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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只有豆粕征收增值税13%。
资料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自2010年1月1日起,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明确,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特别提醒: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上看待售后回租 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可见该文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此前因融资性售后回租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按《税收征管法》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退税。
2010年12月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到期后处理 *** 是进行交割。有两种交割方式:
一、实物交割
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
二、现金交割
指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
投资者进行证券委托买卖以后,应及时办理交割手续,如发现有疑问,可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天),向证券营业部提出质疑。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果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完全可以要求证券营业部进行赔偿。
扩展资料:
股指期货的到期风险
股票买入后,投资者可以短期持有,也可以长期投资。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有到期日,投资者不能无限期持有,必须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决定是提前平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交割。
在持仓过程中,更好设置止损点,而不要采取拖延战术,这样做有可能使亏损越来越大,甚至在到期日之前出现爆仓。因此,投资者交易股指期货时,必须注意所持仓合约的到期日。
股指期货的到期风险包括以下两种:
1、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长期走势判断准确,但短期内还未实现盈利的时候,合约就到期了。
2、投资者在持仓过程中曾经有盈利机会,但投资者没有及时平仓,合约到期时由于价格变动,账户变盈为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期货交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割(金融含义)
2014年1月第14个交易日是最后交割日,14年1月的 第10个交易日是最后交易日
个人的账号豆粕到13年12月31日就要被强平,不能持仓到交割月份。况且到11月份大概豆粕都已经移仓换月了,主力会换到1405上了,交易已经不活跃了。
期货的炒作方式与股市十分相似,但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一、以小搏大 股票是全额交易,即有多少钱只能买多少股票,而期货是保证金制,即只需缴纳成交额的5%至10%,就可进行100%的交易。比如投资者有一万元,只能买一万元的股票,而投资期货按10%的保证金计算,就可以签订(买卖)10万元的商品期货合约,这就是以小搏大,节省了资金。
二、双向交易 股票是单向交易,只能先买股票,才能卖出;而期货即可以先买进也可以先卖出,这就是双向交易,熊市也可以赚钱。
三、期货交易的一般是大宗商品,基本面较透明,签订(买卖)的合约数量理论上是无限的,走势较平稳,不易操纵。股票的数量是有限的,基本面不透明,容易受到恶庄家操纵。
四、期货的涨跌幅较小,一般是3%-6%,单方向连续三个停板时,交易所可以安排想止损的客户平仓。股票的涨跌停板的幅度是10%,有连续10几个跌停板出不来的时候。
五、 期货由于实行保证金制、追加保证金制和到期强行平仓的限制,从而使其更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如果满仓操作,期货可以使你一夜暴富,也可能使你顷刻间赔光(爆仓),所以风险很大,但是可以控制(持仓量),投资者要慎重投资,切记不能满仓操作。做股票基本没有赔光的。
六.期货是T+0交易,每天可以交易数个来回,建仓后,马上就可以平仓。手续费比股票低(约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一般当天平仓免手续费).股票是T+1交易,当天买入的只能第二个交易日抛出,买卖手续费约为成交额的千分之八。
[img]直接免税
(二)农业产品
1、一般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五)部分进口货物
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 ***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
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 *** 或物理 *** 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 *** 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 *** 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内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①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③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⑵免税手续的办理
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B、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涉税管理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5、饲料
⑴范围
①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②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⑤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⑵涉税管理
①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⑶备案手续
①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B、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C、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D、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E、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②饲料经营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确认的《北京市饲料经营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B、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C、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D、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E、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F、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6、滴灌带和滴灌管
⑴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它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⑵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八)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
(九)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十一)粮食及食用植物油
1、一般规定
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⑵对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 ***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 *** 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 *** 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具体规定
⑴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 *** 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⑵粮油加工
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⑶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其它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 *** 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⑷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⑸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⑴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⑵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⑶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⑷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涉税管理
申请享受上述之一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4、优惠政策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⑴符合上述之一条规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⑵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②符合享受相关产品优惠政策技术标准的资料复印件1份。
(十三)残疾人员专用物品及提供劳务
1、残疾人专用物品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柱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
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
⑴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 *** 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2、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 *** 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销售 *** 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销售 *** 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十五)银行资产划转
对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十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 *** 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十七)第29届奥运会及第13届残奥会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
免征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
(十八)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九)铁路货车修理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外国 *** 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 *** 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它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十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2、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它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二)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
1、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保税油库、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航油肌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税仓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税仓库,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
2、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上述海关负责监管的保税油库,在按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3、以上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一..货物期货交易缴纳增值税;
1..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从发达国家的商品期货市场看,期货品种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2.具体而言,农副产品约20种,其中大豆、玉米、小麦被称为三大农产品期货;金属产品有9种,包括金、银、铜、铝、铅、锌、镍、钯、铂;能源化工产品5种,有原油、取暖用油、无铅普通汽油、丙烷、天然橡胶等。目前,我国 *** 批准的上市品种主要有大豆、豆粕、豆油、小麦、白糖、铜、铝和天然橡胶等。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骍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及如何确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骉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骍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有如下规定。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67号)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1.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同时针对期货交易升水、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还作出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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