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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 *** 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债期货交易和相关活动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期货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 ”,下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构。中国 *** 会同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中国 *** 会同财政部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 *** 会同财政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第七条 申请上市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必须向中国 *** 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交易场所章程;
(三)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四)拟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五)拟聘任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中国 *** 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前条第(三)项所述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关国债期货合约的说明;
(二)交易地点和时间;
(三)交易的中止;
(四)交易程序和交易方式;
(五)结算和交割 *** ;
(六)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 *** ;
(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率;
(八)会员收支帐户审计办法;
(九)对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的规定;
(十)出市代表管理规定;
(十一)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处理及罚则;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制定和修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必须报中国 *** 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第十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设计国债期货合约必须经中国 *** 会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第十一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设立分支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 *** 会同财政部批准,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通过与未经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联网直接接受其会员的交易指令和直接与其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第十二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 *** 批准的、主要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未经中国 *** 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第十三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国 *** 核发的《国内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授予证券经营权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三)有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资格;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中国 *** 授权机构颁发的《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五)无违法和重大违章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六)中国 *** 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国债期货交易、结算及交割业务管理第十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必须在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确定国债期货的每日价格更 *** 动幅度,设定客户投机头寸的更大持仓 *** 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并报中国 *** 核准。
客户因保值需求持仓量超过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必须向该交易场所提出报告,得到该交易场所的许可。否则,该交易场所有权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对会员的超额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承担。第十六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有权了解其会员 *** 交易的客户的帐户情况。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帐户者,其总持仓量以各帐户持仓量总和为准。第十七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向会员公布即时行情,并 *** 国债期货日交易行情表,向社会公布国债期货的成交量、持仓量、更高和更低价、开盘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
[img]大连商品交易所目前共有会员186家,其中:经纪会员171家,非经纪会员15家。186家会员分别分布于全国 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广东、上海、北京、辽宁、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区的会员分布相对集中。
郑州商品交易所:(183个会员单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121个会员单位)
能源中心批准的46家期货公司会员名单
序号
期货公司名称
序号
期货公司名称
1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2
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3
福能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4
铜冠金源期货有限公司
5
中航期货有限公司
6
南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7
国元期货有限公司
8
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9
中财期货有限公司
10
财达期货有限公司
11
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
12
瑞银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13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14
金石期货有限公司
15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16
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17
新晟期货有限公司
18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19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
20
西南期货有限公司
21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2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3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4
民生期货有限公司
25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6
英大期货有限公司
27
长安期货有限公司
28
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9
文峰期货有限公司
30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31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32
华联期货有限公司
33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34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35
美尔雅期货有限公司
36
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37
红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38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39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40
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41
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42
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43
盛达期货有限公司
44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45
德盛期货有限公司
46
江信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2014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其中A、AA类期货公司数量为45家,AA类占19家,A类占26家。
按照 *** 2011年4月发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 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来确定各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类别(分5类11个级别)。
上述分类结果,将与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及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尤其是与申请创新业务试点的顺序挂钩。
附:2014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中AA,A类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 *** 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 ***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 *** 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 由中国 *** 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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