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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 *** 境外期货)

2.42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27日 14:54  分类 : 热门  评论

期货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吗

不可以,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外的都不可以

期货公司是作为期货市场上经营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和监管措施,是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新条例对此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

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没有明确期货公司(原称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属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正常发展。长期以来,期货公司执行的是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等等。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这样就明确了期货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期货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适当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暂行条例出于当时清理整顿期货市场的需要,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严禁从事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不利于期货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新条例在建立、健全基础性风险预警体系和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将期货经纪公司改名为期货公司,并适当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新条例第十七条)。新条例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加入WTO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国内企业可以通过期货公司简介参与境外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和投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的专业背景,为规范和发展期货投资咨询市场建立打下基础。

新条例同时对期货公司业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比如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同时考虑到目前金融期货正处于起步阶段,为预防风险,避免期货公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利益冲突,建立“防火墙”,所以新条例没有规定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三、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

由于期货市场机制复杂,风险较大,新条例对期货公司的设立和期货业务资格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新条例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对期货业务,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新条例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新条例第十七条)。并且对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新条例第七十八条)。

同时新条例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比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增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了执法手段。一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对期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新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是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暂停期货公司部分期货业务,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新条例第五十九条);三是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新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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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期货营业部需要哪些条件?

期货公司的设立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而设立,它是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更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与客户实质上是行纪合同关系。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购汇手续。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 *** 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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