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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期货交易 “中色金银”诈骗案被告人获刑

中国网
2016-06-0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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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色金银贸易中心诈骗案闹得沸沸扬扬。最近,这一案件一审结果出炉。
2016年6月1日,中国裁决文书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色159号会员单位法人安向阳等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期货交易业务,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安向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商郑州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甲被判处及二年零六个月。
环环相扣 中色铺开诈骗大网
曾任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监的帅百华,2013年7月5日创立中色金银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中色),在取得北京东城区金融办一纸批文之后,大张旗鼓的宣传包装,进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金融衍生品电子盘交易,不到两年时间,数万投资者深陷其精心编织的投资骗局之中。
一切听起来是那么正规。中色金银贸易中心的开业典礼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众多退休高级别官员、经济学者出席;采用金网安泰设计的软件作交易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2015年下半年,这场骗局泡沫被刺破。
和讯现货(hexun_xianhuo)了解到,2015年7月份,中色交易平台服务器关闭无法出入金,8月5日赤峰公安局在公告表示,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利用非法平台进行诈骗,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冻结涉案资金2.05亿元,不久之后,赤峰公安局再次发布公告,帅百华转移了实际大部分资金,跑路了!
据悉,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内部分工明确,包括会员部、稽核部、培训部、企划部、财务部、 *** 部和行政人力部,中色通过发展会员单位,再由会员单位发展客户。各部门环环相扣,铺开了这张最终瞄准投资者口袋的骗局之网,完成投资者巨额资金的隐秘流转。
根据中色金银贸易中心的 *** 管理员的证词,交易中心收取手续费、仓息、会员单位管理费。会员单位收取有客户的亏损钱,部分手续费、部分仓息。
中通泛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泛亚)是中色的159号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向阳,在承诺每年向中色金银缴纳36万元的会员费,同时向中色提供100万元的保证金。客户手续费一手150元,中色方面提取79元,会员单位等相关事项留有剩下的71元。
为了更好地盈利,安向阳发展了以王某甲为负责人的郑州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为 *** 商,大范围地开展业务。
2014年12月,郑州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正式引进北京中色交易平台,利用业务员冒充年轻女性等欺诈手段,吸引客户在“中色金”黄金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变相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员的提成标准是,开始是按照客户交易手数进行提成,客户投入1万元钱,提成14.2元。后来为了简化算法,换成按客户投入数提成,客户赔钱按照1万元至10万元钱之间,每1万元钱提1200元,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每1万元提成1300元,30万元至50元钱之间,每1万元提1400元,50万元以上每1万提1500元。
经赤峰信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159号(中通泛亚)总入金420余万,总出金106余万,收入总额203万(截止到2015年2月3日)。其中,中色分得仓储服务费3340元、手续费68190元、共计分得71530元。159号会员单位分得手续费62310元、平仓盈利391240元、承担持仓亏损14930元、共计分得438620元。
本身并无资质 却从事着非法期货交易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二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葛晖,股东为中色国贸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对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黄金业务行为性质相关认定意见的函》(银管函(2015)23号)认定:中色非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也非中国 *** 或北京证监局批准设立和负责监管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具备经营期货业务资格。中色金银公司搭建 *** 交易平台,发展会员及 *** 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组织投资人进行中色金标准化合约交易,且在交易中采用了保证金制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局、 *** 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等规定,认定中色金银公司及其会员和 *** 商所从事的黄金交易行为属于非法组织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这一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之一款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安向阳等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向阳、王某甲、梁某甲、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期货交易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判处安向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梁某甲和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及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贵金属行业风险爆发 *** 出手整顿
一般来说,国内的金属交易平台多为自然人或者企业投资设立,通过出售会员牌照和交易手续费盈利,交易透明性相对较低,多数并未发布交易数据,以及详细的交易规则。多数都是依据地方 *** 一纸批文就设立的,有些甚至没有任何手续。
以中色为代表的贵金属交易平台,为了招徕更多的投资者,获取更多的佣金收益,平台大力发展 *** 商。美女诱骗客户投资、与客户对赌交易等做法屡见不鲜。中色的会员经理在陈述证词时认为,“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处于法律边缘,首先没有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另外就是我国的投资者对这种市场没有深刻的认识;第三就是会员单位和客户之间的结算方式不正规,缺乏更公平公正的从业制定或者交易的规范定义。”
或许,这正是我国贵金属行业发展陷入困顿的原因之一。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贵金属市场始终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投资者接受程度有限;虽然有江苏等省市实现资金的登记、交易、结算分离,但其他省份依然缺乏统一的规范。
2015年, *** 发布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2015年以来,针对贵金属等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 *** 投诉剧增,反映出贵金属类交易场所的整改规范进展迟缓。为此,要对国内贵金属市场展开全方位强有力的整顿,意在有效遏制贵金属类交易场所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可以预见,困顿中的贵金属行业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img]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 *** 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 *** 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更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 *** 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 *** 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 *** 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是的,这个时候,对方应当在看守所。一审后,被告有权利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后,如果仍判决非法经营罪,对方将从看守所转移到监狱服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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