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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动力煤期货交割标准:基准品、替代品和升贴水
已经发货的动力煤,按实际检验结果计算货款,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准品:
在基准交割地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5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1%,全水≤20%的动力煤平仓含税价。
基准交割地:秦皇岛。
非基准交割地:
北方港口不设升贴水:天津港、京唐港、曹妃甸、黄骅港。
南方港口升水25元/吨:广州港、防城港、可门港。
替代品和升贴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千克时,按照6000千卡/千克计算。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0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5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干燥基全硫1%,货款结算价=根据所交割动力煤实测发热量计算所得价格×9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1%,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价-90)/5000×4×(4800-实测发热量)]×8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低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不含)的,在上述货款计算公式基础上再减5元/吨;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高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含)的,计算货款结算价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照“卖方配对环 节所公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计算。
(二)交割方式
根据动力煤现货流通特点,动力煤期货采用车(船)板交割为主,厂库标准仓单交割为辅的交割方式。注: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1.车(船)板交割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
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动力煤期货初期选择秦皇岛、天津、京唐、曹妃甸、黄骅、防城港、新沙港和可门港作为动力煤期货指定交割港口。
2.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厂 库标准仓单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以区域产能较大的煤炭生产企业来确定交割厂库的设 立,并且动力煤指定交割厂库必须为在北方五港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港口有长期、稳定物流业务的大型煤炭生产或流通企业。初期选定五家交割厂库,即:神华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煤集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交割费用
车 (船)板动力煤交割时,动力煤装至车(船)板(汽车、轮船)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厂库仓单动力煤出库时,用汽车或 轮船提货的,动力煤装至车(船)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用火车提货的,动力煤装至短倒车辆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其余费用由提货方承担。
注:1、水尺计重所需拖轮费由委托方承担。
2、复检仲裁收取600元_每样检验费。
3、品质检验项目:水分、发热量、灰分、挥发分、全硫
(四)动力煤期货交割流程
时间:滚动交割,自进入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交割流程简化:卖方提出申请→买方响应→交易所配对。
详细交割流程:
A、自进入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 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 息。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 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 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
B、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C、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点价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期货市场的实时交易行情为参照,以当月或未来某个月份的期货成交价格为基准,加上或减去交易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升贴水作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价格的贸易方式,即买卖双方协商好升贴水水平、确认点好的价格和数量后,即可按照一般贸易条款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
简言之,点价交易就是期货价格(点价的对象,变动的) + 升贴水(固定的)的贸易方式。其中,升贴水是指现货交易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差,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称为现货升水或期货贴水,反之称为现货贴水或期货升水。根据点价权利的归属不同,点价交易又分为买方点价交易和卖方点价交易,如果确定交易时间的权利属于买方称为买方点价交易;反之则为卖方点价交易。由于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较为剧烈,采取点价交易的方式进行定价,使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满意的价格,从而更好地对冲市场风险,锁定产品利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达到更大限度地拓展市场的目的。
【拓展资料】
一、点价交易的优势
点价模式其实是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延伸,生产企业和贸易商可以基于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期货价格来确定最终的结算价格,并且有效地绕开期货交易中的交割,从而有效节约了交割成本。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一方面,点价模式有效稳定了销售价格,锁定了经营利润;另一方面,企业虽然将定价权 *** 给市场,但仍能基于现货市场和自身情况,通过确定升贴水来保证自身的利益。
对于贸易商来说,点价模式一方面可以改变以前被动接受煤炭企业报价的局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利用期货市场的波动机会,在有利于自己的时点进行点价交易,从而降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同样可以通过与下游消费企业进行二次点价交易,让自己处于点价模式的中间位置,通过点价交易锁定贸易的利润,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
二、动力煤贸易中如何进行点价交易
与传统的贸易方式不同,在点价交易中,贸易双方并非直接确定商品的交易价格,而是以约定的某月份期货价格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加减一个升贴水来确定。点价交易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为现货贸易定价的方式,交易双方并不需要参与期货交易,这种贸易方式在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已经普遍应用,升贴水的确定也常常采取市场化运作,贸易模式基本成熟。
[img]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
(F/DCE J001-201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炭质量要求、试验 *** 、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炭是指以炼焦煤为主要原料,以高温干馏等 *** 得到的用于高炉炼铁的冶金焦炭。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96 冶金焦炭
GB/T 1997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 ***
GB/T 2005 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 ***
GB/T 2006 冶金焦炭机械强度的测定 ***
GB/T 2286 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 ***
GB/T 4000 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试验 ***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9977 焦化产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997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指标
质量标准(%)
灰分Ad
≤12.5
硫分St,d
≤0.65
抗碎强度M40
≥82
耐磨强度M10
≤7.5
反应性CRI
≤28
反应后强度CSR
≥62
挥发分Vdaf
≤1.5
焦末(25mm)含量
入库≤5.0
出库≤7.0
粒度(≥25mm)
入库≥95.0
出库≥93.0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指标
允许范围(%)
升贴水(元/吨)
灰分Ad
12.5且≤13.0
每增加0.1%,扣价3
13.0且≤13.5
每增加0.1%,扣价5
13.5且≤14.0
每增加0.1%,扣价10
硫分St,d
0.65且≤0.70
每增加0.01%,扣价3
0.70且≤0.75
每增加0.01%,扣价5
0.75且≤0.80
每增加0.01%,扣价10
反应后强度CSR
≥55且62
出现任一项扣价50;
出现多项不累扣
反应性CRI
28且≤32
抗碎强度M40
≥78且82
耐磨强度M10
7.5且≤8.5
4.3 水分Mt要求≤5.0%。水分含量大于5.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32%,扣重1.3%)。
4.4 出库时,焦末含量或粒度不符合标准品质量要求的出库标准的,对超过焦末含量标准或不足粒度标准的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焦炭合约结算价计算补偿金额(例如,焦末含量出库标准为不超过7%,实测为8.23%,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补偿金额为对应货物货款的1.2%)。
5 试验 *** 、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T 1997的规定执行。
5.2 焦末含量、粒度的测定按照GB/T 2005的规定执行。
5.3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001的规定执行。
5.4 全硫含量的测定按照GB/T 2286的规定执行。
5.5 抗碎强度M40和耐磨强度M10的测定按照GB/T 1996的规定执行。
5.6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GB/T 4000的规定执行。
5.7 数值修约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炭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网站首页:期货手续费网-加1分开户(微信:527209157)
本文链接:http://52ol.cn/post/33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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