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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 ***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 *** 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 ***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 ***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计划说明书,列明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
(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六)参与费、退出费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七)募集期间;
(八)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九)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 *** 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八条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其名称中标明“FOF”、“MOM”或者其他能够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 *** 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 ***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 ***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 ***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 *** 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为应对 *** 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 *** 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 *** 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条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 *** 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 *** 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img]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另行规定。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更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 *** 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第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主体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 *** 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期货资管,全称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简单点说就是投资者拿资金,期货公司利用自身的投资研究优势为客户做管理。金投期货网为投资者提供期货资管相关介绍。\x0d\x0a\x0d\x0a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x0d\x0a\x0d\x0a资管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应该说期货公司都给予很高的重视,那么在资产管理业务这次拿到牌照前前后后的一年的时间,应该做了大量的这种制度,基础性的一些技术,包括人才的准备,拿到牌照以后我们可能有很多工作正式拿到议事日程,我们现在对资管业务的定位还是基本上本着先起步再发展,不求规模,不求速度,只求稳妥的能够把这项业务真正的做好做实,把这个业务做好做实更多的理解不是市场期待的有了资管业务就可以通过这个品种去发财,或者去赚多少倍的利润。\x0d\x0a\x0d\x0a期货资管业务的获批反映出在近几年期货市场大发展背景下,我国期货公司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对风险管理与风险投资需求增加。\x0d\x0a\x0d\x0a期货资管业务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并满足市场的需求,最终实现期货市场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根本宗旨。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 *** 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
(三)身体状况良好;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 ***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 ***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 *** 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的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经纪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向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五)配合、服从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中国 *** 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未取得中国 *** 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第十条 中国 *** 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定期考核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五)拟任人员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 *** 派出机构对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材料报中国 *** 。
中国 *** 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予以批准的,由中国 *** 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予批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聘任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 *** 备案。第十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中国 *** 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第三章 业务规范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不包括不动产。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包括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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