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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说的应该是总沉淀资金量吧,指的是这个合约参与的总资金
[img]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五)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一个规则,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
一是净资本要达到5亿元以上;
二是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三是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高管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是近3年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是要有资管业务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场地和设施等。
P2P网贷行业发展出现波动,监管力度加大
中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遵循着不同于欧美市场的规律,就其发展历程而言,大致经历了萌芽阶段、高速发展阶段、风险爆发期、政策调整期四个阶段。随着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大量不具备运营资质的P2P网贷平台也开始涌入市场,市场对P2P网贷行业的期待也开始回归理性,这将出现平台的兼并、重组和结盟。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的日趋完善,相关P2P网贷行业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P2P网贷风控体系的完善,中国P2P网贷行业的本土化进程已基本完成。
2011-2019年,我国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截至2018年12月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相比2017年底减少了1219家。自从2015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3464家后,已经连续三年出现下降。
截止2019年1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为1031家,12月底下降至343家,相比2018年底减少了678家。
行业进入专项整治,监管政策日趋完善
2019年网贷行业专项整治进入深水区。2018年12月底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的175号文首提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奠定了2019年整个行业清退转型的主基调,此后多份重磅文件及多次高规格会议所传达的网贷整治总方针基本保持了一致性,即推动大多数机构良性退出,引导部分机构转型。
另外随着行业出清的加速,恶意逃废债的现象也愈加严重。为应对这一乱象,2019年9月初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支持在营网贷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表示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要求各地将形成的“失信人名单”转送央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
行业经营效益持续走低,平台退出或转型呈主旋律
2018年全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17948.01亿元,相比2017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8048.49亿元)减少了36.01%。在2018年,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接连突破7万亿和8万亿元两道大关。从2018年单月的成交量走势看,呈现上半年高、下半年低,其中1月更高达到2081.99亿元,10月更低仅为1022.67亿元,2018年第四季度成交量维持低位的走势,这也反映了当前出借人对于P2P网贷行业仍然较为谨慎的态度。
2019年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9645.11亿元,相比2018年全年网贷成交量(17948.01亿元)减少了46.26%,从数据可以发现2019年全年成交量创了近5年的新低。随着成交量逐步下降,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也同步走低。截至2019年底,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下降至4915.9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了37.69%。中小企业贷款余额
成交量逐步走低与部分大平台逐步转型、监管“三降”、出借人对行业谨慎的态度密不可分。同时,由于2019年行业清退力度加大,平台继续按照监管“三降”要求降低贷款余额,此外多家大平台开始业务转型,停止发标导致贷款余额急剧下降,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行业贷款余额在2019年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2019年网贷行业总体综合收益率为9.89%,相比2018年网贷行业总体综合收益率上升了8个基点(1个基点=0.01%)。2019年综合收益率继续小幅回升,主要原因在于2019年上半年几家大平台出现爆雷,为避免出借人信心不足资金大幅度流出,不少平台为提高出借人留存率,进行了加息活动。不过,后期随着平台发标数量的大幅度减少,资产端监管加码,借款端利率下降导致出借端利率也出现下滑,行业综合收益率持续下行,因此2019年全年看综合收益率呈现前高后低的局面,但是总体仍然相比2018年略有上升。
以上数据及分析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净资产=1亿-200W+400W-2000W=8200W
但是风险监管指标规定,净资产应该大于客户总权益的6%=1.2E,8200W1.2E,出现风险;
8200W/20=410W300W,符合;
净资本/净资产=82%大于40%,符合;
净资本大于3000W符合;
如果降到5000W,5000W/20=250W小于300W,不符合。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 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 规定的更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期货公司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进行投资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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