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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同案例(期货合同案例分享)

8.42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14日 03:56  分类 : 热门  评论

举例说明期货合约的作用。

显然,楼主对期货的功能依然很了解了。下面的这个例子是我编写教材用的例子,也是我的客户真实的一个案例。

套期保值,依据持有头寸的方向分为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下面这个例子属于卖出套期保值,至于买入套期保值道理一样。

2011年7月19日,螺纹现货价格为4880元/吨,期货价格为4960元/吨。某钢厂由于常年使用钢材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来提前锁定利润,所以能提前半年对生产计划进行合理安排。由于担心下游需求减少而导致价格下跌,所以欲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保值来为其2012年的1月分的50000吨螺纹钢保值,于是在期货市场卖出螺纹1201期货合约5000手(1手10吨)。到了9月份,欧债危机爆发引发国内钢材价格暴跌,此后虽有反弹,但是价格一直疲弱。至2011年11月25日,螺纹现货跌到了4210元/吨,螺纹期货跌到了4220元/吨。由于钢厂对12年1月份的产量进行了足额套保,所以价格下跌令其期货账户获利颇丰,钢厂就有了足够的议价空间来销售现货。经研究决定,此钢厂以低于市场价50元的价位预售来年1月份的钢材。由于让利幅度巨大,尽管现货行情不景气,但是还是吸引来大批的订单,最终钢厂短短两天以4160元/吨将50000吨螺纹全部售罄。此后,在期货市场上,1201合约以4220元/吨对冲平仓,完成套期保值。

具体盈亏如下:钢厂的套期保值效果(不考虑手续费等交易成本)

盈亏变化:现货市场(4160-4880)×50000=-36000000元

期货市场(4960-4220)×50000= 37000000元

从盈亏情况来看,现货价格的下跌导致钢厂损失了3600万元,但是由于其在期货市场上的保值成功,在期货市场上盈利了3700万元,综合起来在螺纹价格下跌的不利局面下钢厂不仅成功规避了价格下跌的风险,而且额外盈利100万元。如果钢厂没有进行套期保值,则亏损为3600万元。

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本身不能创造额外利润,他是将现有的利润或者低成本进行提前锁定,打到稳定经营的目的。下图形象地说明了套期保值对企业稳定生产的作用。

第二方面,投机客的进入,活跃了市场,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还是上面的那个例子,如果市场的参与者都是机构,目的都是为了套期保值、规避风险,那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5000手螺纹的入场空单,很难成交,即使进入市场,在对冲平仓的时候也很困难。看一看不活跃的非主力合约就明白啦。所以,投机客是市场不可缺少的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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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金融远期合约的案例?

1;某进出口公司,2012年9月2日,与银行(工行)签定一笔期限为1年,金额为1亿美圆的远期结汇合约,预计2013年9月有一笔出口收汇款。当时银行报给该公司的远期一年的价格为6.14;

2;2013年9月,该公司从境外汇回1亿美圆的资金,按照当时所定的远期汇率6.14,银行办理了结汇,该公司得到人民币资金为614万人民币;

3;2013年9月2日,当天的外汇牌价为6.10,签定远期合约,该公司一方面规避了汇率风险,一方面带来了额外的收益即400万人民币。

金融远期,是指交易双方在未来某一时日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进行交割的合同,如货币期货(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利率协议)、股票指数期货等。

远期合约属于非标准化的合约,由交易双方直接协商后签订,或通过经纪人协商签订。远期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都拥有金融工具交换的权利和义务。远期合约的交易对象虽然在 未来交割,但交易对象的数量、规格、交割时间和交割价格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远期合约签订后,双方都必须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按照合同条款届时办理例如,合同一方(买方)承诺在6个月后将支付100万元现金交换面值为100万元的固定利率国债,合同的另一方(卖方)承诺在6个月后支付面值为100万元的固定利率国债以交换100万元现金。如债券的 市场价格上涨,超过其面值(100万元),则合同产生的效果有利于买方不利于卖方;若债券市场价格低于面值,则相反。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构成相应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由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明 确的,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也是可以预测的,因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金融远期是其他衍生工具的基础。例如,期货合同就是在远期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只不过是将远期合同标准化集中交易,从而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期权交易买卖的也是标准的远期合同,也同样事 先固定交易价格:互换交易双方互换的也是将来进行清算的远期合同。

由此可知,期货、期权和互换均可认为是远期合同的延伸或特殊形式,金融远期在衍生工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罪案例分析

刑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判罪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获取交易佣金等非法收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之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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