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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不可以做外盘期货。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因为期货投资者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不得出金。
当日盈利虽然不能出金,但是可以开新仓,对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没有影响。
有交易或者持仓,只可以出可用资金的70~80%(看期货公司规定),当天浮动盈利不可出,超过的也出不了。
有的期货公司有留底资金,50元,100元不等,连同留底资金一起出是需要向公司申请的,没有申请出金也会显示资金不足。
扩展资料:
《期货管理条例》对期货账户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期货交易
[img]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 *** 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七条 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能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四)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基本业务规则;
(十一)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十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十三)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四)章程修改程序;
(十五)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交割和结算制度;
(二)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三)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四)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管理以及注销等规则;
(六)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七)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八)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九)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联网交易等,由中国 *** 审批。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下列变更事项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合并或者分立而终止的,由中国 *** 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 *** 批准。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 *** 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 ***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 *** 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 由中国 *** 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
未经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并交纳会员资格费。
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组成。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 *** 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 *** 任免。总经理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有证券法之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中国 ***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的,不得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期货交易所任职。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三)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五)制定和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第十六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中国 *** :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更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 *** 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分配给会员,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的税后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公益金后,应当全部转作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 *** 审批。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 *** 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 *** 审批。第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对一号棉、白糖、PTA、菜油、甲醇、玻璃、菜粕和动力煤8个品种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实施比例限仓。以上8个品种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10%确定限仓数额;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绝对量方式确定限仓数额。
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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