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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十一)》主要内容之解读
(一)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
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屡见报端。如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县13岁的杨某某杀害堂妹杨某婷后抛尸;2019年7月,宁夏永宁县12岁的苏某用木板击打6岁的亲戚李某某致其死亡等,这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因不满14周岁而无法得到刑事制裁,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为回应人民关切,本次修正案修改了刑法第17条关于更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更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定程序,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此项修订颠覆了我国长久以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突破了刑法规定的对刑事责任年龄统一“一刀切”的模式,将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质判断权力,交由更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2. 将暴力危害交通安全行为入罪
近年来,乘客与司机冲突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本次修正案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便是新增的“暴力危害交通安全罪”②,即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作装置的干扰行为以及该驾驶人员擅离职守行为独立成罪。该罪设立采取了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若与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或第114条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第115条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产生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3. 严惩猥亵儿童行为
时下,社会上对于猥亵儿童罪法定刑偏低的问题颇有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也展开过激烈讨论。人们普遍对此类案件判决中的量刑结果提出质疑。笔者认为,从实然角度分析,在本次修正案对猥亵儿童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进行具体明确前,根据同质解释规则,猥亵儿童造成被害儿童伤害的,不应在猥亵儿童罪中适用法定刑升格;造成被害儿童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构成猥亵儿童罪基本刑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1]但是,实践中也有判例将猥亵儿童造成被害人重伤的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③对此,本次修正案将刑法第237条第3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本次修正案参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中具体列举 *** 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模式,明确了四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从而在法定刑不变的情况下,实际上加重了对猥亵儿童罪的惩罚,实现了对侵犯儿童性权利行为的严厉处罚。
4. 打击冒名顶替行为
据报道,在2018年9月山东省启动的高等学历数据集中清查行动中,发现省内14所高校有242人系冒名顶替入学并取得相应学历。经调查发现,高考冒名顶替者大多利用相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采用冒领高校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造假等一系列手段,顶替被冒名者的入学资格。相当一部分的被冒名顶替者对此毫不知情,甚至误以为自己高考落榜。由于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涉及人数多、范围广,激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热议与强烈愤慨。对此,本次修正案在刑法第280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通过新增“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资格、待遇的行为予以明确入罪,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顶替行为的,从重处罚。
(二)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
1. 修改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规定
我国自1993年9月2日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经过了2017年11月4日、2019年4月23日的两次修订,对该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第10条(后改为第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进行了多处修改。主要包括:其一,将该条第2款中明知或应知第1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明确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其二,在该条第1款第1项中增加了“欺诈”与“电子侵入”两项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其三,将第1款第3项中的“违反约定”这一措辞修订为“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词更加严谨规范;其四,在对“商业秘密”界定中增加了“等商业信息”的兜底性规定,扩大了“商业秘密”概念范围,不再局限于原法条规定的“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在本次修正案颁布前,我国《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法定犯的罪状表述完全援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前置法已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的前提下,刑法理应对此给予一定回应。有据于此,本次修正案吸收并借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修法举措,对第218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同步修订。早在2009年,著名的“力拓案”(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①就暴露了我国刑法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上的缺陷与漏洞。2009年7月,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为境外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罪对胡士泰等4名力拓雇员采取刑事拘留。[2]但由于本案中有关中国钢铁企业的相关秘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无法纳入国家秘密的范畴,并且我国刑法未将为境外刺探、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涉案4人被正式批捕并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公诉时,罪名“降格”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惩治此类国际间商业间谍行为的无奈。正因为如此,本次修正案在刑法第21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19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有助于对传统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区分,弥补了我国刑法对为境外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打击不足的缺憾。同时,通过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设置较侵犯商业秘密罪更重的法定刑,实现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不同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有层次的惩治,凸显了我国刑法对国际间商业间谍行为的严厉打击。可见,本次修正案不仅关注与相关前置法律进行合理衔接,还通过设立新罪对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层规制。
2. 修改假药、劣药犯罪的相关规定
2019年8月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次修订前,该前置法第48条、第49条将不合格假劣药品分为假药、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劣药以及按劣药论处的药品四类。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取消了按假药论处与按劣药论处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假劣药品的分类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原按假药论处的“变质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归入假药的范畴,将原按假药论处的“被污染的”药品归入劣药的范畴,同时删除原按假药论处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在本次修正案颁布前,我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第2款明确规定,假药与劣药的概念分别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以及属于劣药的药品。在《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重大调整后,本次修正案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删除了刑法第141条与第142条中有关假药和劣药概念界定,同《药品管理法》中对假劣药品的分类保持了一致;同时参照了《药品管理法》第119条的规定,明确了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或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依照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处罚。
3. 修改证券、期货犯罪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我国《证券法》进行了第五次修订,其中第55条(原第77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新增了“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以及“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四种行为手段。应当看到,《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增设的四种行为手段中的三种操纵行为,主要是受2019年6月27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只是该司法解释规定将幌骗(即频繁或大额报撤单)、蛊惑交易、“抢帽子”等操纵行为归入至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中。本次修正案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补充,明确将这三种行为增设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方式,从而使刑法与《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更顺畅。
4. 修改其他规定与《民法典》相衔接
除此之外,2020年5月28日我国发布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之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涉及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项内容,涵盖了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可谓是我国法制道路上里程碑式的一次立法壮举。应当看到,《民法典》确立了部分我国法律先前尚未涉及的新型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的设立对刑事立法同样具有重大意义。民事权利,即民法中的授权性规定,同样有赖于刑法的保护;对于违反民事义务,即违反民法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同样可能受到刑法的惩治。例如,《民法典》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作了保护性规定,第680条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第1009条对“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进行了禁止性规定,第1254条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与之相应,本次修正案也增设了相应的条文,将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非法催收高利贷产生的债务的行为、非法从事基因编辑、克隆与人体胚胎试验的部分行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更高检、 *** 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更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 *** 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 *** 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 *** 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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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 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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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 *** 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 *** 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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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 *** 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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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 *** 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 *** 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 *** 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 *** 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 *** 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 *** 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 *** 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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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更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毛宇纯,北大状元。1997年到2001年在北京大学化学系学习,毕业两年后出国到密歇根大学学习金融工程。之后,他在芝加哥证券交易所努力工作。最终,他成为了美国主流高频股票交易公司的高级执行官。可以说,生活已经达到了顶峰,而且不乏金钱和美女。在高频交易在美国股市流行之后,他创造性地运用了“幌骗”的交易行为。在实际交易操作中,高频交易被用来进行频繁的回报和取款,创造虚幻的流动性来吸引其他投资者“上钩”。这种行为可以诱导交易,然后操纵期货价格。
频繁使用的“幌骗”犯下的高智商罪行使他的年终奖金接近1亿美元,但不幸的是,美国证券及期货委员会和联邦调查局也将目标对准了他的团队。作为一名主管,北京大学的这位状元非常聪明,而且早有不祥的预感。他带着钱逃回中国。他的名字叫布鲁斯·毛。布鲁斯是一个英文名字,中文音译毛宇纯。
许多中国媒体转载称,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发布了悬赏,赏金高达500万美元。还表示,如果有人能提供有利线索向美国联邦调查局报告毛宇纯的信息并协助逮捕,他就能获得高额的美国奖金和美国绿卡的优先申请。
每个人的人生起点都不同。毛宇纯用他的知识和头脑一路打拼到了华尔街。通过一些努力,他获得了高度的尊重,却选择自毁前程。当你最终到达别人可以仰望的高度时,记得不时地看看自己,看看深渊或天堂是否在你下面。
[img]总有人对这样的问题感到好奇:更高智慧的人是怎么挣钱的?我小时候也常常有类似的疑问。后来才懂得,这其实就跟“皇帝是不是用金扁担挑水”一样可笑。具有更高智慧的人每日的任务清单list中根本就没有挣钱这种事项,这不是人家的考虑范围啊。我们平常所见的所谓高知人士,比如读个博士后,教授,或是考个牛逼的证书什么的,还需要为钱而操心的,恐怕都还算不上是更高智慧。
但,即便如此,那我们现在姑且强行来讨论,真正高智商人士到底是如何获得物质利益的?就我所知,大约这几种情况:
一是继承。说起来很气人,但确实这种情况比较多见,比如叔本华,维特根斯坦,罗素,基本都是这路子,祖上就阔气得很,富可敌国。我猜想他们逆天的智商很有可能部分原因是他们从小就完全不用考虑生活问题,只需要纯粹地去思考,去感受,去捕捉那不可捉摸的灵感。当我们还在为买车买房看病上学而绞尽脑汁的时候,人家已经超越了物质生活,早早就进入了纯粹的精神领域攻城略地,拓展人类认知地图的边界去了。当然并不是有钱就必定高智商,详情可见败家富二代。
二是靠“贵人”打赏。比如哲学王亚里士多德,就是亚历山大的私人教师。此等境遇,光是亚历山大这个名字就不需要我多解释什么了吧。
三是自己略施小计挣点钱,然后继续去做改变世界的大事。比如泰勒斯,他就是通过自己的哲学预测到雅典来年的橄榄会大丰收,于是提前租下当地的榨橄榄机,垄断价格,果然很轻易就发了笔横财。在绝对的智商面前,一切都是浮云。
对对对,上面说的这些都是历史陈迹,故纸堆里久远的故事,没什么新意。那好,重点来了,抖点干货,现在,我是说你正在读我的这些文字的现在,那些高智商人士又是如何挣钱的?
嗯,现在的高智商人士也是一个不太为大众所熟知的存在,他们也一样并没有把钱作为 to do list的选项。但是,如果要挣钱,而且假设他们又确实没有像上述所言出身豪门,也没有贵人打赏,现在如何挣钱?至少现在不能再通过垄断榨橄榄机获利了吧。
其实也是可以的。并且有人正在这么做,只不过垄断的不是榨橄榄机,而是别的,比如信息,比如某种资源。
也举几种我所知道的例子。
一,我还不知道如何准确地描述这个领域,大致就是像量化投资,高频交易,这个方向。其特征就是用信息技术干掉人工,用电脑干掉人脑,用算法干掉情商。这个领域几乎可以说是过去十年里智商变现的更佳竞技场。现代经济制度催生的股票债券期货市场本就是个 *** 裸的金钱游戏,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一切交易都通过信息技术完成,这就给智商预留了大量的变现机会。假设你编写一个根据实时价格自动交易的智能程序,通过设定的参数来控制交易的趋势,买或是卖,金额多少等。理论上,只要你的智能程序足够完美,是可以打败一切不如你完美的对手的。而且软件自动交易是以光速完成,每秒可以交易亿万次,这样即使每笔交易仅有 0.001分钱的利益,持续下来收入也是相当惊人的。极为短暂的市场变化,靠人工操作无法实现,用程序化交易获利那就很轻松。这种就是所谓的“高频交易”。纳斯达克无数的高智商选手正在进行着速度和算法模型的终极PK。为了拼速度,很多投资机构都会把地址选在离交易所主机最近的地方,这样可以节省交易信息在光缆中传输的时间,据说比拼的时间量级已经达到了纳秒级。一纳秒就是光传输 0,3 米所用的时间。有的投资机构就干脆自己单独建设专用的豪华光缆,微波通信基站,不惜重金。比如Jump Trading 公司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全球更大期货交易所)数据中心对面建了个基站,花费1400 万美元,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传输速度,多抢 0,07毫秒的时间,即 0,00007秒。光缆传输速度大约是光速的三分之二,而且光缆由于地理和建筑条件限制通常很难直线架设,而微波传输则是直接100%光速,毕竟微波光波都是电磁波,比用光缆更快。
2013年,高频交易公司Virtu Financial提交的IPO文件称,在此前的共1238个交易日里只有1天出现过亏损。我很难想象这种技术发展下去以后会是个什么情况。你连上市公司财报的标题还没读完,可能人家已经交易了几亿次,任何一个微小的市场变动,任何一个不易察觉的获利机会,都逃不过电脑程序的算法。围绕这一最终目的,后来又诞生了许多新的打法,比如通过程序制造“噪音”信息堵塞正常的信息传输通道,这样可以人为降低别人的响应速度而对自己有利。还有“幌骗”制造虚假交易信息,通过黑客技术等…… 在人工智能的算法面前,人类已经感到了阵阵寒意。面对绝对的技术,绝对的智商,人类连选择死法的权利都没有。毕竟,一切学问都拼不过数学,一切速度都拼不过光速,那普通人还能有什么机会呢!
二,极客。如果你发明一个特别有价值的东西,一种 *** ,一种配方,一种药,或是一种罕有的技术,或写一本巨牛逼的书,或是一种黑客技术,那么基本就可以靠这个衣食无忧过很多年了,足以俯瞰众生。其实“量化投资之父”爱德华•索普也是个极客,他本来是个数学天才,后来成了大学教授。这厮不好好在大学发paper评职称,而是用他的数学模型模拟赌场的轮盘赌、21点赌博游戏,后来用他的研究成果血洗了拉斯维加斯好几个赌场,最终被赌场老板们列入黑名单。赌场是去不了,只好投资,终成量化投资之父。
三,利用信息差套利。一切教育,培训,甚至医疗,服务,都是某种程度的利用信息差获利,这或可称为广义的信息差打法。狭义的信息差打法就是洗脑,或曰收智商税。这种例子就太多了。不同的是,有些智商不太高的也能通过这种方式套利,只是,高智商的 *** 可能高级点,吃相没那么难看。围绕这一打法,也渐渐衍生出许许多多新的套路,正如草原上的狮子和羚羊,彼此互相进化。上古时期的传销,易拉罐,拾物平分等已经早就过时了。后来,中古时期的面膜,美容,虚拟经济,也忽悠不住人了。近古时期,养生保健,理财APP,众筹,爽文鸡汤…… 也渐渐失去影响力。不过还有个产业好像还不错,就是爱国产业,貌似还很稳定。爱国爽文的点击量似乎还是不错的。我毫无理由地预测,以后跟保健、运动、才艺、精神、心理等相搭配的智商税会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背背佳,好记星,E人E本 8848手机,小罐茶,据说这些曾经挣钱数十亿的东西,都是同一个人整出来的,每次都精准击中国人爽点。唉,说起这些就糟心,不说了。
一、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三、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更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等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60万顶格处罚将终结
近年来,监管在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但囿于立法等因素,我国对财务造假案顶格60万元行政处罚,在很多数十上百亿的造假面前显得“微不足道”,违法成本极低,民众略有争议。
比如,今年,康美药业造物造假案中,涉及虚增营收、虚增利息收入以及虚增营业利润等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但被处60万元顶格处罚;同时期引发市场关注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22亿元案件,美国 *** 与之和解的金额为1.8亿美元(将近12亿元人民币)。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万顶格处罚将步入历史。
参考资料来源:东方财富网-重磅!刑法修正案已通过 顶格处罚60万成历史 来看五大要点!
.在我们暂且把国家禁止买卖的货品排除在外的情况下,您的问题我认为取决于几个维度。之一,是否需要行政许可。第二,从事行为的性质。第三,取得取入的类型。
2.国家对一些商品需要特殊的许可,只有获得许可才能从事。如果您从事的是这种行为,轻的属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3.您从事行为的定性。您是购入再出售还是只是中介信息服务、介绍呢?
4.结合前述行为性质,如果您是个人从事的信息服务或介绍,人家支付您费用是需要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买卖从中获利,那么涉及除了个税还涉及其他税目。
5.更好进行一下测算,如果是经常性地取得收入,法人实体运作可能税负更小一点。这也解决了交易方索要发票的问题。
2017年6月23日上午,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对高频交易公司伊世顿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93亿元。
通过高频交易的方式,伊世顿在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一共25个交易日内,获得了3.893亿元的违法所得。更让人惊讶的是,其启动资金仅为700余万元。
在美国,以高频交易为主要方式的文艺复兴科技公司,从1988年至今近30年的年化收益率在35%以上,远超“股神”巴菲特和“金融大鳄”索罗斯等人。
高净值理财人群,经常会收到高频交易相关金融产品的推介资料。不过,大多数人对高频交易都是只听过其名,不明白其意。
到底什么是高频交易?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之后,普通人能够理解其中的原理和 *** 吗?
其实,高频交易并不神秘。要想弄懂其中的原理和 *** ,也不需要多少金融专业知识。
文艺复兴科技公司的创始人詹姆斯.西蒙斯曾说过:“我们的投资方式和任何一个凭借基本面分析、判断进行投资的方式相比并不是更加神秘。很大程度上讲,我们的投资方式倒更为清晰、透明。”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高频交易进行介绍:
一、高频交易有哪些获利 *** ?
二、这些获利 *** 为什么会有操作空间?
三、决定高频交易成败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四、影响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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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频交易有哪些获利 *** ?
通俗地类比,高频交易常见的获利 *** 与以下几种人类似:倒爷、羊毛党、黄牛、无良中介。
1.倒爷
20世纪80年代,中国施行价格双轨制。由于同时存在国家统配价和市场价,就给那些嗅觉灵敏或者拥有关系的人带来了利用价差牟利的机会。从事这种不法活动的人被成为“倒爷”。其实,从字面意义理解,“倒爷”就是倒买倒卖,做合法买卖的商人也可以被成为“倒爷”。
“倒爷”的获利模式就是从价格低的地方买,然后卖到价格高的地方去,赚取差价。
金融市场也存在着类似的赚取差价的机会。
大多数金融产品,例如股票、期货、ETF基金等,都不只在一个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同的交易所之间,价格虽然会趋同,但偶尔会出现一些价格不一致的时候。
例如京东的股票在纳斯达克的价格是(买)43.08-43.09(卖)美元,在巴茨交易所的价格是(买)43.06-43.07(卖)美元。这时,更先发现这一价差的高频交易公司就可以速度极快地以43.07美元的价格从巴茨交易所买入,然后在纳斯达克以43.08美元的价格卖出,赚0.01美元的价差。如果数量是100股的话,利润就是1美元。
别看赚得不多,但耗时极短,如果多次操作,积少成多的利润就很可观。
这种赚取差价的方式的专业术语称为“套利”。除了在不同的交易所之间套利之外,还有其他的很多套利方式,例如典型的利用指数ETF和组成指数的股票之间的价差进行套利。
2.羊毛党
信用卡的普及以及O2O和P2P的发展,催生了许多羊毛党。这些羊毛党专门钻研银行和商家的各种优惠规则,并随时关注优惠信息,以获取银行和商家的优惠券、积分、礼品等。
金融市场中,也有类似的通过“薅羊毛”来获利的机会。
一些交易所,为了促进流动性,对于提供流动性的一方进行返还。例如,如果你挂出了一个10.02美元的100股买单或者卖单,然后成交了,那么你作为提供流动性的一方,就会收到交易所的返还,例如0.01美元,100股的返还一共是1美元。
有的交易所是向取出流动性的一方提供返还。在前面的例子中,就是向与你成交的对手方提供返还。
高频交易公司会根据交易所的返还规则,选择成为提供流动性的一方或者取出流动性的一方。
假如现在交易所某只股票的价格是10.01:10.02,交易所对提供流动性的一方返还0.01美元。那么高频交易公司可以挂出一个10.01美元的买单和一个10.02美元的卖单,如果10.01美元的买单成交了,高频交易公司就能获得0.01美元每股的返还。
成交后,高频交易公司立即挂出一个10.01美元的卖单,因为刚才的成交价是10.01美元,所以10.01美元的卖单很有可能成交。成交后,高频交易公司作为提供流动性的一方又能获得一次返还。在两次交易中,高频交易公司平进平出,不赚任何差价,只赚交易所的返还。
与倒爷式“套利”相比,这种“薅羊毛”的交易形式存在一定争议,反对者认为这种方式对于市场没有任何正面意义。
3.黄牛
每到春运,买火车票的人增加,黄牛就会活跃起来。因为春节回家的人增多,对火车票的需求量增加,黄牛可以囤积火车票然后加价卖给真正需要的人。
高频交易中,也有类似的操作方式。
假如某只股票现在的价格是(买)10.01:10.02(卖),左右两边(买卖两方)各有100股的单量。突然,左边增加了5000股的买单,这时就可以断定有一个大买家出现了。而且看起来这个大买家是想以市场申买价成交。
于是,高频交易公司就可以把右边的卖单全部买下,并且为了买够5000股,可能直接把10.03、10.04美元的卖单都全部买下了。这时,这支股票的市场价格就变成(买)10.04:10.05(卖)。高频交易公司再以10.04美元的价格把股票卖给左边那个想以申买价成交的大买家,赚取每股0-0.03美元的差价。
这种方式的专业术语叫做“推动大象”。当然,买家也会逐渐学精,不把5000股的买单一次抛出来。这时,高频交易公司就需要不断地在对手方抛出小卖单,以试探买方意图,专业术语叫做“牵引冰山”。
与倒爷“套利”和羊毛党“薅羊毛”的方式相比,这种当“黄牛”的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真正想交易的投资者被耍了,利益也受到了损害。
4.无良中介
房产中介行业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假设你想在某个区域租一套房子并找了个房产中介,刚好,该区域里有一套合适的房子出租。此时,一些无良中介并不是直接撮合房东把房子租给你,而是自己先把房子租下来,然后再高价租给你。
高频交易中,也有类似的操作方式。
假设在一个交易所里,某只股票的价格是(买)10.01:10.02(卖);你想以市价买1000股,但在10.02美元的价格上只买到了100股,还有900股没买到。100股成交后,股票的价格已经变成了(买)10.01:10.03(卖)。此时,另外一个交易所该股票的价格是(买)10.01:10.02(卖)。因为有的高频交易公司在交易所有特殊的信息优势(例如“闪现委托单”),他们看到了你的这个订单,知道你还要以市价买入900股。于是他们迅速地吃掉另外一个交易所10.02美元的卖单,使得另外一个交易所的股票价格变成了(买)10.01:10.03(卖),然后再将股票以10.03美元的价格卖给你。一买一卖,能够快速地赚取0.01美元,900股的收益一共是9美元。
这种方式的专业术语叫做“抢先交易”。这是一种争议非常大的高频交易方式。反对者认为这是利用不公平的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利益。
高频交易的操作 *** 还有很多种,并且在不断演进。我们在这里只列举4种典型的方式。
伊世顿公司采取的方式应该是“幌骗”(spoofing),即频繁大量地下单撤单(撤单是为了不实际成交),营造市场价格即将变化的假象,诱骗其他交易者改变出价,以使自己获利。与前面所述存在争议的获利方式不同,这是一种确定违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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