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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4.95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22日 17:49  分类 : 必看  评论

保证金封闭管理是什么意思

保证金制度(Margin System),也称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规定的达成期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将期货客户保证金纳入专户封闭管理,把资金封闭在客户、银行和交易所之间,可以更好地保证客户保证金的安全。

“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的更大好处在于可以对保证金运行进行适时监控,避免在某一时点上被期货经纪公司挪用。”一位期货业内人士指出,之前,监管部门只能通过年检在某一时点上对保证金是否被挪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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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 *** 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 *** 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 *** 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 *** 另行规定。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 *** 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 *** 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 *** 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 *** 备案。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 *** 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 *** 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 *** 核准。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 *** 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 *** 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第十六条 除中国 *** 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 *** 统一制定。

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了明确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

除已经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二)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

(四)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期货经纪人不得少于20人;

(六)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七)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财会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仍按上述程序办理。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者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开业登记,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文件、证件;

(二)由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证明;

(三)期货经纪人名单及简历;

(四)通讯设施和专用设备的自有或租用证明;

(五)从事期货业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应提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应提交与相应的国际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签订的有关期货经纪业务的协议意向书;

(七)聘用外籍人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聘用证明和由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证明;

(八)实行股份制的,应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及时、高效的服务;

(二)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帐户,并与自有资金分离存放;

(三)如实记录、及时执行客户指令;

(四)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

(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六)在营业场所备置供客户阅读的公开说明书、风险说明书;

(七)在登记注册后6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其数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5%。第八条 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一)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二)进行私下对冲;

(三)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五)挪用客户保证金;

(六)雇用非经纪人与客户接洽、商谈委托进行期货买卖事宜或代其进行期货买卖;

(七)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发现其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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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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