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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税点(上海期货交易所纳税)

6.43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27日 22:32  分类 : 热门  评论

期货收多少手续费

期货交易所的不同会导致期货交易的手续费不同,以下是各交易所商品期货的手续费: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

(1)铜:成交金额的0.005%。

(2)铝:3元/手。

(3)锌:3元/手。

(4)铅:成交金额的0.004%。

(5)纸浆:成交金额的0.005%。

(6)橡胶:成交金额的0.0045%。

(7)黄金:10元/手。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

(1)大豆1号:2元/手。

(2)大豆2号:2元/手。

(3)豆油:2.5元/手。

(4)玉米:1.2元/手。

(5)棕榈油:2.5元/手。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

(1)强麦:2.5元/手。

(2)普麦:5元/手。

(3)苹果:20元/手。

(4)白糖:3元/手。

【拓展资料】

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

期货集中在期货交易所,以标准化合约进行买卖,有的期货合约可通过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称为场外交易合约。按标的物种类划分,期货可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两大类。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期货是除外汇外更大的交易手段。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的远期交易发展而来。之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于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中国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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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里面的金属价格含增值税吗?增值税也是17%吗?

期货价格是含税价,17%,做期货套保的时候,增值税会是一个变动因素;即使套保初期计算盈利,如果价格波动很大,增值税部分完全有可能利润吃掉,变成亏损。国信期货机构部

黄金期货交割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第四条规定,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

对会员或客户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黄金期货客户实物交割并提取出库,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同时必须对其单独核算,对将购入的黄金再通过交易所卖出的,应作进项转出。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规定,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第三条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主体为: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因此,企业和交易所都可能成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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