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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购汇手续。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 *** 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永安是行业龙头公司,就公司的利润来说,属于行业的领头羊。因为国内一线的期货公司大多数是券商系公司,而永安不属于这一系列的。特别是永安国富产品一直表现的较为稳健,产品的业绩非常突出,所以很多买期货的用户主要就是看永安。但是他家的费用也是比较贵的,性价比不高,建议多对比下费用,选择更优惠、性价比更高的不同期货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是按照手数收取固定金额,比如玉米期货,一手手续费交易所单边是1.2元;有的是按照成交额的万分之几来收取,比如股指期货,一手手续费交易所单边是成交额的万分之0.23这些品种手续费计算 *** 是:点位*合约乘数*手续费率?开户可联系我资深客户经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投资顺利。
【拓展资料】
利润“三驾马车”
永安期货2017年年报显示,去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实现营业收入96.84亿元,同比增长42.3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88亿元,同比增长45.8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16.91%,较上年同比增加3.05个百分点,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提高。
中期协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期货公司共实现手续费收入145.901亿元,净利润/9.431亿元,同l分别增长5.03%和20.65%。按此数据计算,永安期货净利润贡献在行业中占比超过10%。
从永安期货去年利润构成看,客户权益相关收益(手续费、利息)、投资收益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收益已成为公司利润的“三驾马车”。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5.93亿元,同比增长1.3%;利息净收入为5.24亿元,同比增长5.62%。两项收入相加为11.17亿元,占营业总收入11.54%,如果剔除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影响,客户权益相关收益在收入中占比将超过50%,仍为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2017年,期货行业整体相对低迷。中期协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我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额为187.9万亿元,同比下降3.95%;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30.76亿手,同比下降25.66%。在期货市场成交量明显下滑、存量客户权益基本稳定的大背景下,期货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增长主要源于期货交易所返还的大幅提升。此外,去年国内利率水平有所提升,导致期货公司利息净收入有所增长,使得客户权益相关收益小幅增加。
国内一线期货公司大多集中于券商系公司,根据相关券商2017年年报,中信期货、国泰君安期货、海通期货、银河期货、华泰期货5家公司去年净利润超过2亿元,其中中信期货净利润为4.1亿元,在行业内仅次于永安期货。相比2016年,永安期货相比其他一线期企的领先地位进一步拉大。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平仓盈亏+浮动盈亏+出入金-手续费。
上日结存的意思是上个交易日客户的账户总额。
平仓盈亏是指在实际平仓时所发生的损益。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指按持仓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img]从最新的评级报告来看的话,和合期货并没有被收购,只不过因为这一次的行业调整,直接导致他被连降五级,成为了更低等级的期货公司。根据中间会公布的2021年的期货公司分类排行榜当中,我们可以看出Aa级别的期货公司只剩下19家相比较于上一年少了两家cd级别的期货公司,分别增加了一家。在今年一共有53家期货公司的评级被调整,调整的比例占据了所有气候公司的36%,其中有30家期货公司被下调,另外96+7后公司的评级保持不变。而在下调到评级当中,和合期货公司直接被下调五级成为了更低等的期货公司。
今年来,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市场结构优化、企业套期保值需求增加,对于期货公司来说风险与机遇并存。
中国期货业协会10月12日公布的2021年8月期货公司总体及分辖区经营情况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150家期货公司净利润85.65亿元,同比增长63.02%;手续费收入194.79亿元,同比增长74.06%。
8月当月情况,有150家期货公司净利润13.42亿元,环比增长18.62%,同比增长95.16%;手续费收入27.54亿元,环比增长3.10%,同比增长43.43%。截至8月底,全国150家期货公司客户权益为11666.36亿元,环比增长4%,同比增长55.12%。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前8个月全国期货公司的净利润已接近2020年全年86.03亿元的水平。 中国 *** 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期货监管部门使用,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1、首先给所在的期货公司打 *** ,告诉他你要把钱全取出来。
2、其次他们就会给你解除,你就可以全取出来了。
3、最后期货资金取出可以通过银期转账完成。
平安期货王兆先
“客户权益”和“风险率”也是期货市场使用频率较高的名词。“客户权益”涵义有时很清晰,有时也让客户糊涂,有必要做些解释。顾名思义,客户权益就是客户所具有的权利和利益,期货行业是指账户内客户可享有的资金总额。无持仓时,客户权益就是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总额(简称初始保证金)。而有持仓时,客户权益等于客户账户内可用资金总额与持仓保证金之和,其中可用资金和持仓保证金都是动态的,并且可用资金可正可负。当可用资金为负时,表明客户权益已小于持仓保证金。
在客户有持仓情况下,客户权益也可用初始保证金、持仓保证金、浮动盈亏和期货公司交易手续费来表示,即:
持仓保证金=股指期货动态点×合约乘数×买(卖)×张数×保证金比率
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可用资金=初始保证金+浮动盈亏-期货公司手续费
可用资金=初始保证金-持仓保证金+浮动盈亏-期货公司手续费
客户持仓风险=(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100%
从公式可看出,当浮动亏损额(初始保证金-持仓保证金-期货公司手续费)时,可用资金就变负了,说明客户权益已小于持仓保证金,期货公司将发出追保通知书。自己账户上的可用资金竟然为负值!证券行业来的客户对此难以理解。其实这是期货保证金交易机制以及滞后追保引起的。由于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亏损被放大,因此价格反向波动导致的亏损可能使得客户权益低于持仓保证金,但因期货公司追保要给客户时间,通常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客户权益低于持仓保证金,从而出现可用资金为负的情况。
目前多数期货公司将持仓风险率定义为:客户权益与持仓保证金之比的百分数。从这个定义看,客户持仓风险率反映的是客户权益占持仓保证金的比例,因此客户持仓风险率“数值”越小,客户持仓风险越高。这点与风险越高,表示风险的数值也越高的正常习惯相背离,是国内期货界早期混乱留下的小问题,此处点出提醒投资者注意。
事实上,确实有很多新客户询问这个问题,因为在一般人的意识中,表示风险的数值越大,风险应该越大。可见,期货界所普遍采用的客户持仓风险率也会误导投资者,在投资者风险还很低的情况下,就让一些不了解的客户担惊受怕,来问我们为什么他刚入市风险就这样高。其实,期货行业目前的持仓风险率的计算公式表达的是客户持仓安全度,如果将目前的持仓风险率换为持仓安全度,也就不会出现新客户不解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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