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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8月,以及证券时间20090218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股指期货开户手续费加1分,交反90%,无条件。直反期货账户,暂时不开也可以先关注备用公众号之一交易。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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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意义就是发现价值为实体企业套期保值服务,投资者可以进去投机
中国证券市场从1870年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三个时期:1870年至1949年的香港、上海、天津、北平的证券市场,1950年至1980年的天津、北京、香港、台湾证券市场,1981年至今的上海、深圳、香港、台湾证券市场,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三个阶段。
1986年9月上海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业务部开始了股票柜台交易,主要交易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两家公司的股票,1988年上海又有海通、万国、振兴三家证券公司成立从而初步形成了场外证券交易市场。
扩展资料
中国证券市场的类型:
1、证据证券
只是单纯地证明一种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信用证、证据、提单等。
2、凭证证券
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和证明持证人所履行的义务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存款单等。
3、有价证券
是指标有票面余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区别于上面两种证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让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市场
王老师星期五收盘前不能确定是赚还是亏,因为没有王老师购买股票与交易的具体数据。计算是赚还是亏的计算方式如下:
买入价值=买入股价*买入股数
买入手续费=买入价值*买入手续费率、星期五收盘价
卖出价值=卖出股价*卖出股数
卖出手续费=卖出价值*卖出交易税率
盈利=卖出价值-买入价值-买入手续费-卖出手续费
拓展知识: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进行单项收取,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
作为交易费用重要一部分的印花税是调节交易成本的一个常被用到的途径。
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大事记: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 *** 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为了 *** 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0.5%调低至0.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 *** 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 *** 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的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 *** 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 *** 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授让方不再征收。(截止2010年6月末,该政策已持续近2年未变化)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在2001年市场顶峰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又在2005年熊市谷底前下调印花税,再次上调则到了2007年牛市顶峰阶段;随后在2008年大熊市中两度调低印花税,先从双边千分之三调低到双边千分之一,随后从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千分之一。
2012年4月 *** 这一主动表态激发了市场想象,学者认为这可能涉及减免部分费用以及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
2012年5月,国内4家期货交易所宣布降低所有期货交易品种的手续费标准,各品种降费比例从12.5%到50%不等,期货交易所手续费水平整体下降30%左右,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将从6月1日起执行。
2012年6月印花税改革已纳入相关部委调研范围。
2012年8月2日 *** 宣布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四家期货交易所再次大幅降低A股交易经手费、过户费、期货交易手续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按照监管部门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减轻投资者交易负担的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照交易金额的千分之0.069双向收取,降幅为20%。
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
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1‰,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3‰,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1‰(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 *** 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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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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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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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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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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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 *** 、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
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更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更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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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
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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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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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
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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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 *** 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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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 *** 、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接受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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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
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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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
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之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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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
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
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
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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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
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 *** 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往期的期货历史数据,可以查看月份连续合约数据是可以找到的,下面就有2012年螺纹10合约的走势,同样也会有18年10合约螺纹钢价格走势。一般的软件比如文华财经上都有K线走势,要是具体的数据,有些软件是可以导出数据的。
拓展资料:
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
期货的交易所
1、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受中国 ***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铜、铝、锌、燃料油、天然橡胶、钢材等七种期货合约。
2、大连商品交易所
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成立以来,大商所始终坚持规范管理、依法治市,保持了持续稳健的发展,成为中国更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啤酒大麦,正式挂牌交易的品种是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3、中金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 *** 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上市的期货品种为股指期货(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
4、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的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远期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1998年8月,郑商所被中国国务院确定为全国三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有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绿豆等,其中小麦包括优质强筋小麦和硬冬白(新国标普通)小麦。
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8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证券时间20090218、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8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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