所需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79.开展职业资格互认。对持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认可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持有所在国家(地区)认可的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在济南片区内均予认可。除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外,济南片区内企业、单位提出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80.放宽医疗服务领域要求。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片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境外资本即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81.给予医疗人才准入便利。鼓励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来华、来内地行医,优化相关审批流程,做到即时办理。

82.给予先进医疗技术优先准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先进医疗技术,建立项目备案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准入。

83.片区内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支持片区内具备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条件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申报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开展干细胞相关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和科研工作。

84.推进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权限下放。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85.强化中医治未病服务。强化医疗机构中中医治未病人才培养,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满足规定年限,职称评审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出入境便利化

86.外籍人员办理签证、居留证件。我市及省、国家相关人才主管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均可在济南出入境管理局办理R(人才)签证及2-5年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符合办理永久居留的受理上报,将受理初审上报时限由公安部规定的3个月缩短至20个工作日。

87.设立外事紧急事务通道。将片区外国人出席紧急会议、谈判、签订合同等紧急商务活动纳入紧急事务通道加急快速办理。

88.简化外籍人员手续办理程序。外国人签证业务办理时限由公安部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紧急事项随来随办,立等可取;居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由公安部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在1个工作日办结。

89.拓宽“绿卡”、泉城服务金卡服务范围。外国人及持山东省“绿卡”、泉城“服务金卡”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实行精准服务,方便持卡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办理签证及居留证件。在签证、居留证件办理期限及办理时限等方面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措施。进区投资、创新创业外国人可按照其需要办理每次停留180天、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访问(F)、贸易(M)、人才(R)签证。

90.投资、创新创业外籍人员申请永久居留。将初审上报时限由公安部规定的3个月缩短至20个工作日以内。

91.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在境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读的外国硕士、博士拟将科研成果转化驻区企业或自行在自贸试验区创办企业转化科研成果的,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

92.贯彻落实国家移民管理局新政。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 *** 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七、生活服务便利化

93.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微信公众号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

94.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效率。推动登记、年报等业务网上办理、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开与公众查询,承诺为社会组织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技术服务。加快社会组织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运用互联网手段实施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完善社会组织网上投诉举报机制

95.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试点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服务。加大与国内外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力度,开发城市定制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国际医学部通过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实现跨境医疗保险产品的即时结算。

96.设置“全市通办、就近能办、一窗多办”的医保工作站。在企业、街道、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可承担异地备案、定点变更、医保信息查询打印等14项医保业务职能的医保工作站,把医保服务事项放在离服务对象最近的地方。

97.建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智能化、专业化工作模式,减少纸质材料审核程序,实现“一次办成”。

98.打造母爱无忧之家。选择具有3岁以下托育服务资质和丰富运营经验的托育服务机构负责运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99.建立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服务平台。依托高新区户籍儿童招生报名系统,实现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材料网上申报。

100.建立企业员工全周期服务体系。引入优质物业服务机构,开展学生接送、父母居家照料等延伸服务,打造自贸民生品牌;建立专业的企业管家队伍,提供行政、接待、会议、财务、人力资源等非核心业务外包服务,促进企业专注研发主业发展。

国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以下是2014年版的“国九条”。来源于

国务院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涵盖股票、债券、期货的市场体系,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依然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 理论、“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深度,扩大市场双向开放,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处理好市场与 *** 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更大化和效率更优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 *** 作用,履行好 *** 监管职能,实施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市场服务能力和效率为目的,积极鼓励和引导资本市场创新。同时,强化风险防范,始终把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贯穿于市场创新发展全过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处理好风险自担与强化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培育理性投资理念,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健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处理好积极推进与稳步实施的关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积极推进改革。同时,加强市场顶层设计,增强改革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协同性,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节奏和市场承受程度,稳步实施各项政策措施,着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发展。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设多渠道、广覆盖、严监管、高效率的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拓展期货市场,着力优化市场体系结构、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实现发行交易方式多样、投融资工具丰富、风险管理功能完备、场内场外和公募私募协调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

 (四)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之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言行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股票发行条件、上市标准和审核方式。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发行和上市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增加证券交易所市场内部层次。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

(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规范经营决策。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七)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尊重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 *** 。

(八)完善退市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并严格执行。支持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确保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以吸收合并、股东收购、转板等形式实施主动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明确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规范发展债券市场

 (九)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建立健全地方 *** 债券制度。丰富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统筹推进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支持和规范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合格机构依法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十)强化债券市场信用约束。规范发展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服务。完善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建立债券发行人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完善债券增信机制,规范发展债券增信业务。强化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责任约束,健全债券违约监测和处置机制,支持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十一)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鼓励债券交易场所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共享、顺畅连接,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债券市场信息系统、市场监察系统的运行效率,逐步强化对债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统一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十二)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 *** 用,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债券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的监管,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大查处债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四、培育私募市场

 (十三)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明确各类产品私募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面向同一类投资者的私募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募集行为。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积极发挥证券中介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产品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产品的统一监测系统。

(十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 *** 理财产品、 *** 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完善围绕创新链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十五)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十六)建设金融期货市场。配合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适应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要,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品种。逐步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六、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

 (十七)放宽业务准入。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十八)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提高财富管理水平。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并购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围绕风险管理、资本中介、投资融资等业务自主创设产品。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增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服务强化监督,提升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和公信力,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服务产业。

(十九)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支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资金、境外长期资金等机构投资者资金逐步扩大资本市场投资范围和规模。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监管规则。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 *** 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扩大资本市场服务的覆盖面。

七、扩大资本市场开放

 (二十一)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范围,提高投资额度与上限。稳步开放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个人跨境投融资权益保护制度。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范围内,逐步放宽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完善对收购兼并行为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

(二十二)逐步提高证券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水平。适时扩大外资参股或控股的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境内外交易所市场的连接,研究推进境内外基金互认和证券交易所产品互认。稳步探索B股市场改革。

(二十三)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大跨境执法协查力度,形成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跨境监管制度。深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规则制定。

八、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四)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各类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工具和交易结算行为的风险监测监控平台。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加强涵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托理财等领域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风险监管。

(二十五)健全市场稳定机制。资本市场稳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在出台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资本市场的敏感性,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丰富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稳定市场预期机制。

(二十六)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违法违规线索监测,提升执法反应能力。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深化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丰富行政调查手段,大幅改进执法效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提升执法效果。

(二十七)推进证券期货监管转型。加强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监管权力运行,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透明度。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九、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八)健全法规制度。推进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出台上市公司监管、私募基金监管等行政法规。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层级适当的法律实施规范体系,整合清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管执法实体和程序规则。重点围绕调查与审理分离、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协同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和机制。配合完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健全操纵市场等犯罪认定标准。

(二十九)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

(三十)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和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统筹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十一)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加强登记、结算、托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本市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推进资本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防范 *** 攻击、应对重大灾难与技术故障的能力。

(三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协调合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出台支持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外汇、海关监管政策。地方人民 *** 要规范各类区域 *** 易场所,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十三)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健全资本市场政策发布和解读机制,创新舆论回应与引导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行业自律等方式,完善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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