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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入市交易资格;(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同胞暂时无法交易国内期货)
2、有从事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资产(交易股指期货更低入市资金五十万,如交易商百品期货则更低开户资金一万);
3、开户人和交易执行人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扩展资料:
客户期货开户须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1、自然人度开户(普通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开户人本人必须现场开户。
2、法人开户(机构投资者):开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如何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首先,从定义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其次,从集中交易场所看,目前,在我国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其他的集中交易场所,因未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场所。未在上述四家经批准成立的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最后,从中介机构看,根据我国的交易体制,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为期货公司。因此,未在期货公司开户从事的“期货交易”,都是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img]中国期货交易的几个发展阶段:
1、起步探索阶段(1988年至1993年)
我国期货市场的起步探索阶段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上的《 *** 工作报告》指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批发市场贸易,探索期货交易”,确定了在我国开展期货市场研究的课题。同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部门根据 *** 的指示,组织力量开始进行期货市场研究,并成立了期货市场研究小组,系统地研究了国外期货市场的历史和现状,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考察,积累了大量有关期货市场的理论知识,为中国建立期货市场作了前期的理论准备和充足的可行性研究。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诞生。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同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1992年9月,我国之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到1993年,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利益的驱动,在缺乏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创办期货交易所。至1993年下半年,全国各类期货交易所达50多家,期货经纪机构近千家。
我国期货市场的盲目无序发展为期货市场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一方面,重复建设造成期货交易所数量过多,上市品种重复设置,导致交易分散,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难以发挥;另一方面,过度投机、操纵市场、交易欺诈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恶性事件频发,多次酿成系统风险。针对这一情况,从1993年开始, *** 有关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治理整顿。
2、治理整顿阶段(1993年至1999年)
针对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局面,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提出了“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从严控制”的原则,拉开了之一轮治理整顿的序幕。在本次治理整顿中,清理前存在的50多家交易所中只有15家作为试点被保留下来,并根据要求进行会员制改造。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了第二轮治理整顿。1999年,我国期货交易所再次精简合并为3家,即郑商所、大商所和上期所,期货品种亦由35个降至12个。与此同时,期货 *** 机构也得到了清理整顿。1995年底,330家期货经纪公司经重新审核获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混乱无序的市场局面得以显著改善。1999年,期货经纪公司的准入门槛提高,更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此后,为了规范期货市场行为,国务院及有关 *** 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相继颁布实施,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2000年12月,中期协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的诞生,将新的自律机制引入了我国期货行业的监管体系。至此,规范发展成为中国期货市场的主题。
3、规范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中国期货市场正式步入平稳较快的规范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期货市场的规范化程度逐步提升,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新的期货品种陆续推出,期货交易量实现恢复性增长后连创新高,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和国民经济的经验也逐步积累。
同时,中国期货市场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构建了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由中国 *** 的行政监督管理、中期协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构成的三级监管体制,对于形成和维护良好的期货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夯实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基础,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6年5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并于2015年4月更名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管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为有效降低保证金挪用风险、保证期货交易资金安全以及维护期货投资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9月,中金所在上海挂牌成立,并于2010年4月推出了沪深300指数期货。中金所的成立和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对于丰富金融产品、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开辟更多投资渠道,以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进入了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共同发展的新时期。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由无序走向成熟,逐步进入了健康稳定发展、经济功能日益显现的良性轨道,市场交易量迅速增长,交易规模日益扩大。根据中为市场数据统计整理,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额从1993年的5,521.99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919,866.59亿元,增长527.77倍;期货成交量从1993年的890.69万手增长到2014年的250,581.87万手,增长280.33倍。同时,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逐渐成长为全球更大的商品期货交易市场和之一大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并在螺纹钢、白银、铜、黄金、动力煤、股指期货以及众多农产品等品种上保持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 *** 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 ***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 *** 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X) ,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 *** 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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