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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通软件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但是平台是否存在过度收集个人关键信息,必须根据平台是否违反了必要性原则来进行确定,结合具体的产品进行实际分析,才能将事情真相公之于众。
现如今,时代在不断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 *** 来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但是在 *** 上注册相关APP时,也应该学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自己的隐私不被传播,是每一家企业都必须要做到的一件事。从学习通的用户协议中提及的关于其他免责声明中的内容,表示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平台不能预料不能控制的原因,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计算机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问题,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给用户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平台不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此项条款,未免过于无理。
事情发生经过是怎样的?
学习通数据库疑似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冲上热搜,称APP数据库信息被公开售卖,设计信息共1.7亿条,含密码1076万引发网友热议,人们在使用学习通软件的时候,无疑会感到非常方便,但是在信息安全方面学习通,必须要严抓质量关,事情发生之后学习通,立即回应,表示未发现明确的用户信息泄露,确认用户密码泄露不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从此次事件中不难看出,学习通软件一定存在着一定的疏忽,用户在注册学习通软件时极有可能被黑客攻击,导致数据泄露。
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必须及时进行告知,因此作为客户在使用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相关免责条款,如果存在不合理现象,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曝光出来可以更好的避免意外情况的产生。
这种网上的免责声明是无效的。
不管他说自己是智障或是联系原作者都没用,是无效的声明。
“先授权、后使用”这是著作权法基本的原则,所以一切未经授权的刊载理论上都是侵权的,无论声明与否。
很多人在使用 *** 资源时,常常认为,从 *** 上可以自由下载的东西就是免费的,可以任意使用。
事实上,此类“来自互联网”式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上的“表明作品来源”,并非使用者获取他人作品的大致环境和场所,而是要表明作品与原创作者的渊源,即不能侵犯作品的署名权。
因此,在 *** 上使用他人影视作品及其字幕等构成作品的资源时,要标明相关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不能任意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 *** 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 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 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 *** 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 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img]免责条款合法必须要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不得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的对方主要权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扩展资料: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免责条款
免责声明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免责条款不合理的加大一方的责任或者减轻另一方的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比如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之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免责声明(Disclaimer),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声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是免责的条件。
对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来说,合同的订立是为了更好的划分责任,承担义务,并对相关的利益分配作出说明,避免在一些问题上的法律责任。那么许多合同结尾都附有免责声明。
1,那些深度、番茄花园都是违法的。不合法。不可能会合法。
2,你说对了,那是盗版行为。
3,微软当然有理由追究。也不是不追究啊,微软也一直都在致力于打击盗版呢,番茄花园的作者不就不抓了吗,判刑+处罚了。只是,微软很疲惫很无奈,因为中国的整个产权事业、盗版侵权就不够完善,也就是说微软打击不过来呢。你看在西方国家,没有那些像中国一样,需要一个歌曲 *** 一搜就可以下载。需要电影也是如此。而且还可以把引文字幕再加上中文翻译。还有类似天空那样的下载汇总网站,中国有多少呢。在美国,这些网站早就被侵权诉讼搞破产了。
4,网站的免责声明就是免除责任的,就是说他们不承担侵权或盗版的责任。
5,免责声明,几乎在法律面前在侵权面前都站不住脚的。例如说,有一个网站提供了一个软件的免费下载,然后说,免责声明,下载只供测试,请24小时删除如何的。这个网站即使有免责声明,同样逃脱不了软件产权人对侵权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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