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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2016年休市安排的公告
按照 *** 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8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场情况,现就2016年休市安排公告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星期五)至1月3日(星期日)为节假日休市。1月4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晚上不进行连续交易。
二、春节:2月7日(星期日)至2月13日(星期六)为节假日休市,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2月15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2月5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连续交易。
三、清明节:4月2日(星期六)至4月4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4月5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4月1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连续交易。
四、劳动节:4月30日(星期六)至5月2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5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4月29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连续交易。
五、端午节:6月9日(星期四)至6月11日(星期六)为节假日休市,6月12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6月13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6月8日(星期三)晚上不进行连续交易。
六、中秋节:9月15日(星期四)至9月17日(星期六)为节假日休市,9月1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9月1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9月14日(星期三)晚上不进行连续交易。
七、国庆节:10月1日(星期六)至10月7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0月1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9月3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连续交易。
请各会员单位和广大投资者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平稳、安全运行。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img]这个要看提取的是哪些准备金了,有些可以税前扣除,有些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此又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能赎回,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7日(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上述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转换转入,以及办理当月持有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业务。在非开放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以在其每个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办理赎回业务,如果该基金份额在持有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持有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当月持有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尿素股票没有夜盘交易时间,具体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即23年01月的第10个交易日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本联合公告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现公告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三、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主要制度要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适用的交易、结算及上市规定。
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二)结算方式。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三)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四)投资额度。试点初期,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并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
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
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五)投资者。试点初期,香港 *** 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四、积极增强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
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加强以下方面之执法合作:
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
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执法交流与培训;
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
五、双方将就沪港通项目设立对口联络机制,协商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
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开展沪港通的各项营运和其他工作,在完成相关的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正式启动沪港通。
在试点项目准备期间,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会联络各类市场参与者,确保市场参与者在沪港通正式实行前了解他们参与项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关规则、系统和技术要求。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就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预期时间安排)发出进一步公告。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
特此公告。
二_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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