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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规定(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1.73 W 人参与  2022年11月29日 20:36  分类 : 必看  评论

期货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合约标准化期货市场交易的对象是期货合约,期货合约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级和交割等级及替代品升贴水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条款都是标准化的,交易双方不需对交易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便利了期货合约的连续买卖,具有很强的市场流动性,极大地简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也即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时需缴纳少量的保证金,一般为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就可以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

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双向交易,也就是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称为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称为卖出建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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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规则

1、合约标准化:期货市场的交易项目必须合乎期货合约标准化。

2、保证金制度:期货的交易者需要在货期交易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3、双向交易于对冲机制: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作为期货买家买入建仓,也可以作为期货卖家卖出建仓。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5、涨停板制度。

6、强行平仓制度。”

拓展资料:

1、期货的发展:历史上最早的期货市场是江户幕府时代的日本。由于当时的米价对经济及军事活动造成很重大的影响,米商会根据食米的生产以及市场对食米的期待而决定库存食米的买卖。在1970年代,芝加哥的CME与CBOT两家交易所曾进行多项期货产品的创新,大力发展多个金融期货品种,令金融期货成为期货市场的主流。1980年代,芝加哥的交易所开始发展电子交易平台。踏入1990年代末,各国交易所出现收购合并的趋势。

中国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在民国年代,中国上海曾出现多个期货交易所,市场一度出现疯狂热炒。伪满洲国 *** 亦曾在东北大连、营口、奉天等15个城市设立期货交易所,主要经营大豆、豆饼、豆油期货贸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交易所在中国大陆绝迹几十年,到1992年郑州设立期货交易所,展开另一波期货热炒风潮,各省市百花齐放,最多曾经一度同时开设超过50家期货交易所,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期货交易所数目的总和。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及1998年,两次大力收紧监管,暂停多个期货品种,勒令多间交易所停止营业。自1998年后,中国大陆合法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只剩下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三所,前者经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后两者经营农产品期货。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首项推出的产品为沪深300股指期货。

2021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消息,我国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效率在90%以上的品种超五成,期现相关性在0.9以上的期货品种超六成。铜、棉花、大豆等成熟品种的期货价格已逐步成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定价基准。

商品期货交易要遵循的交易制度有哪些?

;     商品期货交易制度是每个炒期货的个人都应遵循的一般法则和条例。那商品期货交易要遵循的交易制度有哪些?我们具体来看看~

      商品期货交易制度一般包括包括开市、闭市、报价、成交、记录、停板、交易的结算和保证金、交割、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罚等内容。

制度一:保证金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 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制度二:每日结算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 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 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金。

制度三:涨跌停板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制度四: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制度五:大户报告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 *** 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制度六:实物交割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制度七:强行平仓

简述期货的交易制度

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期货作为一种投资,期货交易的运行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本文将会对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做简单的介绍。

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 *** 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期货交易有哪些基本制度?

;      1、会员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

      期货交易

      所实行会员制。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成为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入交易厅直接进行交易,非会员必须通过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 *** 交易才能进行期货交易。实行严格的会员管理制度,直接关系着市场规模和市场质量。作为交易所的会员,享有交易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2、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5——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就是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会员及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中国 *** 规定的标准。经中国 *** 的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在进入交割月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收取的保证金比例逐步提高。保证金属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规定为客户向期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约定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的,则应当通过交易所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3、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

4、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T+0的交易方式。同时每日价格更 *** 动幅度有一定的限制,超出规定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的波动幅度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停板时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连续出现停板时,交易所可以临时采取如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等控制风险的措施。

5、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实行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期货合约、不同的交易阶段制定持仓限额制度,通常在一般月份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该合约持仓总量的15%。超出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 *** 的80%以上,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要求报告的持仓水平。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但进行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也应执行大户报告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即是指交易所制定的、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期货合约交割时,是以标准仓单的交付实现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标准仓单的生成通常需要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实物交割发生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根据距离远近,交易所可以对不同地点的交割制定升、贴水,以平衡运费和商品的地区价差等影响价格的因素。标准仓单可以按交易所规定进行 *** ,标准仓单的 *** 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望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在规定交割期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或买方未支付货款或支付不足的,视为违约。交易所对违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8、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

      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 *** 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9、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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