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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关联交易(期货关联交易技巧)

7.6 W 人参与  2022年11月02日 23:45  分类 : 最新  评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期货关联交易,以及期货关联交易技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期货开户手续费加1分,交反90%,无条件。直反期货账户,暂时不开也可以先关注备用公众号之一交易。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期货从业人员的岳父母可以炒期货吗?

期货从业人员岳父母是可以炒期货的,因为这只是金融产品的一种投资行为。

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股东会决策

重大决策需要股东会同意。

利用公司股东权利制衡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里的制衡机制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关联交易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 *** 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规定中也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条件。《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提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明确进行了界定。《上市规则》还规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请问期货如何做

期货如何开户?如何交易?

首先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

之一,你将阅读一份“期货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在完全理解揭示书上的内容后,签上你的姓名。

第二,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你应详细阅读协议书,根据自己的情况,与期货经纪公司作一些特殊的约定。

第三,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这张表格将由经纪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

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填制“帐户卡”交给你。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你需要记住的是,期货交易帐户号码和期货交易代码,在期货交易中,你要用到它们。

开户时,你将面临另一个重要决策:应该建立多大帐户,10000元够吗,还是500000元?尽管这看上去很简单,但研究显示,交易帐户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期货交易的成败。事实上,大部分帐款在10000元或10000元以下的人容易面临亏损。而50000元以上的帐户,才具有较现实的成功机会。

这是由期货交易的内在风险决定的。更好的专业期货交易商也很少在交易中达到50%以上的准确率,换句话说,大部分成功的交易商在一半以上的交易中亏损。他们的成功在于,缩减每笔亏损交易的损失并长期持有有利可图的交易,来抵消损失获得帐面增值。一旦理解了这一点,你就能明了为什么少于50000元的帐户风险很大,因为这些帐户几乎没有余地来抵抗一系列小的损失,通常这些帐户在盈利 *** 易发生之前就已亏完了。

交易指令的下达与执行

在期货交易中,时间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因素。许多期货市场中,价格在一天内频繁变动。因此,客户必须在合适的价格下达交易指令才能获得成功。掌握如何在合理有利的价位上使交易指令得以执行是期货交易获得成功的重要一环。

(1)客户填写交易指令,在委托指令上书面注明客户名称、交易账户号码、交易商品名称、合约到期月份、买进或卖出的数量、买卖价格、执行方式、下单日期、客户签名。

(2)在你给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之后,经纪公司报单员即会打 *** 将委托通知期货交易所场内出市代表。

(3)经纪公司派驻交易所的场内出市代表立即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4)委托执行后,场内交易终端立即显示成交结果,出市代表 *** 通知报单员,报单员再通知你。

交易指令的类型

在国际期货市场上,期货交易指令的种类很多,各种类型指令的作用不同,而国内期货市场只允许两种类型的交易指令: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

限价指令是按特定价格买卖的交易指令。如你填写一个指令,“卖出限价为2188元/吨的2000年5月大豆合约10手”,那么,当市场的交易价格高于2188元/吨的时候,你的指令就成交了,而且,买入的价格一定是等于或高于2188元/吨。限价指令对交易价格要求明确,但能否执行取决于指令有效期内价格的变动。如没有触及限价水平,该指令就没有机会执行。

在限价指令下达后,没有成交或只有部分成交,此时,你有权下达取消指令,使原来下达的限价指令失效或部分失效。如你下达限价指令“卖出限价为2188元/吨的2000年五月大豆合约10手”后,只成交了5手,这时,你可以下达取消指令。撤单后,你原来下达的限价指令就部分失效了,另外的5手就不会成交了。

有一种在国际期货市场常用但在国内不能用的交易指令——止损指令(Stop Order),在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止损指令是一种防止交易亏损扩大的措施。当交易者持有的期货合约发生亏损时,为了防止亏损进一步扩大,交易者可以预先设定一个价位,当市场价格达到这个价位时,止损指令立即自动生效。止损指令是一种很有效的交易指令,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无法使用,但交易者在下单之前必须预先设定自己的止损价位,一旦市场价格达到止损价位,你必须遵守纪律,立即申报限价平仓指令,把亏损控制住。例如,你于2188元/吨的价格买入2000年5月大豆合约10手,自己设定止损价格为2148元/吨,当市场价格跌破2148元/吨时,你应毫不犹豫地下达卖出平仓指令,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撮合成交

新入市的交易者对期货合约的成交过程很陌生,现在简要介绍交易所的撮合成交的流程。

例如,某一天,大豆的2000年5月合约,一位交易者准备以2188元/吨的价格买进50手,另一个想以2189元/吨卖出100手,这两条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后,由于卖价比买价高,所以无法成交。这两条指令就在行情显示器上显示出来,当你看到行情时,你认为2188元/吨的价格太高了,卖出肯定能获利,立即填写指令单,以2188元/吨的价格卖出10手。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后,买卖价格一致,立即成交。这时,你就会等待价格的进一步波动,当价格下跌时,你就可以获利平仓。

每一个交易日,来自全国的众多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有人想买,有人想卖。因此,你不必担心买不进或卖不出。而且,期货价格的波动是连续的,在一个价位上,有许多人在买卖。也许,你还会问,为什么同一个价格,有人会买,有人会卖?这是因为每个人对价格高低的看法不同,有的人看对了,就能获利,有的人预测错了,只得认赔。

保证金与结算

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的基础之一。为期货合约提供一个安全而资金充足的交易场所,符合所有参与者的利益。

所有的买方和卖方均须交存保证金方能进入期货市场。保证金是一项履约担保金,证明买方或卖方的诚意,有助于防止违约并确保合约的完整性。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交易所允许的国库券、标准仓单等。每一个客户都必须向期货经纪公司缴存一定数量的交易保证金,经纪公司把客户的保证金存入专门的帐户,与公司的自有资金区分开来。然后,由经纪公司统一将保证金存入交易所。

买卖期货合约所要求的保证金不尽相同,但通常只占合约价值很小的比例,一般在合约价值的5%至15%之间。保证金的多少在期货合约中载明。一般而言,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越大,所要求的保证金就越多。

作为保证金制度的一部分,所有会员的帐户均在交易日结束时依结算价逐日结算(marked-to-market)。根据帐户内持仓合约数量及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易所将计算该会员应缴纳的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低于规定的水平,该会员将收到保证金追缴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帐户内的保证金。

结算举例: 日期 结算价 你的帐户 对方的帐户

之一天 2188元/吨 卖出10手大豆期货合约,保证金10940元 买入10手大豆期货合约,保证金10940元

第二天 2200元/吨 保证金11000元,须追缴:1200元(亏损)+60元(保证金变动) 保证金11000元,可清退:1200元(赢利)-60元(保证金变动)

第三天 2170元/吨 保证金10850元,可清退:3000元(赢利)+150元(保证金变动) 保证金10850元,须追缴:3000元(亏损)-150元(保证金变动)

第四天 2151元/吨 保证金10755元,可清退:1900元(赢利)+95元(保证金变动) 保证金10755元,须追缴:1900元(亏损)-95元(保证金变动)

注:大豆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如果你认为以2151元/吨的价格买入平仓很合适,你就可以发出平仓指令,获利了结。请注意,这里假定对方持有期货合约的时间与你持有的时间一致,事实上,对方有可能已转手多次,或将持有更长时间。

我们在这里讲的是期货结算的一般程序,你拿到的结算帐单肯定与上面讲的不一样,但结算原理是一样的。

实物交割

尽管大多数交易者从来不在期货市场上实际接收或交付实物商品,但是,交割仍起到重要的作用。期货及其标的物商品之间是通过实物交割而相关联的,如果期货的价格相对高于实物商品价格的话,人们便会卖出期货,并在现货市场买进实物商品用于实物交割,以赚取较高利润。实物交割最终会使现期货价格之间恢复适当的价格关系。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

实物交割的一般程序是:卖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开具仓单,再经交易所注册后成为标准仓单。进入交割期后,卖方提交标准仓单,买方提交足额货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由于期货交易不是以现货买卖为目的,而是以买卖期货合约来赚取差价的,因此,你只要稍作了解就可以了,而且个人客户不允许进行实物交割。

交易流程--交割

一、 实物交割的概念和作用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 。

五.什么是期货投机交易?

期货投机交易指在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投机者根据自己对期货价格走势的判断,作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如果这种判断与市场价格走势相同,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可获取投机利润;如果判断与价格走势相反,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承担投机损失。由于投机的目的是赚取差价收益,所以,投机者一般只是平仓了结期货交易,而不进行实物交割。

所谓价差投机是指投机者通过对价格的预期,在认为价格上升时买进、价格下跌时卖出,然后待有利时机再卖出或买进原期货合约,以获取利润的活动。

如预计11月小麦期货价格上升,则10月份决定买进11月小麦合约若干手,待小麦价格上升后,在合约到期时之前,卖出合约平仓,扣除手续费后获净利。若预计错了,则受损失,并支付手续费。如预计11月小麦期货价格下跌,则应做空头,然后待机补进以获利。

进行价差投机的关键在于对期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分析预测是否准确,由于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变动的因素很多,特别是投机心理等偶然性因素难以预测,因此,正确判断难度较大,所以这种投机的风险较大。

套利交易是期货投机交易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利用期货市场中不同月份、不同市场、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差,同时买入和卖出不同种类的期货合约,来获取利润。正如一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经常存在差异,同种商品不同交割月份的合约价格变动也存在差异;同种商品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的价格变动也存在差异。由于这些价格差异的存在,使期货市场的套利交易成为可能。

套利交易丰富和发展了期货投机交易的内容,并使期货投机不仅仅局限于期货合约绝对价格水平变化,更多地转向期货合约相对价格水平变化。套利交易对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具体地讲,套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套利提供了风险对冲的机会;另一方面,套利有助于合理价格水平的形成。

期货交易的定义 :

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

在期货市场中,大部分交易者买卖的期货合约在到期前,又以对冲的形式了结。也就是说买进期货合约的人,在合约到期前又可以将期货合约卖掉;卖出期货合约的人,在合约到期前又可以买进期货合约来平仓。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都是允许的。一般来说,期货交易中进行实物交割的只是很少量的一部分。

期货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商品(标的物)的实体,而是商品(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转移价格风险或获取风险利润。

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 :

之一是交易的对象不同。现货交易的范围包括所有商品;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由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化合约。合约中的各项条款,如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保证金比率、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以及交易方式等都是标准化的,合约中只有价格一项是通过市场竞价交易形成的自由价格。关于期货合约,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

第二是交易目的不同。在现货交易中,买方是为了获取商品;卖方则是为了卖出商品,实现其价值。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转移价格风险或进行投机获利。

刚开始期货交易时,可能一些念头会闯入你的脑海:“如果我作为买方或卖方进行某一合约的交易,当合约期满而我不得不提供这种商品时,我该怎么办呢?我到哪儿获得交割所需的全部大豆?”实际上,这并没有什么好担忧的。在全部期货交易中只有不到1%的交易需交割。作为交易者,你只要确保在合约交割前平仓就行了。记住:只有不到1%的期货合约需进行实物交割,绝大部分合约都是在交割前对冲或平仓。

第三是交易程序不同。现货交易中卖方要有商品才可以出卖,买方须支付现金才可购买,这是现货买卖的交易程序。而期货交易可以把现货买卖的程序颠倒过来,即没有商品也可以先卖,不需要商品也可以买。

刚刚进入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往往会问:我怎么能出售自己没有的东西呢?要理解其中的原因,请记住期货合约的定义,期货合约是在将来某时买卖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一项“协议”,并不是作某种实物商品的实买实卖。因此,出售期货合约即意味着签订在将来某时交割标的物的一项协议。

做股票、做贸易、房地产投资,只能先买后卖,都是“单行道”,这就形成人们的一种习惯思维定式。期货交易是一条“双程路”,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因而,期货交易非常灵活,机会多多。做股票碰到熊市,价格一路下跌,投资者没有盈利的机会。期货交易却不同,你预测期货价格会上涨,你可以买进期货合约;你判断它会下跌,也可以卖出期货。只要你预测正确,做对了方向,不论牛市熊市,都有获利机会。

第四是交易的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以《合同法》等法律为保障,合同不能兑现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期货交易是以保证金制度为保障来保证交易者的履约。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不需付出与合约金额相等的全额货款,只需付5%~15%的履约保证金。用少量的资金控制期货合约的全部价值,对交易者来说当然 *** 。杠杆作用是期货市场吸引投机者的原因之一,保证金制度在放大盈利比例的同时,也把风险放大了。

第五是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进行实际商品的交易活动。交易过程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步进行。而期货交易是以各种商品期货合约为内容的买卖,整个交易过程只是体现商品所有权的买卖关系,而与商品实体的转移没有直接的联系。无论买卖多少次,只有最后的持约人才有履行实物交割的义务。而其他的人只需在合约期满之前做相反方向的买卖,了结原有交易,把买卖差价结算完了即可。另外,现货交易活动随时随地可以进行,具体交易内容由交易双方一对一谈判商定,有较强的灵活性。而期货交易必须在规范化的市场中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中买方、卖方互不见面,不存在买卖双方的私人关系。

期货合约的买卖 :

期货交易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开仓、持仓、平仓或实物交割。

开仓,是指交易者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例如,你可卖出10手大豆期货合约,当这一笔交易是你的之一次买卖时,就被称为开仓交易。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一份期货合约相当于签署了一份远期交割合同。开仓之后尚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未平仓合约或者平仓头寸,也叫持仓。开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

如果交易者将这份期货合约保留到最后交易日结束,他就必须通过实物交割来了结这笔期货交易,然而,进行实物交割的是少数。大约99%的市场参与者都在最后交易日结束之前择机将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将卖出的期货合约买回,即通过笔数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来对冲原有的期货合约,以此了结期货交易,解除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义务。举例而言,如果你卖出大豆2000年5月合约10手,那么,你就应在2000年5月到期前,买进10手同一个合约来对冲平仓,这样,一开一平,一个交易过程就结束了。这就象财务做帐一样,同一笔资金进出一次,帐就做平了。这种买回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已买入合约的行为就叫平仓。交易者开仓之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了结期货合约:要么择机平仓,要么保留至最后交易日并进行实物交割。

期货交易者在买卖期货合约时,可能盈利,也可能发生亏损。那么,从交易者自己的角度看,什么样交易是盈利的?什么样的交易是亏损的?请看一个例子,比如,你选择了1手大豆合约的买卖。你以2188元/吨的价格卖出明年5月份交割的1手大豆合约。这时,你所处的交易部位就被称为“空头”部位,你现在可以说你是一位“卖空者”或者说你卖空1手大豆合约。

当你成为空头时,你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一直到合约的期满都保持空头部位,交割时,你在现货市场买入10吨大豆并提交给合约的买方。如果你能以低于2188元/吨的价格买入大豆,那么交割后你就能盈利;反之,你以高于2188元/吨的价格买入,你就会亏本。比如你付出2238元/吨购买用于交割的大豆,那么,你将损失500元(不计交易、交割手续费)。

你作为空头的另一种选择是,当大豆期货的价格对你有利时,进行对冲平仓。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卖方(空头),你就能买入同样一种合约成为买方而平仓。如果这让你迷惑不解,你可想想上面合约期满时你是怎么做的:你从现货市场买入大豆抵补空头地位并将它提交给合约的买方,其实质是一样的。如果你既是空头又是多头,两者相互抵销,你便可撤离期货市场了。如果你以2188元/吨做空头,然后,又以2058元/吨做多头,把原来持有的卖出合约买回来,那么你可赚1300元(不计交易手续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更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更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之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 *** 、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更高价与更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五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 *** 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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