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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禁入(期货禁止交易)

6.49 W 人参与  2022年09月23日 06:45  分类 : 最新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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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哪些人属于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期货市场禁入者:

1.曾受过刑事处罚者;

2.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未满三年者;

3.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市场禁入期限未满者;

4.党政机关、军队的现职人员;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协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

什么是期货市场的市场禁入制度?

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期货交易所要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1、被期货交易所认定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期货欺诈行为的机构和个人;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期货等法律法规,蓄意违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3、采取造谣、诬告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二、各期货交易所要将认定的“市场禁入者”及时报中国 *** ,由中国 *** 通报其他各期货交易所。三、被中国 *** 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已开户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四、对违反第三项规定接受“市场禁入者”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中国 *** 将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取消试点交易所资格或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五、对于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构成犯罪的,由期货交易所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修订)

之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 *** 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 *** 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第四条 被中国 ***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 *** 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 *** 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 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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