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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一、中国 *** 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 *** 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 *** 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 *** 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国 *** 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 *** 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 *** 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 *** 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二、机构设置
1.两委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出台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 *** 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2.行政处罚委员会
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意见。
3.职能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职能部门:
4.办公厅
草拟机关内部办公的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办公;组织会内有关重要文件的草拟、修改;负责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编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资料;管理机关的财务、资产、档案;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的议案、提案。
办公厅内设咨询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的国际国内顾问提供服务,承担咨询顾问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之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调查处理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违法违规”)事项,明确监管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或正式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第三条 证券监管机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证券法》和《期货条例》规定的证券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调查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办理的事项,按照《基本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其要求办理。调查终结后,向其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派出机构对中国 *** 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要求中国 *** 参与办理的案件,中国 *** 应当派出调查人员,按照要求参与办理。第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证券监管机构为主办理的事项,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的案件,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或者共同商定的要求办理。第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派出的调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的部门领导报告。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派出的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但交办领导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八条 派出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如须作出处罚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调查事项,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 *** 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股市运行事关经济金融全局。股市不稳,不仅市场自身发展大受影响,还会对系统性金融安全造成威胁。经历了前年股市异常波动,以及去年以来市场逐步回归稳健态势,对于股市应“以稳为重、稳中求进”,各方已形成共识。
宏观环境——
“利好”“利空”谁更多?
近期,前几年有些被冷落的蓝筹股在股市中逐渐升温。尤其是春节以来,在银行等板块不断走强的带动下,上证综指不断刷新年内高点。
市场风格的悄然转变,与经济基本面密切相关。回顾2016年,中国经济总体运行平稳,而且“稳”的因素在增强,“进”的亮点也频频闪现。GDP增速纵向看虽然有所回落,但横向比较,在全球经济仍居前列。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混合所有制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革”这一主题词持续为股市输入活力。
2015年巨亏近30亿元的陕西煤业,近日发布2016年业绩预报,全年盈利为25亿至30亿元。陕煤的业绩大逆转,基本代表了整个煤炭类上市公司情况。数据显示,截至近日两市已有32家煤炭上市公司发布2016年全年业绩预告,25家公司业绩预喜,其中业绩扭亏公司达14家。去年,由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去产能成效显现,煤炭过剩局面得到缓解,产品价格迎来一定修复,这是上市煤企的业绩上扬主因。
业绩的好转,也体现在二级市场上,煤炭股已成为目前投资者关注的热门板块。事实上,不光是煤炭,供给侧改革受益股去年以来整体走强,钢铁、有色等均跑赢同期指数。
进入2017年,农业供给侧改革、国企混改、去产能加码扩围、“一带一路”等再度成为市场热词,表明今年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大动作”仍会对股市稳定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田利辉认为,宏观经济企稳、改革加力推进、微观创新提速等,是股市保持平稳的积极因素。具体来说,在投资和消费的拉动下,生产者物价指数不断回升,我国经济出现了企稳势头,不少优质企业正在积极推动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
从政策面看,稳定的政策基调有利于股市平稳,避免大起大落。今年的政策基调已明确,要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在看到积极因素的同时,也需保持一份清醒。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郝旭光认为,我国经济进入初步恢复阶段,虽然还未显现强势,但至少已有底部迹象,而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建设等推进顺利,让股票投资者信心有所增强。然而应看到,中国经济还没有迈过“三期叠加”关口,转型升级没有到位,虽然近年来新动能在成长,但还不能弥补传统动能减弱的缺口,困难和挑战不可低估。
比如,目前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依然面临困难,一些僵尸企业仍在吸取宝贵资源。这些情况在上市公司中也有所反映,有的公司盈利能力持续下降,债务负担较重。
外部风险因素不能小视。当下,全球经济调整仍未到位,国际金融市场也难言平静。在持续多年的宽松政策后,全球流动性是否会迎来拐点,全球股票、外汇、大宗商品等市场敏感性极强。华融证券常务副总经理张建军认为,我国资本市场与全球市场的共振性今非昔比,联动机制也更复杂,今年应密切关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市场波动的输入性影响,并做好相应风险防范准备。
市场层面——
“人造波动”怎么管?
刚刚公布的一例市场操纵案显示,盛某曾在短短几日内,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英威腾”股票,拉抬、维持该股股价,随后反向卖出,从而迅速获得非法收益。
*** 主席刘士余近日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到:“没有波动的资本市场是一潭死水,但惊涛骇浪一定是弱肉强食,市场 *** 纵。”由此可以看出,股市出现异常波动,往往是一些人搅浑水,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人造波动”。从严监管,创造干净清朗的市场空间,是促进股市稳定、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
张建军表示,我国股市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带有很强的不成熟特征。新股上市造假、壳资源火爆、上市公司频繁融资、过度融资、利用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套利、大股东违规减持及内幕交易……种种乱象为股市安全运行埋下隐患。从严监管、全面监管,是切中要害之举。
春节过后,中小板公司山东墨龙向市场投出一颗“炸弹”,引起轩然 *** 。根据其公告,此前预计的2016年业绩扭亏打了水漂,变脸后的年度业绩预计为-6.3亿至-4.8亿元,业绩预测严重“失准”。而在预告扭亏和本次巨亏公告披露之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精准”打了时间差,大量减持股票而且没有及时公告。
数据显示,截至2月中旬,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董监高及其亲属的净减持金额累计达107.68亿元,而去年减持金额则超过3609亿元。去年有338位股东持股数已变为零,实现“清仓式”减持。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在利空消息发布之前减持,或在高送转后减持。这些减持行为既让市场不断“失血”,承受压力,也可能涉及违规,扰乱了市场秩序。
田利辉认为,目前重要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存在的问题是制度不够完备、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存在内幕交易。在大股东减持问题上,需要梳理法规,引导大股东成为长期投资者,坚守价值投资,适时适度合法合规增持和减持。大股东持股应该成为个股市值的稳定器,而非个股股价动荡的制造者。
巨量再融资也是高悬在市场头上、一直让人不安的因素。2016年,A股再融资规模创历史新高,是同期新股首发融资的数倍。除了规模惊人,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频繁融资、过度融资、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利用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套利以及频繁变更募资用途等问题,跨界、脱离主业、编造募投项目、追概念,引发股价剧烈波动。针对这些问题, *** 近日已出台相关规范举措。
张建军表示,再融资的规范,不但能优化市场融资结构,还有助于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对股市稳定健康运行和实体经济良性运转都是利好消息。
稳定机制——
能否赶走“蹿天猴”?
从A股市场现实情况看,个人投资者开户超过1亿户,大户和部分机构投资者投机心理强,大进大出、快进快出,市场“羊群效应”很强,极易形成行为趋同、跟风操作。正因为此,A股市场上反复出现“蹿天猴”式大起大落。如何建立起长期稳定机制,也是未来发展要关注的问题。
股市如同一个大“资金池”,流动性如果短期内大进大出,就会在市场上掀起巨浪。2015年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杠杆资金在短期内大量涌入,之后又迅速撤离。防止流动性的非正常进出,对保持股市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田利辉说,综合看国内外形势,今年股市流动性的不确定性还是比较大,需要未雨绸缪,防范非正常进出。长期来看,应通过稳定市场信心、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实体经济的手段吸引长期稳定资金入市。
张建军也表示,避免流动性非正常大进大出,从根本上应调整流动性提供者的结构,即优化投资者结构,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例如,积极鼓励养老金入市,确保更长期、更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促进基金公司在引导价值投资上发挥更大作用。
去年底,广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成为《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后与全国社保基金会之一个签约的省份,签约后广西将先后有400亿元资金委托投资。种种迹象显示,养老金进入股市的步伐在加快。
郝旭光表示,流动性波动只是股市波动的表面原因,深层次背景是人们对经济走势、上市公司盈利趋势以及政策面、改革举措的信心。避免资金非正常进出,一方面应控制好各种杠杆工具,防止过度使用,另一方面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完善市场制度,一个健康有序、能够提供长期回报的股市才能吸引长期资金进入。
也有市场人士提出,保持市场稳定,还需建立股、债、期市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此,田利辉表示,成熟的股市呼唤公开、公平和公正,让市场来调节资本、资源的配置,不能过度过频地干预。但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情况下,则需主动出手,防止风险扩散。逆周期调节机制不是要干预市场,而是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郝旭光认为,政策本来就应该逆周期,讲究前瞻性和预见性及相机调节。在股市中,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一旦发生,往往会产生很大震动和危害。事后监管虽可以惩戒违法违规活动,让肇事者付出代价,但无法挽回已有的损失。因此,监管上需要更突出预防性,“从早、从小、从严、常态化”,以减少不利事件、违规行为发生,防患于未然。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第五条 中国 *** 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六条 中国 *** 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 *** 、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 *** 、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通过 *** 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
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证监法律字[1999]3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一:
^^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 *** 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 *** 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2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
21、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9号)
22、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
2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2号)
2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8号)
25、关于要求各证券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帐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23号)
26、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1号)
27、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2号)
28、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74号)
29、关于印发《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程序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95号)
3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0号)
31、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证监[1996]4号)
32、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1996]7号)
33、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号)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2号)
35、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
36、 *** 工作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1号)
37、中国 *** 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规案件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2号)
38、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30号)
3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
40、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证监信字[1996]8号)
41、关于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6]3号)
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4号)
43、关于持股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5‰的个人股东投票权的函(证监函字[1996]22号)
44、关于发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证监[1997]6号)
45、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1997]9号)
4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4号)
附二:
^^失效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委发[1993]41号)
2、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委发[1993]58号)
3、关于企业上市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委办函[1993]13号)
4、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上市的程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21号)
5、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
6、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8号)
7、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证委发[1994]20号)
8、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42号)
9、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 *** 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0号)
10、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3号)
11、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
12、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1号)
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证委发[1996]17号)
14、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7号)
15、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证委发[1997]13号)
16、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7号)
18、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39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
20、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21、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76号)
22、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5号)
23、关于向证券经营机构发放《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2号)
24、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1号)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五条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之一款规定的限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之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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