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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 *** 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 *** 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 *** 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 *** 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 *** 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 *** 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 *** 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 *** 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证券法》之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法》之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之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之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上述《股票投资委托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未经中国 *** 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等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无效协议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来承担。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 *** 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也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认为委托 *** 行为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亏损由受托方承担;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临时让渡资金控制权,没有丧失资金所有权。委托炒股具备委托 *** 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签有合同协议,且其内容无与法律相冲突处等,双方签名后,其合同协议即算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个人购买银行产品时,承办人是购买者本人。任何理财产品都是有风险的,购买银行理财都会有相应的风险提示,理财合同中也会有相应的风险承担条款。因此,只要你主动购买理财,就需要承担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一定风险,一般从低到高分为R1-R5五个等级。如果达到R3级以上,本金无法保证。因此,银行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为投资者做一个风险评估测试,判断其风险承受水平,投资者应购买相应级别或以下的理财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银行不承担。
拓展资料:
1、以保持和增加金融价值为目的的金融管理(财产和债务)。财务管理分为公司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个人财务管理和家庭财务管理。人类的生存、生活等活动离不开物质基础,这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
2、“理财”之所以常与“投资理财”相结合,是因为“理财”中有“投资”,“理财”中有“投资”。所谓理财,不仅仅是投钱。被投资也是一种理财。如果你不知道如何投资,你就不知道如何更好地管理你的钱。
理财途径:
1.银行投资
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一般为大额存单、资产管理产品等。券商或基金公司代销的基金不属于财富管理。
2.证券公司财务管理
证券融资一般包括证券收益凭证、资产管理产品等。
3.保险融资
财务管理更趋向于长期性,重点解决长时间之后的教育规划和养老规划,同时解决意外、医疗等保障问题。
4.投资公司金融
公司投资理财一般包括信托基金、黄金投资、玉石、珠宝、钻石、第三方理财等。,对初始资本要求高,适合高端理财人才。
5.电子商务财务管理
21世纪,除了网点在线理财,互联网上的金融搜索引擎也可以用来搜索金融产品,在投资前比较风险和收益。
6.理财 *** :
在银行和证券公司理财,需要开立相应的金融账户。一般来说,储蓄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都可以通过银行开设的理财账户办理,大银行也可以通过银行系统购买。由于银行网点分布广泛,通过银行渠道开立的投资理财账户可以在银行柜台办理。证券公司开立的金融账户可用于投资股票(包括a股、b股、h股等)等一系列投资理财工具。),债券(包括 *** 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期货(包括金融期货如股指期货、外汇期货、商品期货如黄金期货、农产品期货等。).证券账户的开立可以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需要在交易日内办理。投资公司的手续相对方便。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即可。投资公司还将为客户定制专属理财计划。
[img]根据民事诉讼法,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除非:
1、被告失踪;
2、被告与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有相关约定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另外,楼主说的“委托”不是代客户决策,而是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指令,向期货交易所下达交易指令,不存在违规的概念。
不需要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 *** 、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 *** 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 *** 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 *** 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 *** 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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