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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五、第十条之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六、删去第十九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七、第二十条之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十、删去第三十二条。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十三、第六十九条之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之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img]*** 和期货业协会对相关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入市规定没有变化,依然是有效的。
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由国资委主持、 *** 参与起草的《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经酝酿成熟,即将下发给央企讨论。
国资委正在积极制定的《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都将于近期出台,具体内容还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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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初开始,国资委和审计署就联合着手对央企金融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金融衍生品是否亏损、亏损的程度、对去年利润的影响程度、操作上有无渎职现象以及程序是否违规等。
“目前提交给国资委的有关金融衍生品的报告,基本都是中投证券衍生品部提供的。国资委目前对此所作的决定,也多是依此报告作出的。”中投证券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张晓东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据张晓东介绍,自从去年中信泰富(00267.HK)爆出投资外汇衍生品巨亏186亿港元后,中投证券就成立了衍生品部,在国内券商中成立较早。整个衍生品部门有10多个人,首席金融衍生品顾问是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教授黄明。
国资委开始力挺央企。《说明》称,在调查期间央企单方面“冻结”了该交易,若交易对手仍然扣除保证金,则央企将保留“追索权”。
“按理说,在正常的期货交易中,不平仓就要继续追加保证金,此次国资委和央企强硬的态度很可能是在此前清查国企与外资银行的交易备忘录等合约中,找到了对央企不公平交易的有利证据。”一位业内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透露说。
“因衍生品交易亏损严重的央企可能单方面中止合同是好事,可避免更多损失。”张晓东表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一定交了保险金。投资衍生品缴纳的保证金仅为合约总值5%,相比巨亏的数额,提前停止支付反而损失会小很多。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常清则认为这是给外资投行的警告:“不要再欺骗中国企业了。央企的衍生品交易大多采取场外对手交易,而对手恰恰就是投行。在这种一对一的选择交易中,一方亏损才有一方赚钱,我们的央企必定算计不过投行。”
“作为很多国有企业的主要股东和监管者,国资委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来反思问题的起因,制定更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北京工商大学期货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带刺的玫瑰”
“衍生品本身就是带刺的玫瑰。”安信期货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姜德增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企很多时候不能坚持套期保值风险规避的宗旨,在利益的诱惑下转向了投机交易。
姜举出中信泰富的例子分析称,中信泰富在澳大利亚的铁矿项目投入需要大量澳元,为规避汇率风险,采用了买入一种被称为累股的杠杆式远期外汇合约进行套保。目的是将澳元兑美元汇率锁定在0.87,但随着澳元持续贬值,公司不得不继续以较高汇率买入澳元,从而形成了巨大亏损。
张晓东表示,中信泰富签订的这些外汇远期合约实质上就是Accumulator(累计期权) 。这种合约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很多投资者认为只要价格不会大幅下跌,就可包赚不赔。在牛市末期,投资者通常比较亢奋,风险意识较弱,容易上当。而这种合约时间跨度较长,为市场反转预留了足够空间。
“中信泰富很显然是在做高杠杆投机而非套期保值,投机的动机有两种:一是确实以套期保值为初衷但不懂衍生产品,过度相信了交易对手推荐的衍生产品,结果变成了高杠杆投机。二是从一开始就在投机,有了小的亏损后,为了挽回损失而放大赌博的额度最终欲罢不能。”安邦咨询金融分析师李明旭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同样在衍生品交易中巨亏的中国远洋(601919.SH)亦是类似的投机动机。2009年中报显示:远期运费协议(FFA)已交割部分发生损失17.73亿元。对此,该公司投资者关系部经理胡彧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称:“去年底因为金融危机,整个市场都不好。今年开始调整策略,以稳健的投资为主。随着合约的到期,上半年的已陆续结算了。”
在李明旭看来,国企的相关管理者做衍生品投资的动机非常充足:赌对了可获暴利,赌错了亏的也不是自己的钱,风险和收益的严重不对称,成为国企投机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
“这暴露了一些央企内部人控制问题。国企在内部风险控制上不是没有人才,而是利用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自己获利让央企买单。”姜德增说。
监管不能因噎废食
“国家对从事境外衍生品业务实行审批制,得到批准的国企才可做。对于没获得批准即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国有企业,要坚决纠正。”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曾明确指出。
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总经理曾子祥透露说,国内只有31家企业有 *** 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三大航空公司均不在此列,只能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来做燃油套期保值业务。
国航董秘黄斌表示,公司一直在向上级申请该许可证,但目前尚无结果。胡彧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现在央企的衍生品交易其实多半属于场外交易。因为场内交易程序非常复杂,人力成本也高。”
“但航油套期保值是对冲风险的一大工具,航空公司确实需要。在国内无法满足只好去场外操作。再遇到专业素养高的投行,巨亏是自然而然的事。但加强监管不能因此因噎废食。”南华期货研究所所长朱斌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曾子祥表示,南航早就终止了航油套保业务合约。曾在今年上半年打算等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出台且时机合适时将考虑再次进入航油套期保值业务。不过目前暂时不会考虑了。
8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对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机构客户的成熟度进行评估分类。“不得销售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交易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
若不出意外,国内银行间复杂衍生品交易将要启用一份新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将成为国内场外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新模板。
香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一位参与新协议制定的律师表示,国内五大国有银行可能会对外资银行设置交易的高门槛,要求外资银行就复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提供担保。由于海外衍生品市场无此条款,这一门槛导致的实际结果是外资银行被排斥在复杂衍生产品交易大门外。
央企反攻进行时
毫无疑问,在金融衍生品游戏中,处在优势地位的是银行。不幸的是,玩21点的赌徒跟金融衍生品购买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并不知道自己处于劣势。
张晓东和他的团队通过长达半年的调查获悉,曾和高盛等外资银行签过石油期货对赌协议的中国企业全部惨败,不仅是因为高盛很强大,在全球石油领域有话语权。更重要的是,在同中国企业签订合约时,用高超的技巧进行“伪装”,讲没有任何套保功能的欺诈性产品包装成套保工具卖给中国企业,合约中一般没有风险提示,往往是一开始签订合约就进入了陷阱。
一位香港投行负责人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称,比如合同里有这么一句话:“本行可能实行包括与债券发行有关的金融工具的其他交易,以及其他基于此预期的交易。”简单的解读是:不管客户能否盈利,银行都可能从这个交易里赚钱。但“许多中国公司很难理解这些复杂语言,即使文件是用中文写的”。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外资银行的这种做法非常恶劣。“但是没有办法,中国企业缺乏熟悉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人才和技术储备。此外石油市场和大宗交易市场都在国外,中国企业无法在国内交易,只能走出国门,等于主动把羊送到了狼群。”
当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投行卖给非成熟投资者,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欺诈的嫌疑,出现损失后,投资者不仅可以不付钱,还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这在国际上也有先例。1994年,导致宝洁公司亏损1.02亿美元的信孚银行被推上了被告席,后在信誉崩溃后被德意志银行收购。原因就是该行在销售金融衍生品时有欺诈行为。
绝大多数令央企蒙受巨亏的金融衍生品合同都是外资投行的香港分部介入,不排除部分央企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的可能。张晓东表示,关键要看合同里是否有仲裁的条款,此外地点要看合约主体、注册地,比如在伦敦、巴黎或百慕大的话,就要受当地的法律制约。中国企业未必占有优势。
“在国资委目前公布的投资衍生品的央企中,有一部分就是我们的客户。为此整个团队已经调查了半年多,调查的过程非常艰难。”某券商衍生品部门负责人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说,目前通过分析合约、定价、谈判细节、所有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及过去数年的电子邮件等,掌握了大量证据。现在已进入具体处理阶段,主要通过诉讼、司法机关介入和谈判等途径解决问题。
朱斌表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衍生品,不是缺乏人才而是缺乏实践的土壤。你不搞这个东西就永远没有人才,人才是可以慢慢培养的。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之道还是发展国内自己的衍生品市场。”
为此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有个形象的比喻,加强监管不能将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企业“一棍子打死”。人类要进步,不能没有金融衍生品,泼洗澡水不能同时把小孩也泼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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