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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 *** 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来的终究会来,从八月底中期协发布的关于【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刚好过了三个月。2020年12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具体看下面链接:
相关背景:为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部署,落实 *** 系统更加主动担当作为的要求,协会深入行业调研,充分征求相关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境内外成熟做法,起草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按照“尊重现状,摸清底数,问题导向,数据依托,规范管理”的原则,以“统一管、规范管”为导向,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与除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及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就一些意见进行解读:
第二章第六条:【机构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 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其中,(二)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BBB 级的期货公司举 荐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成为联系会员。
以及第二章第八条:【其他条件】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 司签订居间合同。 与机构开展居间合作的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应当不低 于B 类 BBB 级。
可见对机构居间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想签机构居间的期货公司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规定了一个居间人最多能签三家期货公司,这在以前不受限制的,以前149家期货公司,只要你愿意,可以都签了,但是现在不行。
第二章第七条:【个人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 个人开展居间合作:
其中,(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期货从业证以前只是期货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期货居间人严格来说不属于期货从业人员,但是为了行业规范,本次管理办法对期货居间人有了更高的要求,算是有了一个门槛吧。做过居间人的都知道,其实居间人是一份很好的 *** 可以说,只要自己有人脉,介绍客户到期货公司,拿的提成是相当高的。拿我自己的一个居间人来说,从今年六月至今,我今天算了一下,五六个月时间,已经拿到37万的返佣了,算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了。
可凡事有利有弊,没有门槛的居间人,带来的隐患就是居间客户引起的投诉增多,行业管理难度加大,为此要求以后居间人需持证上岗。
第四章第十六条:【居间报酬】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 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 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 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 50%。 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 纪业务净收入。期货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 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居间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 证。期货公司可以为个人居间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这一块应该是居间人最关心的问题了。前面所述,就是居间人还可以做,中期协没有一刀切,只是要求更严格了,但是现在做居间还有利润可图吗,这条有说明。但总得来说,是比较模糊的,居间人的费用主要分为交易所返还,手续费净留存的返还,甚至有些会可用资金产生利息的返还,这些都是以比例确定来返给居间人的。那意思就是说以后给居间人的返还比例不能超过50%,这样才能达到标准,而且还特意加了一句,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目的是为了防止期货公司之间恶性竞争,使得行业不健康发展。但是具体怎么达到中期协规定的标准,那每个期货公司可能会有相关的政策。总的来说,居间人的利润是有所下降,但还是有很大利润空间的。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回访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 *** 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 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 居间人。
简单来说就是进行居间人明示,让居间客户知道自己是开在居间人名下的,在客户开户 24 小时后完成首次回访,客户确认 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进行交易。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 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客户是否知悉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身份信息、客户是否 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 为、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 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等信息
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过渡期管理】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 12 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与不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机构和个 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 及相关善后工作。过渡期满,经检查发现期货公司未按照本办法 要求执行的,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先写这些,总的来说,以后想做期货居间人,先考证,没有证一切都谈不了。
[img]简单地说,期货居间人,就是中间人,类似于中介,促使双方达成某种交易,从中获取好处费。不同的是期货居间人可以和交易的某一方签订期货居间人合同,所获得的好处是连续不断的,而中间人是一次性的收取好处费---所以说期货居间人更像一种职业----收入“绵长”“有保障”
法律上讲,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个人或者机构。类似桥梁作用,将二者关联起来。期货居间人赚取佣金作为回报。在现阶段,一般都是个人期货居间人,因为法律关系明确,不容易造成纠纷(机构容易代客理财,变相配资),好管理,发放返佣也方便(机构涉及到收入来源,公对公账户)。
总而言之,期货居间人就是为客户推荐合适满意的投资平台(期货公司),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而自己又从中获取用技能返还收入,是一个一举三得的事情。试想,投资者有了期货居间人的介绍,就不必去市场上选择和帅选交易平台,省去好重中间环节----时间就是金钱哦。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减少了公司固定开支(人员基本工资,场地费,保险费等)---这就是市场经济的配合。
期货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要遵纪守法,不可以违法乱纪,故意或者隐瞒某些事情--目的是给期货居间人自己谋福利,比如,引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侵占客户或者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等等
居间人,也称为经纪人。是指中介合同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合同的中介当事人。居间人既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 *** 人。根据当代各国法律,虽然中介是商业活动,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从事这一业务,只有交换法上的中介不是这种情况。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调解成功后获得约定的报酬。
拓展资料
期货市场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合同机会或者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 的存在意义是期货交易的结果需要更强的专业贸易商,和大多数交易员缺乏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和相关业务和专业知识,所以他们需要有人介绍期货和期货公司向投资者通过他的行动,有专业的知识帮助客户分析,预测市场的发展,使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尽可能安全地增长。
期货经纪人的工作大致分为两类: 1 .是通过拜访和讲解,寻找新客户,向合适的投资者推荐期货投资; 2.是分析市场情况,预测趋势,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这两项工作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因为期货经纪人如果没有合适的客户,再好的分析预测水平也无法在市场中体现出来。同样的,如果有合适的客户,没有好的分析和预测水平,客户的资金就无法增加,甚至客户的流失也会迅速流失,成为一盘散沙。虽然两家公司之间有部分分工,但大多数公司合并为一家。所以中介的工作是细致而琐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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