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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近年来,资源税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落地,现我将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阅了解。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原油天然气的税收优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煤炭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稀土、钨、钼的税收优惠
3无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矿石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水资源的税收优惠
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在河北试点征收,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关于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二)《河北省人民 ***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1.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2.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除上述所列应税品目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国务院法规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1.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由省级人民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2.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我提示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想要更大程度享受优惠,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需单独核算,否则不予减税。
2. 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的,纳税人需要按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3.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可选择享受较为优惠的一项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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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意思是说:
2012年以来,中国铁矿石资源税便是按照80%征收,并以原矿产量来计算,每吨征收12元左右。减免至40%后,原矿资源税成本降低6元/吨,折算成铁精矿,每吨成本降低20~30元。
一、 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铁矿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 征收范围
1.纳税人开采的铁矿石原矿。
2.其它矿产品采、选单位(包括:独立矿山、独立选厂和联合企业,以下简称“其它采选单位”),对主产品硫铁矿、磷铁矿、铜铁矿……等原矿加工入选,而伴选出的付产品铁精矿。
三、 计税依据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自产自用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将铁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 税额
1.铁矿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定额,由国家税务局按照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确定的矿山资源等级核定,具体税额标准见附表。
2.未列入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排序表中的各类开采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自用铁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其开采条件及资源状况,比照由国家税务局确定税额标准的邻近矿山,在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 纳税环节
1.纳税人直接销售的铁矿石原矿。在销售环节纳税;
2.纳税人自用的铁矿石原矿,在自用移送环节纳税;
3.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在铁精矿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六、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或自用铁矿石应纳的资源税,在矿产采掘所在地缴纳。
2.跨省开采的铁矿(矿山公司、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其开采的铁矿石,一律在采掘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矿山公司、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3.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地区的铁(矿山公司、联合企业),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七、 税额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按实际销售、移送使用铁矿石原矿的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
1.入炉或入选用原矿应纳税额=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先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成原矿数量,再按核定的原矿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无法统计选矿比的,按1990年全国重点铁矿平均选矿比1:2.62计算。
3.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计算征收;伴选的铁精矿先按1:2.62的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计算征收。
八、 为了加强铁矿石资源税的征管,凡交售给收购单位的未税铁矿石原矿,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使用收购的未税铁矿石原矿,由收购单位按照国家税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的本企业单位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在收购地收购时,代收代缴资源税。
2.其他专门从事铁矿石原矿收购,然后卖给使用单位的铁矿石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铁矿石原矿,由收购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的代扣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在收购地收购时,代收代缴资源税。
九、 减税、免税
1.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2.考虑到目前铁矿石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企业按规定的税额纳税有一定的困难,决定采取临时性减税措施。联合企业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75%征收,独立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50%征收。在下次铁矿石调价时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
3.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伴选的铁精矿,先按1:2.62的选矿比折算成原矿,再比照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
十、 税额的调整纳税人执行的单位税额标准,根据价格、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一般在三至五年内调整一次,税额的调整由原核定机关进行。
十一、 征收管理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本规定从执行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对铁矿石征收类似于资源税性质的费用。
十三、 铁矿石资源税征收后,有关中央和地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的收入指标的调整,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缴纳资源税。
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
税率是每吨或立方米挖出量0.4元-30元。
例如:如果你的矿属于入选露天矿,资源等级是4级,使用税率15元/吨。并且铁矿石按40%征收。
100×15×40%=600(元)
增值税
80000/1.17=68376.07
68376.07*17%=11623.93(元)
资源税是什么 资源税率是多少
资源税是什么?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大家了解多少知识?
资源税定义
资源税(resource tax)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税税率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 *** 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为确保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执行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资源税(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计税依据如下所示: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 ÷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1:6.已知该厂1995年2月生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例如,如果 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需要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分别是1:1.1、1:1.2、 1:1.5.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铁矿石资源减按80%征收资源税。(新增)
(四)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新增)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类减免税项目: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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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征收资源税。
1、原油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应征收资源税。汽油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资源税。
2、资源税是在矿石出厂环节缴纳,铁矿的贸易企业销售铁矿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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