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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仓单所外质押货权纠纷(期货仓单质押流程)

6.56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18日 19:01  分类 : 必看  评论

期货纠纷的管辖问题,求教

根据民事诉讼法,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除非:

1、被告失踪;

2、被告与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有相关约定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另外,楼主说的“委托”不是代客户决策,而是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指令,向期货交易所下达交易指令,不存在违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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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所内质押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有何异同?

标准仓单所内质押值得就是仓单充抵,抵押业务。也就是手中持有仓单的话,可以申请仓单质押业务。具体区别是:折抵只是折抵掉你的空头保证金,而不增加你的保证金,也就是你可用的资金是不变的;而仓单充抵的话,则是释放你的保证金,也就是说你的可用资金增加了,增加部分就是你的仓单价值部分。

所外质押,应该是你在交易所结算行或者指定银行进行的仓单质押业务,是指把你持有的仓单抵押给相关银行进行贷款,贷款额不超过仓单价值的70%。

问这种专业东西的还是比较少的.

补充:仓单肯定是客户的,释放的保证金也肯定是释放到客户的保证金账户的,不是说只是放到你席位账户。另外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冲抵限额是不超过价值的80%和席位资金4倍两者的较小值。

另外我再强调一次,折抵只是释放保证金,释放的保证金是不可以开仓的!冲抵可以。冲抵和折抵都叫做质押。

银行的仓单质押,除非你有熟人,否则不可能超过70%。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之一条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 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第四条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 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第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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