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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众筹有风险吗 对于众筹的分类,我把它分为非股权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
非股权众筹主要表现为产品预售。主要通过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介绍,得到支持者的资金,回报方式多为项目 *** 的商品、书籍、音乐等。
股权众筹主要的功能就是融资,你的钱为一些创新型企业、一些中小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回报方式为资金发放。股权众筹相比非股权众筹,风险更大、资金更多,回报期更长,需要更长远的投资眼光。
无论是非股权众筹还是股权众筹,支持者都会有一定的风险,并且网站并不对承担风险及售后服务。
虽然非股权众筹可能只是花了几十元的零花钱,预购新品,但也可能会出现与预期不符或者不能交货的风险。另外,股权众筹除了资金回报期长外,有些会涉及到有可能碰触法律红线募集资金,这也是支持者所需要注意的风险之一。
问题二:众筹投资的风险大不大? 众筹投资的都是早期项目,相较风险投资而言,投资时间还要前移一些,所以项目的失败比较大,不过很多众筹平台都是领投+跟投的模式,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项目的风险,其次是企业融到钱后,怎么帮助企业成长也是很重要的,在这一方面,云筹做的不错,帮助投资人增值,帮助项目成长.
问题三:众筹和非法集资区别有哪些?众筹风险大吗?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更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更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那么。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呢?
定义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实质性差别:
股权众筹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
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对经融秩序的影响:
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
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众筹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发行方式的区别:
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最阳光、正能量的一面
股权众筹网站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去把项目进行推介,项目信息是创业者对自身项目认识而编写,平台不做实质性判断,而只是经过对虚假性、合适性的判断后展示给投资人,中间并没有参与对其大量宣传、鼓吹或与项目方沆瀣一气的做法,这与非法集资的宣传做法是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股权众筹信息的公开、透明、阳光,是利用了互联网更好的功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风险控制的区别:
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而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众筹网站把每个项目的信息公开,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消除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公开、透明、阳光,信息做的随时可查,创业者做到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风险。
法律保护方面:
最重要的一点股权众筹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
股权众筹是以“领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资项目,领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托尽职尽责调查的情况下,出具报告,对跟投人负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项目,信息了解透彻、风险各种承担、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完全不同。
问题四: *** 众筹是什么意思,存在风险吗? 众筹虽然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成熟的投资模式,但是它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但是很多众筹平台仍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互联网金融上,我认为,这些众筹平台背后潜藏着这三种风险。
1、法律风险:有业内人士曾对众筹网站的运营模式进行分析,发现它和更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罪”的描述非常相似,事实上,和P2P、众筹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空白恰恰是更大的市场风险。
2、项目自身的风险:熟悉风险投资的人士都知道,在高科技创业这一高风险市场上,从来却的不是热钱,而是好项目。
3、众筹网站自身的运营风险:对于一家众筹网站而言,从普通用户那里筹集零散资金、集腋成裘只是万里长征之一步,接下来和项目运营人一起负责监督、实施、确保项目如期运营成功才是价值和难题所在。
上述这三种风险自然也是 *** 众筹所面临的风险,不过本着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出发点, *** 众筹都采用了一些措施来规避风险:
1、为了保障项目质量和参与者的利益, *** 众筹会对项目发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及筛选,也会对筹款金额进行监督,在筹款期间买家可以随时申请退款;若筹款不成功,筹集到的资金也将会返还给出资人。
2、通过 *** 众筹平台开展的预购,涉及的资金将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只有发起人按照约定发放回报并经支持者确认收货的,发起人才能够全额获得支持者支付的资金。另外, *** 众筹平台将引入商业保险,对发起人的行为承保,进一步降低项目风险,保障支持者的权益。
现在很多售后问题还没有完善,所以建议不要购买。
问题五:众筹有风险吗,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众筹的分类,分为非股权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
1、非股权众筹
非股权众筹主要表现为产品预售。主要通过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介绍,得到支持者的资金,回报方式多为项目 *** 的商品、书籍、音乐等。目前,非股权众筹网站有点名时间、追梦网 、 *** 星愿、众筹网等。
2、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主要的功能就是融资,你的钱为一些创新型企业、一些中小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回报方式为资金发放。股权众筹相比非股权众筹,风险更大、资金更多,回报期更长,需要更长远的投资眼光。如徐小平就曾经作为天使投资人注资过聚美优品,当然,他也有很多失败的案例。目前,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 、大家投、创投圈等。
无论是非股权众筹还是股权众筹,支持者都会有一定的风险,并且网站并不对承担风险及售后服务,如“ *** 星愿”风险提示就如下图。
虽然非股权众筹可能只是花了几十元的零花钱,预购新品,但也可能会出现与预期不符或者不能交货的风险。另外,股权众筹除了资金回报期长外,有些会涉及到有可能碰触法律红线募集资金,这也是支持者所需要注意的风险之一。
问题六:众筹投资有风险吗? 有的,国内现在金融机构很多都不规范,小心被高利益的回报蒙蔽了眼睛,从而上当受骗 建议如果要投资更好找大型的机构
问题七:众筹风险大吗? 当然有风险了,主要是非法集资法律风险、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问题八:众筹理财的安全性如何?有什么风险? EGD作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商业财富的连通器,让消费者和商家共同分享商业利润分配。 *** 黄金总量限定、安全性高、不能造假,完全可以和金融资产、实物资产一样成为个人资产的一部分。积分基于总量有限而产生的升值效应,会让商家大幅提升推广和营销效率,并将消费者的自然消费变成自然收入,赋予消费者与商业财富的联通。
问题九:众筹是什么意思 众筹有什么样的风险及作用 是指同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 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项目启动的之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无限的可能。
众筹是有一定风险的,希望可以谨慎投资。
问题十:众筹的风险大吗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陌筹君查看到,目前,国内各众筹 *** 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付回报的约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应当明确其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于前期项目或者是前期项目衍生的内容。此外,应予明确的是,确定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为的形式特征。
与众筹融资相关的另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192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18号解释第四条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明确。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计划中设定的项目和名目,将资金使用按照众筹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按规则退还款项。如此,便不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望采纳哦
法律解析:
股权众筹是合法的,但是在模式和实施中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运营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 刑法 》之一百七十六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 公诉 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向大众筹集资金,这种模式主要是初创企业或者新项目通过因特网将自己的创意或设计展示给普通大众,吸引大众的眼球并争取能够获得大众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领投+跟投”和“无领投”。“领投”顾名思义就是由具有一定该领域业务经验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投资人带领大家一起投资,他们需要事先对项目进行考察并向大家介绍项目的相关内容,传授自己积累的投资经验,同时有些项目中有获得该项目奖励或跟投人利益分成的权利。
而“无跟头人”的模式中各个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并没有领投人进行经验介绍,一切均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或者投资经验进行收益和风险的管控,因此在实际的投资中这种模式的投资人大多是有经验的投资人或者天使投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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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众筹平台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往往会设置严格的投资人资格审核制度,只有符合资格的人才能进行因特网众筹投资。同时,股权众筹投资往往采取“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领投人确定投资的项目、金额以及股权比例,作为一个投资人对众筹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来规避刑法对人数的限制。在笔者看来,众筹平台虽然设置严格的投资人准入资格,但是项目发起人依然没法对投资人具有针对性和预见性,这样的 *** 很难将投资人认定为特定对象。对于领投跟投的机制,表面上一个领投跟投组织是一个整体的投资人,但却包括了很多自然人投资人,如果出了问题,这些自然人投资人都会出来追究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的责任。因此通过领投跟投组织的机制进行投资,对象人数的确定应当还是以实际参与投资的自然人的总数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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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股权众筹很容易卷入金融诈骗、股权传销之中,当前也有很多不法组织利用巧设各种名目的股权众筹方式,来进行捞钱,不少人,不管是普通工薪阶层,还是中小企业主,都或多或少的卷入到股权众筹的漩涡之中,因此,我们应该如何防范股权众筹,特别是结合了因特网因素更具有隐秘性的股权众筹风险呢?
1 完善因特网融资立法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业务虽然如火如荼的发展着,国家也给予这种模式合法的地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大量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是违法地带,因此每年查处的违规 *** 平台就有几十家之多。小编认为,现在立法机关首要的任务就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能仅仅靠规范性文件调整,而更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去具体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原则性的规定之下划清具体的业务模式,只有在清晰的法律规范之上,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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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能够调整股权众筹的大多是规范性文件,例如众筹界的“基本法”———《指导意见》,但是在法律的层面就只有《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或是《电子签名法》、《证券法》等与众筹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我国的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的法律体系完善任重道远。
2 尽快建立适应创新发展的监督与管理体系
监督与管理体系是因特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和最直接手段,一方面要为因特网金融良性发展留出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又要为其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所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2015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了因特网金融发展的总体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其中因特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与管理, *** 借贷、因特网信托业务、因特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监督与管理,股权众筹、因特网基金销售业务由 *** 负责监督与管理,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业务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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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的各行各业监督与管理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要确保监督与管理细则能够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对不合格的经营机构进行整改或取缔,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负责人身上,切实维护我国因特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3 加强因特网融资行业自律
在建立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的前提之下还需要发挥各行各业协会的沟通 *** 、市场和企业的桥梁作用,进一步加强各行各业自律管理,建立各行各业公约和惩罚机制、规范各行各业行为、引导各行各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调解处理各行各业矛盾、树立各行各业相关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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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因特网金融各行各业的自律管理并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性,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首个国家级因特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因特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其首批会员单位包括来自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因特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业务领域的437家机构,基本覆盖了因特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对引导整个各行各业健康运行、保护消费权益等方面就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4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因特网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信息的不对称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信用体系的健全对于我国整个因特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比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信用市场,我国直到1992年才逐步建设相应的信用体系,目前仍然十分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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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持续推荐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一方面,要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因特网金融企业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并尽可能将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并加强信用记录的共享,有效化解风险信息的不对称并强化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失信者的约束。
另一方面,要加快鼓励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类似于美国的FICO等)的快速发展,准确得揭示因特网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等级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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