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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对中国期货并购(外资可以投资内地期货吗)

5.46 W 人参与  2022年11月05日 13:00  分类 : 推荐  评论

今天给各位分享外资对中国期货并购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外资可以投资内地期货吗进行解释,期货开户手续费加1分,交反90%,无条件。直反期货账户,暂时不开也可以先关注备用公众号之一交易。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外资企业可以投资国内期货市场吗?

可以做,如果外资企业的法人是老外的话,需要找一个有中国身份证的委托人签合同就可以了,必须找一个有身份证的委托人。

跟中国企业开法人户是一样的

有护照、没有身份证的外国人是不可以开户的,因为交易所的系统只认身份证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更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 *** 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 *** 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之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 ,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 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 *** 邦存款保险,而加 *** 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 *** 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 *** 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 *** 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 *** 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中国期货现有多少国外资本参与

这个是保密数据,只有 *** 下属的保证金监管中心有统计。而且这个量也是动态的,开放后国内期民的交易方式不会发生大的改变,事实上不开放不代表没有外资在国内做,只不过按照目前规定外资必须在中国注册一个公司后才能参与,享受国民待遇,统计上也被视为中国境内公司。实际外资参与比例不低,大家熟知的大型投行,贸易商等都已经参与多年,CTA这些专业基金因为制度准入原因暂时还没进来。

2005至2010年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案例, 越全越好,更佳答案追分

跨国公司进入我国进行并购投资的模式很多,依据被跨国公司并购的企业是否上市,可以将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模式分为两大类,即跨国公司在华通过股票市场的并购模式与不通过股票市场的并购模式。

一、跨国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在华并购的主要模式

目前,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主要有7种:

1.跨国公司协议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在我国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分割的情况下,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是并购活动中最简单有效的方式。由于目前跨国公司尚不能直接从事A股交易,在主板市场难以占到一席之地;而在能够交易的B股市场上,上市公司发起人持有多数股份,而这部分又多以国有股、法人股形式存在,因此,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大量流通股份,并通过要约收购的可能性不大。《关于向外商 ***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 *** 提供了政策保障,可以预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将大量地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方式完成。

2.跨国公司直接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股权,即跨国公司参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达到间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如阿尔卡特(法国的世界著名电信跨国公司)通过从中方股东手中收购上海贝尔10%加1股的股份,同时买断比利时公司拥有的上海贝尔8.35%的股份,从而其对上海贝尔所持的股份增加到50%以上(50%的股权+1股)。由于上海贝尔是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上海贝岭25.64%股权,也转由合资公司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持有。通过这种方式,阿尔卡特不仅打破了电信领域外资不能控股的禁令,而且实现了持股上市公司的目的。这种方式的更大好处在于规避现有政策限制,因此,它将成为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一种主流模式。

3.我国上市公司向跨国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定向增发,是国际上通行的借壳上市模式,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收购方定向增发新股,以获得收购方的优质资产,而收购方在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同时,通过获得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而获得控制权的收购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后, *** 又陆续发布一些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配套文件,包括《上市公司以股份置换资产试点意见》(即定向发行),使以优换劣这样的非市场化的并购重组行为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得以调整。笔者认为,定向增发的推出,将极大地改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重组的模式,消除我国上市公司重组中的一些体制性障碍。

4.我国上市公司向跨国公司定向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模式在我国已有案例,如2003年1月23日青岛啤酒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公司与全球更大的啤酒巨头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AB公司)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的议案和“批准及同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向青岛市国有管理资产办公室、安海斯-布希及与他们各自一致行动的人士授出豁免,容许该等人士毋须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收购本公司所有已发行的股份”的议案。这标志着青岛啤酒公司向AB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所需的必备法律程序已基本完成,按照约定,2003年3月开始向AB公司发行可转债。

5.跨国公司先与我国上市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反向收购是指企业并购中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出售资产,并利用被收购方所支付的现金来全部或部分支付收购价款的行为。反向收购中,收购方的最终意图是从控股股东单位购买足以从管理上主导被收购方的股份,而被收购方及其控股股东单位从战略和产业调整的角度考虑也愿意被收购。反向收购合并其实是一项交易,未上市公司买进并控制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份后再进行合并,然后由未上市公司改组成新的董事会并控制该董事会。此项交易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其结果是未上市公司变成了上市公司。例如,2001年4月,米其林集团投资2亿美元与上海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米其林控股70%,之后,合资公司斥资3.2亿美元反向收购轮胎橡胶公司核心业务和资产。

6.我国企业的海外子公司或在海外的“窗口”企业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华润集团对国内上市公司的系列收购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华润集团是设立在香港的著名“窗口”企业。1999年6月,华润集团调整产权结构,中国华润总公司成为华润集团的全资控股公司,行使控股职能。2000年6月20日,中国华润总公司一次性收购万科8.1%股权,持股量增至10.8%,成为万科更大的股东。2000年6月30日,五丰行(中国华润总公司的子公司)属下的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2001年9月,华润以中国华润总公司的名义斥资1.5亿元收购四川锦华51%的股份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在医药领域,华润集团已经与东北制药集团签订合资意向书,香港华润将控股东北制药集团,从而间接控股上市公司东北制药,目前正处于资产评估阶段。2002年12月初,华润集团以2亿元拍得8698万股ST吉发国有法人股股权,从而将取代吉发集团成为ST吉发新的控股股东。华润在内地跨行业的大规模收购已经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形成了“华润系”。

7.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境外流通股票(如B股、H股、N股等)的形式或者其他金融创新模式进行的并购活动,也将成为并购市场的一大亮点,并且这类创新模式将更具有想象空间。

二、跨国公司不通过股票市场在华并购的主要模式

跨国公司在华不通过股票市场而进行并购的模式主要有8种:

1.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直接整体并购。整体并购是指对资产和产权的整体 *** 。一般来说,整体并购在并购方实力十分雄厚,而被并购方实力差距较大时才有可能发生。由于跨国公司相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实力对比的差异无疑是非常大的,因此,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整体并购时有发生。这种模式最典型的就是“中策模式”。1992年4月,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简称中策公司,它是1991年12月12日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易名而成的)收购了山西太原橡胶厂,从而开创了改革开放以后外资在华并购的先河。在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中策公司在我国的并购活动屡屡有惊人之处。1992年5月中策公司收购了福建泉州37家国有企业;1992年9月中策公司收购了大连轻工局所属的全部企业,创办了合资企业102家;中策公司在杭州、宁波、无锡同样创办了数十家控股型合资企业。中策公司在华的并购投资累计达到30亿万元,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被成为“中策现象”。

2.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直接部分并购或与我国企业新组建合资企业。部分并购是指对资产和产权的部分 *** 。一般来说,部分并购在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的实力差距较小时经常发生。合资企业的组建也可以看作是部分并购的一种特殊类型。这种类型的并购是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收购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份。胡峰(2003)建立的模型证明:合资双方不断相互了解与相互学习,是合资企业结构不稳定的根源。目前大量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普遍具有内生的结构不稳定,最终会走向终结,终结的最主要方式为合资企业的一方被另外一方收购了股份。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具有长期的战略目标,而中方合资者主要是针对短期效用函数进行博弈。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具有强烈的学习倾向,且学习能力大大强于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一旦外方的监督技术达到一定的临界点时,合资企业的外方就会显示出收购合资企业的强烈偏好,取得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收购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股权有两种主要方式。之一种是有增资时的收购;第二种是没有增资时的收购。应该看到,我国有相当多的合资企业是我国对跨国公司进入领域严格限制政策的产物,随着我国对人世承诺的逐步兑现,会进一步加快合资企业走向终结。目前外资在华的“独资化”倾向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4.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对我国企业的收购。例如,2002年12月20日上海通用(上汽集团与通用汽车的合资企业)、上汽集团和美国通用三家联手收购山东大宇整车部分(烟台车身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在重组后成立的新合资公司中,上海通用成为更大的股东,拥有50%的股份。

5.我国企业的海外上市公司或窗口企业在内地对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比如华润集团的子公司华润创业啤酒有限公司从1994年收购沈阳啤酒厂开始,到2002年底时,华润在内地已经收购了20多家啤酒厂,特别是在2002年收购了武汉东湖啤酒厂以后,华润啤酒的生产规模已经处于我国啤酒市场的行业老大地位。

6.跨国公司重组其在华分支机构。联合利华在华子公司的重组无疑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证。联合利华于1986年与上海制皂厂、上海日化开发公司合资组建上海利华有限公司。由于受当时的中外合资企业法规所限,联合利华在我国的扩张中一直延续着上海利华的合资模式。到了1999年,联合利华在华合资企业的数量已激增至14家。为了对在华企业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联合利华当年掀起了一场颠覆式的大调整,将其在中国的业务切分为三大块。14家企业经过重组后,不但大都收编为联合利华的控股公司,而且开始归并到4个明确的法人主体名下。联合利华当时的重组效果异常显著,经营成本下降了20%,外籍人员从120多调整到不足30人。为了对在华企业进行更加有效的组织管理,联合利华2002年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大调整。

7.跨国公司母公司之间的并购活动间接导致它们在华子公司之间的并购。例如,2002年5月7日,惠普完成了对康柏的并购交易,合并后的公司将成为全球更大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制造商,同时也是全球第三大技术服务供应商。由于惠普和康柏在华都有各自的子公司,因此惠普和康柏合并以后,它们在华的子公司也进入了合并日程。

8.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向其他跨国公司出售资产。这种模式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创新模式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除了已有的模式外,还将会出现更多的创新模式。跨国公司可能在将来采用的创新模式主要有:

1.跨国公司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获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生效无疑为跨国公司直接进入我国A股市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以后会有跨国公司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我国A股市场。

2.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拍卖和债权方式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我国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而被提起诉讼,其所抵押的公司股权将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而被拍卖。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拍卖市场获得相应上市公司的股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介入拍卖市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见《拍卖法》第33条的规定)。

3.跨国公司通过债权市场间接收购我国企业。跨国公司将有可能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债权而间接获得其股权,即“债权转股权”。这种并购模式广泛流行于国外的企业并购市场,很多投资公司都会低价收购目标公司的债权,然后通过使目标公司重组,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在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后再出卖股权,从而获得巨大收益。这种并购模式也受到国内法律体系的支持。例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开始将不良债权打包,向包括国外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出售,以期实现资产的盘活,因此外资介入这些不良债权,有助于直接获得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

4.跨国公司出面征集 *** 权而取得我国企业的控制权,但这种方式只能在短期内起到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作用。过去,一般是国内机构征集 *** 权,在未来必将会出现由跨国公司征集 *** 权的案例,因为在征集 *** 权的法律方面对跨国公司并没有特别的限制。跨国公司可以先占有一部分股权,然后凭借股东地位发出征集委托权的要约,在成功以后,按自己的意愿改组董事会,贯彻自己的经营战略,并可以为今后实质性的收购奠定基础。对于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协议中限制外资所占份额的行业,此种 *** 权的争夺对跨国公司更有意义。

5.跨国公司在华上市子公司吸收合并我国企业的方式。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对外资企业开放,预计会有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上市的现象,因而可能出现一种新的并购模式,即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但由于外资企业上市的门槛较高(如持续三年盈利、需要整体上市,防止剥离上市和捆绑上市、需要一年的上市辅导期等),因此这种模式还需要一段时间才会出现。

6.我国上市公司委托跨国公司进行股票托管与期权方案相结合的模式。2001年4月,宁夏恒力面向境外投资者公开征集股权受让人,计划通过股权委托管理和签订《股权远期 *** 协议》的方式引进外资股东,后因政策原因叫停,但随着将来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放宽,这种模式仍有操作空间。

7.跨国公司要约收购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跨国公司通过股票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由于中国股票市场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给要约收购带来了很大的不便。随着2002年7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A股市场进一步开放,这种模式会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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