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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 *** 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正在修订,这是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中国 *** 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更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img]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之一条 为了明确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
除已经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二)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
(四)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期货经纪人不得少于20人;
(六)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七)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财会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仍按上述程序办理。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者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开业登记,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文件、证件;
(二)由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证明;
(三)期货经纪人名单及简历;
(四)通讯设施和专用设备的自有或租用证明;
(五)从事期货业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应提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应提交与相应的国际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签订的有关期货经纪业务的协议意向书;
(七)聘用外籍人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聘用证明和由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证明;
(八)实行股份制的,应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及时、高效的服务;
(二)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帐户,并与自有资金分离存放;
(三)如实记录、及时执行客户指令;
(四)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
(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六)在营业场所备置供客户阅读的公开说明书、风险说明书;
(七)在登记注册后6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其数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5%。第八条 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一)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二)进行私下对冲;
(三)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五)挪用客户保证金;
(六)雇用非经纪人与客户接洽、商谈委托进行期货买卖事宜或代其进行期货买卖;
(七)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发现其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更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之一章:主要掌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法律责任。
第二章:主要掌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变更与终止、组织机构、会员管理、监督管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公司治理、客户资产保护)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办法(业务主体、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终止、变更与清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编制和披露、监督管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障基金的筹集、监管、使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三章:主要掌握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
第四章:主要掌握各条款处罚标准。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之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法律法规》科目所有题目均为客观题,题型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构成。考试内容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概述、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期货经营机构的合规运作、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期货领域的司法裁判。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之一节期货市场发展与立法沿革
第二节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节期货市场基本法律关系
第四节期货市场中的信义义务
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
之一节期货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三节首席风险官管理
第四节执业行为准则与廉洁从业
第五节职业道德与行业文化建设
期货经营机构的合规运作
之一节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节期货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
第三节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规范
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之一节期货交易场所的设计与运作
第二节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节期货交易场所的风险管理
第四节期货业协会的设立与运作
第五节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
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
之一节期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
第二节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
第三节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与分类评价
第四节期货投资者保护
第五节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
期货领域的司法裁判
之一节期货纠纷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期货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三节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
免费领取期货从业资格学习资料、知识地图:
《期货法律法规》科目所有题目均为客观题,题型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构成。考试内容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概述、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期货经营机构的合规运作、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期货领域的司法裁判。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之一节期货市场发展与立法沿革
第二节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节期货市场基本法律关系
第四节期货市场中的信义义务
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
之一节期货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三节首席风险官管理
第四节执业行为准则与廉洁从业
第五节职业道德与行业文化建设
期货经营机构的合规运作
之一节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节期货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
第三节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规范
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之一节期货交易场所的设计与运作
第二节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节期货交易场所的风险管理
第四节期货业协会的设立与运作
第五节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
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
之一节期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
第二节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
第三节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与分类评价
第四节期货投资者保护
第五节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
期货领域的司法裁判
之一节期货纠纷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期货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三节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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