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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能起诉他的就只有身份诈骗,也只有在身份上取证才有用。还有,期货公司的员工自身不可以参与期货交易,也不被允许代客理财,你不知道?他说什么你都信?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还有,他也可以辩护,称他如果真的是期货公司员工,就不可以代客理财,因为那是非法的。所以就算是身份欺骗,他做的事情是合法的,而你要求的期货公司人员带你理财那是非法的。他只是把你从非法带进了合法范围。虽然他涉嫌诈骗,但真的打起官司来,你还真无必胜把握
[img]湖南湘潭警方发布了一个关于“杀猪盘”的诈骗案件,其中涉嫌金额超过了600万,目前已经被打掉。他们诈骗的手法,就是传统的“杀猪”,类型上采用了期货和炒股的方式。主要流程是找猪、吸引猪、给猪喂食,最后猪长胖了,决定杀猪。
在网上,很多人误入杀猪盘,其实就是被利益冲昏了头脑。看着一个东西赚钱,就像往里面投更多的钱。有些东西,看着就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还非要告诉自己是运气好、有实力。渐渐的自己被养肥了,投入的钱也就拿不出来了。
1、“杀猪盘”案件
根据警方的分享,是一名女子在和朋友交流股票,后来就被拉进了一个炒股群。而后又通过群里的人,被拉到了一个虚拟的投资平台。作为一个炒股人士,该女子非常警惕,一开始只是投了一万。最终赚回了一千,并且成功取出。
在这种情况下,女子觉得平台没有问题,可以放心去投资。随着自己的投资越来越多,慢慢地女子发现,这些钱根本取不出来。平台方面找各种理由拒绝,这名女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电信诈骗。
2、“杀猪盘”流程
其实网上大多数的“杀猪盘”,都是一个套路。在早期的时候,分散开去找猪。等到找到了之后,利用各种花言巧语骗对方,树立自己优秀的人设。骗到对方后,再给一些利润,让猪彻底进圈。往后就是养猪环节,随着投入越来越多,杀猪的时候也到了。
除了股票一类的,还有网上赌博。我曾经有个朋友,就参与过。当大家劝他的时候,还觉得是我们嫉妒。结果最后自己被骗好几万,回家和父母写了保证书。可以看出,骗局类型都是一致的。
3、警惕天上掉馅饼
被骗的人,都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尝到了甜头。而在这种情况下,又对自己的“实力”深信不疑。觉得自己赚钱,完全就是凭借本事,根本不存在运气和被骗的成分。当一个人有了这种想法,那他就变成了“猪”。
其实想要避免被套路,最简单的 *** 就是警惕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同时也要认清自己的实力,有些事情本身就是骗局,和实力是无关的。轻轻松松赚来的钱,不一定是自己的。
诈骗50万及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古董诈骗,是指当前一些没有资质的拍卖公司通过互联网寻找手头上有“宝”且急于鉴定或拍卖的人,以帮助拍卖或收购文物的名义与对方签订拍卖服务合同,最终均以流拍为由骗取被害人拍卖费、展览费、鉴定费的诈骗手法。在古玩诈骗案件中,涉案行为人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 公司高层,包括实际控制人、正副总经理级别的人员
2.事务性工作人员,一般包括财务人员、后勤人员和负责哄抬藏品价值的“专家”
3.具体操作或安排操作的经理、总监、业务员
那么,在此类案件中,相关涉案行为人需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从辩护的角度来说,又有哪些辩护策略?笔者结合近期办理古玩诈骗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关涉案行为的准确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判断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 主要有两个:
之一,主要看使被骗的人缠上认识错误的是合同还是合同之外的欺骗行为,如果是前者,则涉嫌合同诈骗罪,后者则涉嫌诈骗罪。
第二,涉案的合同是掩饰手段还是主要的作案手法。如果是前者,涉嫌诈骗罪,如果是后者,涉嫌合同诈骗罪。在这种“古玩诈骗”的模式中,虽然公司高逼格的装潢、员工的话术及虚构的成功拍卖案例能够让被骗者产生一定的认识错误,但并不是关键所在,被害人被骗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与正规拍卖公司合作”、“具有完整资质”“高价收购”等合同条款。
另外,行为人通过这些条款诱骗客户签订合同并以此为据收取检测费、鉴定费等相关服务费用,后又以检测报告称藏品不合格为由终止合同,反映出行为人在合同中预设陷阱,涉案的合同并不是一种掩饰的手段,而是主要的作案手法。因此,“古玩诈骗”整体上是一种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相关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成立“单位犯罪”?
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个概念,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首先得看罪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所有罪名都成立“单位犯罪”,诈骗罪就是其一,合同诈骗罪则不同,犯罪主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种。
其次,还得看两个方面:是否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以及利益是否归属于公司所有。为什么要以成立“单位犯罪”作为辩护方向?两个原因:
1.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明显高于自然人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在量刑上会取得轻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2万元,但未明确数额巨大”(对应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对应10年-无期徒刑)的标准,实务中一般以省级法院出台的文件作为量刑参考,而根据相关省份的文件精神,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一般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几倍掌握。
2.成立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能够将涉案人员中“非主要责任人员”的刑责予以排除。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不属于这两类人员,则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古玩诈骗”何以成立“单位犯罪”?如前所述,“古玩诈骗”成立“单位犯罪”的前提必须是打掉诈骗罪的指控,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是否同时符合“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以及利益归属于公司所有”这两个条件。
争取从犯的认定
如前所述,“古玩诈骗”团伙按照不同的分工,通常会有三类人员,实务中,除了之一层即公司高层之外,第二和第三层的涉案人员都有可能争取到从犯情节,但由于案情不同,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主要考虑的两个因素是:
1.涉案嫌疑人在公司的职位职责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
2.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争取从犯认定最直接的效果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到合同诈骗罪案件中,最理想的情况是实现“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关于数额方面的辩护
公司高层人员一般需要对全案涉案金额负责,这在实务中并不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总监、经理、普通业务员等涉案人员应当如何认定涉案数额,应当根据多种因素进行考量,举例来说,总监在成为总监之前,只需对自己作为业务员所发展的业绩负责,成为总监之后才需要对部门其他人员的业绩负责。又比如存在多个销售部门的,总监和经理级别的涉案人员无需对平行其他部门的业绩负责。除此之外,重点审查能够反映涉案数额的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账本等具体书证,避免存在多算或者误算的情形。
除了上述关于定性量刑方面的四个辩护策略,“古玩诈骗”案件还需注重进行“退赃退赔”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要理由在于合同诈骗案件属于经济犯罪案件,在经济上进行积极的补救能够对从轻处罚起到较大影响。以上是黄佳博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古玩诈骗”案件的实务经验所撰写的观点性文章,希望对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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