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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了促进期货市场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强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我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确定并公布。第三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测监控。第四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第五条 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且其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第七条 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境内交易者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境内期货交易。第八条 对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应当规定其资格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境外交易者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买卖自愿、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和交易结果。第十条 境外交易者应当以真实合法身份办理开户,如实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证明、境外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境外交易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要求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境外交易者办理账户开立等手续,并为每个境外交易者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进行混码交易。
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前款所述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办理账户开立等手续并申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开始交易之前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第十二条 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第十三条 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的,应当事先向境外交易者出示风险说明书,与境外交易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未经境外交易者委托或者不按照境外交易者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境外交易者发出交易指令。
国内做外盘期货基本上就只有两个途径:
一是借出国机会在国外办理出入金境外银行账户和外盘期货证券账户,在国内先将资金汇到自己香港或欧美的境外银行账户上面(国内普通人有每年5万美元换汇额度),然后通过这个国外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国外的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入金。
二是通过国内的配资| *** 公司开户,然后将资金汇到配资| *** 公司账户,配资| *** 公司根据汇率在国外相应的期货证券账户上面划入相应的美元或港币。(香港 *** 规定香港的证券|期货公司只能跟香港投资公司IB证券期货合作。所以做第二种方式的外盘投资一定会涉及到这样3个主体:1、期货跑道公司,下单后递交订单到交易所的期货公司;2、IB *** 业务香港公司,开立基本户,然后拆分N个子账户让客户交易的公司;3、与IB *** 香港公司合作的国内公司。)
关于交易与资金安全的一些说明:
外盘期货的入门指南
通过上面我们已经知道做外盘期货之一种风险是最小的,因为在国外当地开立的银行账户与期货证券账户都是在所在国当地开立,受当地的监管与保护,只要找的银行和证券期货公司在当地的 *** 备案都问题不大,而且交易手续费也便宜,国内开期货户,手续费多在3-5元左右,就是贵的也10来块钱。国外期货交易费用也差不多这些。
当然之一种门槛也是更高的,1、出国的机会,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的。2、资金门槛,以盈透证券为例,盈透证券做期货股票起始的入金就是一万美元,小账户每个月收10多美元的管理费,想省掉这个费用要入金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
第二种开户方式风险点,1、期货公司弄假盘可能,(下面会说明如何辨别)。2、IB *** 的香港公司正规与否的问题,最重要的是3国内与IB香港 *** 公司合作的国内公司安全性。这个在国内是灰色地带,全凭自己信誉与自觉。弄假期货盘,出入金不方便甚至无法出金都发生在这个3的公司上面。如何辨别这个国内公司的正规性才是最难的。
当然优势也是最多的:1、资金门槛很小甚至没有。2、出入金方便。3、手续费比之一种方式贵,但是找好一些公司也是可以贵不了多少。
要期货套期。
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 *** 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中国 *** 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 *** 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在国内不可以做外盘期货。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在国内不可以做外盘期货。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自动报价或者电子交易系统或者市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认定的其他境外交易所。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中国 *** 认定的其他代表机构。第三条 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监管。中国 *** 派出机构在中国 *** 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的代表处进行监管。
代表处自愿加入证券、期货行业组织,接受自律管理。第二章 设立备案第四条 境外交易所应当在代表处完成登记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真实、准确与完整负责:
(一)境外交易所出具的致中国 *** 的备案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等复印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境外交易所章程、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主要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内控机制等说明以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管理层人员名单及简介;
(四)境外交易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过往3年的年报;
(五)境外交易所出具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六)就拟任首席代表最近3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情形的声明;
(七)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信息;
(八)由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致中国 *** 的承诺书;
(九)代表处登记证复印件;
(十)代表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办公场所的 *** 和传真、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信息;
(十一)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条所列除第(四)项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第五条 备案材料齐备的,代表处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及时报送中国 *** ,中国 ***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代表处的名称、变更、撤销及相关材料等信息予以公示;备案材料不齐备的,代表处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境外交易所补充齐备。第六条 代表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境外交易所总部或者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首席代表有 *** 行为的,境外交易所应当更换首席代表。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第七条 代表处变更名称,应当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境外交易所出具的书面报告,说明更名原因,并提交代表处更名后的登记证及中国 *** 要求的其他文件。境外交易所因控制股权发生变更、合并、重组、被接管等原因导致代表处更名,境外交易所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要求重新备案。
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五)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新办公场所 *** 、传真、通信地址。第八条 代表处撤销,应当在启动撤销工作前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撤销报告应当由境外交易所出具,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代表处撤销后,未了事宜由其境外交易所承担责任。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务,不得通过境外交易所会员等机构以任何形式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活动。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只可面向机构或者企业进行市场介绍。
市场介绍指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对机构或者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座谈等非营利性活动。代表处举办面向机构或者企业的市场介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代表处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市场介绍时,不得涉及具体产品;不得介绍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具有交易导向的内容;不得提出或者接受买卖任何证券、期货合约和其他金融产品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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