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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交易,金融术语,是以将来的特定日作为交割日,按现价卖出或买进证券的交易。其特点是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即使不持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只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卖多额的证券;在交割日之前通过对冲买卖,卖出和买进期货,只进行差额结算。
拓展资料:
期货交易具有明显的投机性,购买者并非真正购买有价证券,卖出者也不一定握有证券,两者往往在赌行市的涨落:当证券价格上涨时,买者会以较小的本钱带来较大的利益;当证券价格下跌时,卖者将会取得较多的好处。所以这种本小利大的可能性,对买者和卖者都有强烈的吸引力。因为交割期到来结算时,只需支付行市涨落的差额,所以,买卖双方可以靠“买空”和“卖空”牟取暴利。美国于1975年10月更先开设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其后西欧、日本等国也陆续开设了期货交易市场。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期货的特点有: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保证金、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合约的标准通常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价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厅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的;国外大多采用公开叫价方式,而我国均采用电脑交易。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不允许私下交易。期货合约可通过交收现货或进行对冲交易来履行或解除合约义务。最小变动价位:指该期货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简称《报告》),对场外衍生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益凭证、场外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等场外证券业务2021年度相关数据进行介绍。截至2021年底,共有8家证券公司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资质,累计91家证券公司报送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0732只,备案总规模10.67万亿元;2021年全年,证券公司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1万只,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债券交易现券买入合计111万亿元,卖出合计101万亿元。
8家券商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资质
就场外衍生品业务而言,《报告》显示,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采用交易商管理机制,截至2021年底,共8家证券公司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资质,35家证券公司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资质。2021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场外期权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在业务规模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共新增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名义本金84038.01亿元,同比增长76.56%。其中新增收益互换交易合计名义本金47727.35亿元;新增场外期权交易合计名义本金36310.66亿元。截至2021年末,未了结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共存续名义本金20167.17亿元,同比增长57.80%。其中,收益互换交易存续名义本金10260.67亿元,场外期权交易存续名义本金9906.5亿元。
在交易集中度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新增交易集中度(指每月新增交易中名义本金排名前5名的证券公司交易量之和在全市场中的占比)依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但相较于2020年整体走势有所降低,且全年月度趋势稳中有降。
在合约标的分布上,主要有A股股指、A股个股、大宗商品和其他标的(包括基金及基金专户、境外股票、境外股指、股指期货、债券、汇率等)。以名义金额计算,截至2021年末,场外期权业务中A股股指占比更高,约为57.33%;收益互换业务中其他标的占比更高,约为57.23%。
《报告》显示,从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情况看,商业银行、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买方机构。以名义金额统计,截至2021年末,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占比较高,分别为54.00%、13.72%;收益互换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中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占比较高,分别为55.86%、20.08%。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报送备案逾万只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方面,《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末,累计91家证券公司报送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0732只,备案总规模10.67万亿元。根据中国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报告》显示,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共新增备案数量2770只,同比上升20.96%,新增备案规模20820.42亿元,同比上升8.51%。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共涉及17个行业,主要分布于建筑业、综合业和金融业等领域,集中度相对较高。
2021年度3年期以内债券备案规模同比上升,其中1年期以内债券同比增长36.02%;5年以上债券备案规模同比下降22.22%。2021年,非公债持有人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含农信社)、券商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信托计划等。其中,银行理财产品持有金额占比更大,为24.04%。
2021年券商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1万只
收益凭证发行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TR)已持续接受113家证券公司备案收益凭证产品,日均备案产品数量约188只。2021年全年,证券公司全年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091只,发行规模10226.49亿元;截至2021年底,存续收益凭证数量为15951只,合计金额4142.24亿元。在发行场所方面,在报价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发行的收益凭证分别占发行总量的41.21%和58.79%。
从收益结构情况来看,2021年市场新发行收益凭证中,固定收益型产品规模6539.53亿元,占比为63.95%;浮动收益型产品规模3686.97亿元,占比为36.05%。截至2021年12月末,存续收益凭证主要集中于固定收益型产品,金额为2605.12亿元,占比为62.89%;浮动收益型产品规模1537.12亿元,占比为37.11%。
从发行期限结构情况来看,2021年收益凭证全年新发行的产品期限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合计金额为7039.51亿元,占全年新发行总规模的68.84%;期限一年以上产品金额为3186.97亿元,占全年新发行总规模的31.16%。
从投资者持仓情况来看,截至2021年末,全市场存续的15951只产品共涉及375343个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集中在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集中在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为370006人,数量占比为98.58%,持有规模共705.71亿元,占总存续规模17.04%;机构投资者5337家,持有规模共3436.53亿元,规模占比为82.96%。
2021年场外债券交易现券买入111万亿元
场外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方面,《报告》显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涉及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借贷交易四大类别。2021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债券交易现券买入合计111万亿元,卖出合计101万亿元;新增正回购规模合计430万亿元,新增逆回购规模合计106万亿元;远期交易新增买入465亿元,卖出401亿元;借贷交易新增借入41594亿元,融出180亿元。
从持仓规模来看,截至2021年末,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持仓券面金额26.30万亿元,公允价值26.30万亿元,同比增长19.08%。从持仓债券的品种结构看,2021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持仓信用债占比约三分之二,利率债、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占比约三分之一。其中,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持仓占比略呈下降趋势,利率债、同业存单持仓占比略呈上升趋势。
从持仓债券发行场所来看,2021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主要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占比近四分之三,总体呈上升趋势;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约占四分之一,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末,自营/自有资金持仓银行间市场债券比例约为64%,资管/基金产品持仓银行间市场交易债券比例约为7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 *** 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等。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中国 *** 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 *** 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四)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六)组织、草拟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增强规章的规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第二章 立项与计划第六条 中国 ***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七条 中国 ***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八条 法律部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中国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第九条 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中国 ***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报会领导批准后由法律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第十条 中国 *** 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法律部应当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律部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法律部将汇总后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会领导。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 *** 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的公职律师等法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的,应当商法律部后报会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起草部门应当要求参与起草规章或者受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专家、单位遵守保密等制度。第十三条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资料;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 *** 调研报告;采取各种形式听取意见的,应当 *** 座谈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听证会报告等相应的报告。第十五条 规章内容涉及中国 *** 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
规章内容涉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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