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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非法期货( *** 打击非法期货案例)

9.34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07日 04:42  分类 : 最新  评论

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期货?

近年来,随着 *** 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

1.看业务资质。证券期货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 *** 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请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以免上当受骗。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以通过中国 *** 网站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栏目,同时还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新股发行的具体信息;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 *** 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登录其网站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

例如,五矿期货是正规的合法期货公司,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搜索“五矿期货”,就会出现如下信息:

2.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是,不法分子大多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或急于扭亏的心理,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跟买即涨停”、“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包赚不赔”、“保证上市”、“专家一对一贴身指导”、“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3.看汇款账号。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者钱财,获取非法所得。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如打折、优惠、频繁催款、制造紧迫感等方式,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

4.看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 *** 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不要登陆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蒙受损失。

一般正规的证券期货机构的官网都有蓝标认证,比如,五矿期货的官网,在百度搜索就有“官方”的字样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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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 *** 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 *** 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六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第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根据需要,可以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进行音像记录,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文字说明。第八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安全。第九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材料中对出示情况进行记录。第十条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十一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二条 书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由证据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提供复印内容较多且连续编码的,可以在首尾页及骑缝处签名、盖章。第十三条 物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一部分。收集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十四条 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载体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注明 *** *** 、 *** 时间、 *** 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五条 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 *** 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记录参与人员、技术 *** 、收集对象、步骤和过程等。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过程。对于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可以直接打印或者截屏打印,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等方式调取。询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员及至少二名参与询问的执法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修改,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通过书面说明方式调取的,书面说明应当由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被非法期货交易诈骗后可以找 *** 的监管局投诉吗

可以。建议你以经济诈骗进行报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 *** 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非法证券期货类案件从专业角度出具性质认定意见及进行案件移送等。拓展资料1、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2、《刑法》 之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 *** 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进行集资; 4、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 5、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6、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警示宣传标语警示词条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警示宣传标语警示词条

一、中国 *** 投资者保护局提示词条

1、 *** "暴利"诱惑,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2、非法发行不可信,投资常理不可违。

3、保障基本生活,切勿冒险投资。

4、做足功课再炒股,明明白白做股东。

5、多一分谨慎,少一分风险;多一分了解,少一分损失。

6、股市存波动,配资有风险。

7、股市潮来潮往,投资还须谨慎。

8、牢记"买者自负"原则,理性管理个人财富。

9、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10、"小道消息"不可信,"概念炒作"危害大。

二、期货投资警示专用词条

1、辛苦赚钱不容易,非法期货需警惕

2、量力而入防风险,投资操作要合法

3、"期"待诚信,"货"真价实

4、认识市场,认识内心,做一个理性的期货人

5、盲从风险大,理性价值高

6、做足功课再入市,明明白白做期货

7、都涉嫌非法投资

8、学期货,明规则,识风险,保权益

9、做期货,顺势而为,天时地利人和

10、期货投资杠杆大,满仓时时恐追加

11、打击非法期货活动,净化期货市场环境

12、理财靠理智,投资忌投机

13、保护自身信息合理合法投资

14、财赢于智荒于赌,富成于慧毁于随

15、火眼金睛来分析,理性谨慎去投资

16、理性投资,稳中求进,千帆过尽,方显本色

17、期货配资风险大,保护自己远离它

18、以小博大杠杆高,风险收益把控好

19、诚信期货交易,交割公平未来

20、多一分谨慎,少一分风险

21、非法期货要远离--你看中的是它的高收益,它看中的却是你的`血汗钱

22、没有"稳赚不赔",只有不断学习

23、劝君莫为市场狂,理性投资不能忘

24、期货市场存风险,先求知而后入市

25、提升金融素养保障消费权利

26、杠杆是双刃剑,满仓是单行道

27、期货哪能没风险虚假宣传要躲远

28、理财有理,投资有据,拒绝盲目,远离非法

29、认清自我风险承受,选择适当投资产品

30、代客理财莫轻信期货投资走正途

31、自觉远离非法期货活动,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32、懂市场,控风险;重理性,慎投资

33、网上交易要保密,密码不能太容易,不明软件莫下载,账户安全是之一

34、合规期货,领航价值;非法期货,穷途末路

35、驾理性投资之舟,渡期市风险之海

36、多一分了解,少一分损失

37、非法期货诱惑多,理性投资认真辨

38、增强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39、合法期货靠大家,理性投资你我他

40、凡是没有监管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

41、心中牢记风险,投资量力而行

42、警惕投资骗局,增强风险意识

43、期货投资,熟记规则,谨记风险,保护自我

44、识别虚假宣传保护自身权利

45、了解市场风险,投资量力而行

46、 *** 暴利诱惑,防范非法期货,共创和谐社会

47、非法期货套路--"大师"指点你入瓮,"专家"推荐你进坑

48、做期货,尊重市场,多看少动耐心

49、事前的谨慎,胜于事后的追究

50、凡是宣称杠杆交易无门槛低风险高收益的

51、牢记"买者自负"理性投资,践行"卖者有责"合规经营

52、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53、价值在博弈中发现,风险在合规中防范

54、凡是在官方网站查不到备案的

55、期市波谲云诡投资克己慎行

56、认识理性投资正确择选渠道

57、亮眼识期货,把控小贪欲,莫入黑平台

58、理性投资天天讲,风险防范时时抓

59、看好钱袋子,谨慎防骗子

60、风险防范不能忘,理性投资记心中

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证券活动。

1、 *** 高收益诱惑,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

2、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不受法律保护。

3、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的侵害。

4、三、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标语

5、认清本质,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6、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公众合法利益。

四、"远离非法外汇交易"政策宣传语

1、远离非法外汇交易自觉 *** *** 炒汇

2、 *** 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组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参与者不受法律保护。

3、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交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的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调查处理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违法违规”)事项,明确监管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或正式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第三条 证券监管机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证券法》和《期货条例》规定的证券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调查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办理的事项,按照《基本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其要求办理。调查终结后,向其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派出机构对中国 *** 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要求中国 *** 参与办理的案件,中国 *** 应当派出调查人员,按照要求参与办理。第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证券监管机构为主办理的事项,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的案件,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或者共同商定的要求办理。第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派出的调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的部门领导报告。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派出的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但交办领导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八条 派出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如须作出处罚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调查事项,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 *** 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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