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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行业迎来又一重磅文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终于明确。
10月12日,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央行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认定规则》”)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
《认定规则》一经发布,在业内引起更大关注的,莫过于其中对“非标”资产的罗列,尤其是明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此前市场还预期银登中心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北金所的债券融资计划能够正式获得标债资产的身份认定,以此实现“非非标”转标,现在这条路子也被堵住了,有业内人士甚至点评为“幻想破灭”。
先看《认定规定》中的几项重点规定:
1、除了公认的几类金融产品种类属于标债资产外,《认定规则》对于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债资产,提出需同时满足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等五大条件。这五大条件与资管新规给出的原则性要求一致。
2、明确标债资产的认定需要向央行提出申请,申请主体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
3、明确提出以下几类债权资产为非标资产: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 *** 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标债资产认定五大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4、设置过渡期安排,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以豁免。
看点一:打破幻想,银登中心、北金所等债权资产认定为非标
《认定规则》不仅对标债资产的认定,明确提出需同时满足五大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资管新规发布后市场分歧较大的部分债权类资产究竟该算“非标”还是“标”给出明确界定。
“银登中心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这类债权类资产在资管新规发布前没有明确算作非标资产,以往业内都把它们看作是‘非非标’,市场上对于资管新规发布后对其认定就较为模糊,大家一直在等监管部门的正式界定。业内之前也期待这类资产能被‘正名’为标债资产,但《认定规则》明确把它们划为非标资产,还是有些超出市场此前预期,打破了很多人的幻想。”北京一资管行业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称。
对于非标的认定业内反映不一,有的认为超出市场预期,但有的认为虽然标债资产的认定标准设置的更为严格,但高门槛的界定利于资管行业回归本源。上海一股份行资管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表示,《认定规则》对标债资产的认定范围比之前更严格,但此前一些非标资产、“非非标”资产透明度不高,对于一些界定模糊的资产不少机构甚至对外自己宣称都是标债资产,行业标准的统一性较差,这并不符合资管行业净值化转型的大方向,《认定标准》能够以更严格的标准明确界定标债资产,实际上利于资管行业回归本源。
央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监管部门在起草标债资产的认定标准时,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华泰证券李超团队认为,银登中心及北交所等机构类债权被定义为非标,是监管部门从严规范直属机构,利于促进直接融资的健康发展。此外,资管新规的措施实施需基于对非标的严格定义,因此,作为资管新规的核心问题之一,非标的严格定义有利于切实防控金融风险。
看点二:银行理财投资同业借款、协议存款将受影响
《认定标准》指出,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 *** 债券、 *** 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五大条件是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历史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历史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 *** 、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多位受访人士反映,《认定规则》除了对诸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等过去被看作是“非非标”的债权资产明确划入非标外,也对一些过去市场分歧较大、未有明确界定类别的资产做出“身份确认”,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同业借款和协议存款。
“同业借款和协议存款在这两年是银行理财投资占比比较高的类别,此前业内没有统一定性,有的认为应算作非标,有的认为应算做标,按照《认定规则》给出的标债资产界定的五大条件看,这类资产应该算作是非标,这将对银行理财中非标占比会有影响。”上述股份行人士称。
该股份行人士表示,银行理财在探索净值化转型的过程中,初期倾向于发行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开放型理财产品,因为这类短期限的理财产品正好可以配置期限同样多在一年期以内的同业借款或协议存款,后者不仅收益率相对较高,而且按照摊余成本估值法看可以保持理财产品净值的稳定。但《认定规则》若把同业借款和协议存款算作非标的话,未来就会影响银行理财对这类资产的配置。
看点三:标准化票据迎来发展空间
债权类资产究竟该算做非标还是标,对资管行业的投资有着重要影响。因为按照资管新规,非标投资更为严格,尤其是不允许期限错配对资管产品投资限制较大。除不允许期限错配外,资管新规对投资非标的占比也设定了红线要求。相比之下,标债资产则不受期限错配、投资占比限制等要求。
虽然《认定规则》对不少此前界定模糊的资产明确定义为非标资产,但票交所的标准化票据应该符合标债资产的标准,这也为将来资管产品投资标准化票据提供空间。实际上,标准化票据诞生之初,就是按照资管新规对标债资产的原则性要求所设计的。
2019年8月,票交所发布的《关于申报创设2019年第1期标准化票据的公告》中对标准化票据给出了明确定义。有业内分析认为,标准化票据的创设,可以让一家金融机构在持有一定数量的同一承兑人的票据(银票或者商票皆可,贴现或者未贴现都行)后,通过创设标准化票据,直接对接全市场的资金,提升票据的流转度。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规则》也为票交所作为标债资产认定的申请主体留了口子。央行有关负责人称,资管新规中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 ***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那么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看点四:严格界定资产类别将对理财收益率、产品久期产生影响
尽管《认定规则》对标债资产设定了超预期的严格认定条件,但不少分析人士认为,短期内对资管行业的影响可控。
“自资管新规发布后,业内对于一些认定标准存疑的资产,在投资时已经较为谨慎了,更何况《认定规则》还设定了过渡期内豁免的安排,所以整体看,对于资管投资转型的压力可控。”上述股份行人士称。
《认定规则》指出,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银登中心10月12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9年上半年)》显示,非保本理财规模平稳,理财净值化在快速推进,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是理财资金配置的主要资产。截至2019 年6 月末,非保本理财资金投向存款、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余额占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66.87%。其中,债券资产占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55.93%。
不过,对标债资产的严格限制,将进一步加大资管产品资产端的配置压力,银行理财收益率、产品久期也会随之受影响。
华泰证券固收团队认为,去年以来,非标投资限制增多,银行分支行受自身缺资产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非标资产供给不足。本次规定严格界定资产分类,将进一步对理财资产端构成压力。资产端压力下,理财利率将继续缓步下行。由于高达100bp利差的存在,导致今年以来货币基金持续向货币类理财产品流转,这种趋势仍将继续,但未来两者利率有望逐步收敛。随着利率水平的降低,居民对长久期产品的接受度在提升,银行理财会通过多发行长久期产品加以应对,进而提升非标投资能力。
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征求意见了:严定非标标准 不强制非标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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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金融民工”难眠!非标认定规则发布:这些资产转标有望!几十万亿大资管市场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img]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通道业务占比过大、过度发展,一方面导致投资链条拉长,增加了整体融资成本,使得机构“脱实向虚”,热衷于做大规模,忽视主动管理能力的建设与提高;另一方面导致监管套利,易引发跨行业风险,甚至被不法机构或个人所利用。如何避免资产管理业务沦为规避监管的简单通道,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促使其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亟待行业与监管层共同研讨和实践。本期专门编发一批具有警示意义的通道业务风险及违规案例,供全行业参考、研讨。
S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沦为骗贷通道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3年4月,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S证券或公司)接受A银行上海分行委托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委托金额10亿元人民币,受托资金被用于通过B银行云南分行向云南某企业发放委托贷款。该项目系S证券资产管理部员工经 *** 群认识的自称为某银行的朋友介绍。4月27日,A银行10亿元委托资金划入在C银行开立的资产管理托管账户。随后,S证券委托C银行将10亿元资金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4月28日,S证券接到A银行通知,称怀疑委托贷款合同的B银行云南分行签章人员身份,并已申请B银行云南分行贷款企业账户的止付,冻结账户款项的划付业务。随后,S证券收到B银行云南分行《告知函》,称公司向其提交的以该行名义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本、印章印鉴均系伪造。5月3日,A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构查封了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冻结了由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的10亿元资金。经公安机构侦办,被骗资金最终被全数追回。
二、机构存在问题
S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基本摘自公司业务员从 *** 结识人员处获取的印有B银行标志的尽职调查报告,公司未对该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
(二)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公司派员赴B银行云南分行进行委托贷款协议用印鉴证,但是相关人员未能亲眼见到银行用印过程。
(三)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根据B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委托人应在经办行会计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实际操作中公司未在B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而是由托管银行直接将资金从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
三、原因分析
本案中,S证券和A银行均将风险管控的职责推给了对方,S证券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在尽职调查、担保核查和资金划付等环节均出现疏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处理情况
S证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业务管理混乱并导致相关业务出现风险,上海证监局对S证券釆取了高管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的监管措施。
H证券部分 *** 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兑付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证券或公司)陆续设立6只 *** 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部分或全部购买了A信托发行的B系列资金池信托产品,金额共计7.96亿元。2014年7月,上述信托计划出现到期延迟兑付和无法按季支付收益的情形。在发生延迟兑付后,A信托告知H证券,B系列信托计划最终都以项目贷款形式流向了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66%,持股比例第六名)的实际控制人D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此外,2013年2月1日,H证券全资子公司H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以自有资金认购1亿元A信托某贷款项目信托 *** 份额,而该 *** 计划的项目融资方为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F科技有限公司。
二、存在的问题
H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将巨额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投向关联方。H证券设立发行的6只资管产品及以其自有资金通过A信托的资金池项目或单一信托计划流入其关联方D集团及其子公司F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130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管理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规定。
(二)公司管理层未能勤勉尽职。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甚至变相规避公司合规风控部门的要求,未按照规定向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履行合规审查程序,也未及时向证监局进行报告。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面临投资风险和兑付风险。2014年7月,D集团及其子公司F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一旦D集团破产事实确定,H证券将被迫背负将近9亿元的债务。而信托公司延迟兑付事件经媒体舆论发酵,也会引起投资者集中要求提前赎回等 *** ,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兑付风险和 *** 风险。
三、原因分析
表面看,H证券面临的风险是因资管项目的立项及审批缺乏必要的尽职调查,项目投后管理严重缺失,导致投资失败引起。但究其根源,公司发生风险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一是公司管理层的管理重心向扩大新业务规模和追求短期效益倾斜,对新业务风险缺乏应有的警惕,忽视合规风控对业务风险的制衡。二是公司对新业务管理能力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开展资管非标业务过程中缺乏对信托风险的认识,在选择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上,过分相信A信托央企背景、行业排名和信托资金池产品刚性兑付承诺。三是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资管业务的负责人授权过大,资管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项目投资疏于管理,未认真进行尽职调查,跟踪、了解投资产品(项目)的风险状况,未能掌握投资项目及融资方变化情况,也未按照公司合规风控要求落实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措施。
四、处理情况
四川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多次关注到公司制度建设和执行、与信托开展业务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并约请公司总裁、合规总监及分管负责人谈话,通报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切实整改。案发后,四川证监局要求公司全面停止非标业务,对所有业务条线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员釆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公司严格追究责任。
20日晚间22:39分, *** 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迎来第三份资管规则。
具体来看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哪些重要变化。
具体来看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哪些重要变化。
一是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所有从事私募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都要经过批准,原先期货资管子公司是协会备案的,应该会进行调整。
二是允许投资非标资产。因此券商应该可以投资非标,期货公司原来不可投资非标,现在应该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因为有禁止同业竞争的要求,因此可能维持原状,而且母公司专户还有其他禁止性规定。
三是投资非标要求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杠杆率完全适用资管新规的杠杆率,包括分类标准,所以此前混合类1:1的杠杆率现在放松到2:1;此前私募股权2:1的杠杆率,现在需要执行1:1。
四是业绩报酬不能超过60%,资管新规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
五是双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双10%稍微放松一些。但此项规定属于全新规定。而且这里不局限于证券,包括非标也受20%限制。专业投资者且体量在3000万以上可以例外,上层资管计划进行一层嵌套情况下,是否会穿透识别这里20%有待确认。
六是允许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但份额不超过20%。这个和当前券商的风控指标基本一致。机构极其下设机构(含员工)自有资金投资占总份额不超过50%;但和银保监会比差异明显,银保监会禁止银行自有资金参与银行理财。
七是开放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推出期内,需要不低于10%比例的资产为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进一步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进行设限。银保监会的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包括公募和私募)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八是就关联交易做了详细规定。分为两种情形进行了规范,一是如果是投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墙,防范利益冲突;二是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证券之外的融资,比如非标债权、非上市股权、股票质押等);银保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相对并没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资。
九是不得随意创设收益权。这意味着只能法律法规明确的收益权才是合规,对行业的惯例影响非常大。
十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来自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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