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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是的意思是指期货结算会员按照结算规则存入制定账户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或缴存符合标准的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以作为期货交易的结算和履约的保证,在金融市场中,理财产品越来越多,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及黄金等。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期货交易收益率高,但是风险也大,因为期货投资者要求缴纳一笔保证金,这样的话,交易风险无形放大了,这是期货交易的特有机制,在我国,期货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
拓展资料
一、保证金收取标准
1.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二、比例保证金和固定保证金
比例保证金体系是市场发展的趋势,因为可使期货公司和交易所的风险始终保持在确定水平下,而固定保证金体系则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固定保证金体系若要保证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风险始终处在可控和可接受范围内,只有将原始保证金设得足够高,使指数波动在可预期更高水平下,仍保证客户保证金不低于某个量级。
三、维持保证金的目的
所谓维持保证金是指融资或融券交易完成后,证券行情向相反方向变化时,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所确定的保证金。具体即保证金的数额与抵押的证券或价款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需要维持在一个更低水平之上,这一比例就是维持保证金的比例,或称保证金的实际维持率。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履约保证金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督促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规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双方共同追求的项目得以实施完成。下面看看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1
一、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排名之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该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可见,履约保证金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且应当在招投标领域适用,但不管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定义进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号令)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令)第59条都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两条规定实质上将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处于较低的位阶,且也仅仅能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的招投标过程中适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适用范围绝不仅仅局限于招投标领域。有些合同中甚至将定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都进行了约定。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如何适用履约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和定金、违约金的关系如何界定,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尤其是对法院的裁判来说。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意义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有人认为其实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或违约定金,但其和定金还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罚则非常明确,是刚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但履约保证金有很大的`自由度,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乙方分四次给甲方供货,甲方在四次供货完成后三个月支付乙方货款,但合同约定全部货款的10%作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一次延迟交货的,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5%,如乙方有两次延迟交货,则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
乙方三次延迟交货,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75%。乙方四次延迟交货,甲方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该案例可以看出,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自由度很大,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及相应的市场地位,相对于定金的刚性规则,其柔性十足。
该案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应付货款的一部分作为履约保证金,也可以约定先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一定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甚至还可以约定由甲方给乙方一部分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或者双方互付履约保证金。可见履约保证金灵活多变,是适应市场活跃多变的灵活的合同之债担保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2
一、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
比例一般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约担保金: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
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3
一、履约保证金退还规定
一般情况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就可以退还。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
另外,需注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采用银行保函的,则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与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现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还没满的情况。
履约保证金特点
之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
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一、 履约保证金 比例是怎样的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 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所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些。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帐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者规定有保证金下限),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帐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1、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 投标保证金 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是谁 法律 法规 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 合同履行 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 *** 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 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在确定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时候要遵循三个原则,分别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大于合同标的,履约保证金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差不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与付款条件相联系,这就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三大原则。在使用履约保证金时若有什么疑问,您可以向当地的专业 律师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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