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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期货怎么样?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5亿元,拥有28家营业部及5个机构部,员工400余人,其中通过投资咨询考试合格的高级研发人员50余人。公司拥有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在业内以创新、量化投资、专业著称。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建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原江苏常信与常州建证两家期货公司于1999年10月合并重组形成。2006年10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常州投资集团与东海证券签订股权 *** 协议,东海证券受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2007年8月7日,公司增资扩股至亿元获批;10月9日,公司正式更名为“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连续三届当选为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会员,是全国十五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中实际 *** 结算的八家之一,国债期货仿真交易首批10家金融机构试点单位之一,5家参与国债期货、期权研究单位之一;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荣获两届被期货日报及证券时报评选为 “中国更具成长性期货公司” 和“更佳金融期货服务奖”;荣获2011年和讯财经2011年投资者最满意的期货公司、更佳产业服务期货公司、更佳产品创新期货公司。
东海期货开户常见问题
1、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中自然人投资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2)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3)熟知并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2、自然人投资者办理商品期货开户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自然人投资者开户需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 *** 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个人办理商品期货开户需提供下列材料:
开户本人身份证原件;用于期货交易的期货结算银行存折或借记卡(工、农、中、建、交其中一家银行,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
3、一般单位客户办理商品期货开户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般单位客户办理商品期货开户,需准备下列材料:
1)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
2)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5)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如有)身份证原件;
6)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合同,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开户 *** 人的身份证原件;
7)至少一个结算银行结算账号及开户行,并提供银行开户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必须是工、农、中、建、交)。
4、特殊单位客户如何办理期货开户?
答: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特殊单位客户在参与期货交易、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遵循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交易所有关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5、期货开户应采集哪些影像资料?
答:期货开户除要求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外,还要求期货公司必须采集并保存投资者以下影像资料,保证期货开户的真实性:
1)自然人投资者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头部正面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3)单位客户开户 *** 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提供开户 *** 人的头部正面照、开户 *** 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6、在其他期货公司开户后,能否再在本公司开户?
答:可以。
7、办理开户手续需几个工作日?
答:当日签署合同并已建立银期签约关系后,正常情况下,下一个交易日可以进行交易。
8、开股指帐户时的50万保证金是帐户权益还是必须是可用资金?
答:开股指帐户时规定的50万资金必须是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内的“可用资金”有50万以上,方可申请开户。
[img]期货经纪人是一个比较辛苦的工作,是通过对市场开发及业务的拓展,为公司寻找客户、吸纳资金,并要兼顾公司及客户账户的盈利,压力非常大,只有考取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才能进入这个行业。作为一个合格的期货经纪人需要熟练掌握期货的业务知识,并有一定的操作能力,通过市场行情准确的分析、判断,达到赚钱的目的。
一、期货市场和行业在监管体制改革上,主要是推进期货市场手续费、套期保值、套利、保证金、持仓限额等改革,提升市场效率。在产品创新方面,贴近“三农”的需求,开发更多针对农业和农民的证券期货产品,开发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产品;在业务创新方面, *** 支持期货公司业务创新,推进境外经纪业务和客户资产管理试点,推进专业化期货投资基金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发行上市。随着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期货行业将进入历史上更好的发展机遇期。
二、期货交易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融资融券是杠杆交易,当不利的市场条件出现时,股价指数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当价格剧烈波动时,甚至可能因资金不足而被迫平仓,损失惨重。
2、操作风险。交易系统技术故障或投资者操作失误可能造成损失。
3、强制清算风险。期货交易实行各级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日常结算制度。
4、交付风险。期货合约是有期限的,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以实物交割。未准备好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前及时平仓,避免承担交割责任。
综上所述,期货经纪人的工作是要承担风险的,必须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洞察市场变化的能力。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具体有投资黄金等商品期货或股指期货。一对一可商议的。
中国 *** 上周已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解决机构投资者期货市场开户问题。中国 *** 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平稳有序推进公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工作。
中金所上周末修订出台《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引入套利业务的制度措施。此前,套期保值体现的形式就是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期指做空为主。对于新措施的出台,有期货公司营业部表示,短期对开户数的影响还未能显现。国泰君安研究员认为,伴随更多券商与基金专户参与交易、信托入市、基金公募入市等,机构在期指市场中的参与度将逐步提升,期指持仓/成交比重也将逐步增长。
在未来很长时间,资产管理业务仍将以商品交易顾问(CTA)为主要形式和载体。CTA是国际期货行业一种基金管理方式,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从事期货投机交易,获取利润,形成职业化的客户资金管理。当前,以CTA业务为主的期货投资咨询金融增值业务占据了国际期货市场的主流。而据不完全统计,金融增值业务收入已经占据国际投行70%以上比重。期货CTA业务在国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是依靠优秀的交易团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受托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大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越来越明显,资产管理业务也具有宽广的增长空间。
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资产管理公司须制定完善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运作和风险管理,从部门治理框架上明确设计,形成相互制衡的管理治理结构,制度明确界定管理决策层对股东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对管理决策层负责并垂直监控包括管理决策层在内的所有岗位,做到监控层与经营层分开,形成内部的监督制衡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管理层的职责与行使、风险控制和经营层分离、管理层对经营层的职责与考核、奖惩等。管理决策层管理决策层是商业运作的更高管理机构,主要决定审议批准商业运作的经营项目、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是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更高权力机构。管理决策层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审议和批准内控制度等重大事项,审定资本金投入或撤出方案,决定运作部门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管理决策层受股东层聘任,对股东层负责,是期货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直接的负责人和决策人。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更高的风险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整体的风险控制并制定风险控制原则,对管理决策层、部门总经理负责。主要负责合规审核、风险监督。加强期货CTA商业运作经营管理的监督、交易运作的监督、事后风险处理、制度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审核等,防弊纠错,消除隐患。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为公司控制风险的最终决议,执行人员当无条件执行。动态控制:对于交易员的持仓进行动态监督,尤其在市场处于单边行情时,期货资产管理公司所有资金的持仓方向很可能趋于一致,此时对于期货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潜在风险巨大,风险控制专员须及时负责汇报、督促减仓、召开会议讨论等。动态管理:每天对整体持仓进行汇总,包括整体持仓的浮动盈亏状况、持仓方向,计算公司总体资金的风险率,制定风险警示报告。定期汇报:也是对交易员考核的重要一环。每周向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汇报当前资金风险状况、总体持仓状况,每个交易员一周内交易状况等,并每日负责绘制公司交易资金总额曲线和利润总额曲线,交由总经理审查后存档,以供总经理对公司总体资金状况有全面了解。交易部交易部是交易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整个期货投资策略和直接交易,直接关系着受托资产的整体盈利能力。交易团队主要由交易员、监控员、管理员构成。交易员每天提供交易日志,并定期向投资人提供收益报告。严格按照交易日志提供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交易员在盘中严格执行交易计划,按计划入市,止赢止损。了解所有的交易规则,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能出现任何错误。如果市场行情发生突发变化或接近账户总体风险限额时,交易员必须及时将交易及持仓状况向管理员汇报。当账户浮动亏损或者实际亏损达到总资金一定比例时,风险监控员需提出建议,提醒交易员适当休息或者改善交易方式,或者停止交易并总结,同时监督交易员贯彻、执行交易计划。当交易员有侥幸心理,不贯彻交易计划的时候,监控员协同交易员执行计划并上报管理员。管理员应不断完善交易系统,提高系统性能,制定奖惩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并审议交易计划,但不干涉交易员执行计划。另外,还应定期总结资金运作状况。项目部项目部是产品设计部门,为交易部提供投资建议和策略,开发期货资产管理产品及客户服务产品,是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设计中心和测试中心。项目部对创新业务及各类期货资产管理产品开发设计提供研究支持,参与基金、信托、咨询等将来可能准入的其他业务模式的创新产品设计与开发,进行投资策略的构造与检验等应用性研究。营销推广部营销推广部是联系客户的纽带和桥梁,也是对客户进行二次开发的主要职能部门。营销推广部的主要职责是为现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为非现场客户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管理客户各类报表,接受并处理客户投诉,为客户排忧解难。资产管理交易架构及流程选择及分配交易模式测试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主要是让客户了解各个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和收益,进而让客户选择自己可以承受和愿意接受的理财产品。分配交易资金客户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按照相应资金管理的原则进行资金分配,为即将进行的交易做好准备。进行交易客户选择理财产品后,分配交易资金,交易人员根据事先制定好的交易模型进行交易。极端市场应急处理交易员在进行日常的交易时,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当市场出现极端事件或行情的时候需及时向上级汇报,上级领导做出处理意见,交易人员进行处理。 *** 交易报表并汇报根据每日的交易情况, *** 当日交易报表,整理归档并汇报上级部门。中期资金调整在操作存续期间,当账户资金规模出现较大变动时,交易经理需要对账户资金的运作进行调整,以达到更好使用资金的目的。期末结算当理财产品结束时,交易部门对运作资金进行整理、结算。整理资料给相关部门进行归档。期货资产管理产品设计产品设计期货资产管理产品设计部门,为交易部提供投资建议和策略,开发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是业务发展的设计中心和测试中心。资产管理产品设计的六步骤:之一步是产品的设计,投资者大多追求稳健但又想参与更高收益的投资。股市、楼市等投资方式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时或投资收益较低,甚至会出现不少亏损时,相对而言,期货市场既可做多又可做空,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期货投资的收益可观且风险相对可控;一般人的期货交易经验欠缺,风险管理意识较为薄弱等使得其将资金交给专业的期货资产管理代为操作成为可能。第二步是合规审核,接受法律与合规部的审核。通过前期的市场机会和战略可行性分析,使用较低的成本和较短的时间,构造产品基本模型,塑造产品概念,评估市场的规模、潜力和可能的市场接受度,正式立项开始。第三步就是产品的组织、测试和试运行。这一步骤很关键,首先是选择合适的信托公司或银行做合作伙伴,考察实力,谈收益分成;其次是对历史业绩、品牌美誉度、风控环节、操作能力、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等多方面审核,再考虑成本;再次是选择提供交易通道的期货公司,作为提供通道的经纪商以及独立第三方对全部账户的风险进行把关;最后就是进行测试和试运行。产品组织、测试和试运行程序基本完成,第四步——产品操作前期审核也就开始了。这个环节会进行操作系统、销售计划、目标客户等要素分析,细致到这款产品的信息要透明到什么程度。之后就进入了第五步——产品开发审核小组的综合审核。这个小组以期货CTA的经营层为核心,市场销售、产品设计、风险管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全面复核前4个环节。只要之前任何一个地方有问题,都得打回去重来。因而,有时需要如此反复多次才能通过。过了这关,这款新产品还不能上市,最后还得经过产品陈述审核这一步骤。涉及产品陈述的所有宣传材料,都要经法律与合规部的审核,遵循“所见即所得”原则,确保表达客观准确。交易产品体系资产管理产品设计从运作模式上定义,目前产品设计面向客户分为两大类:固定收益型和递增收益型。而实际上,这两大分类主要是基于内部交易原则和交易风格设计的不同,依托计量经济学知识计算风险收益关系来界定。固定收益型产品指利用统计套利技术、趋势套利技术等参与国内期货品种交易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相对来说,这类产品的收益不高但比较稳定,风险相对较低。统计套利指从基本面出发,寻找期货品种间的一般经济联系,用统计计量 *** 计算其价差价比的合理区间,以套利交易方式为基本 *** ,适时进场交易。统计套利是一种理 *** 易思想与实际交易经验相结合的 *** ,国内商品统计套利包括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等。其他常见套利交易模型还包括结构性套利、趋势套利等。通过历史账户的深度分析,套利交易属于低风险稳定收益的交易模型。再看递增收益型产品,按照投资者承受风险程度的不同,不同类型的产品可以根据不同级别的资金使用率、交易模型策略等划分为保守型理财产品、稳健型理财产品和成长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自由选择不同风险度的产品,获得相应预期收益。递增收益型产品投资策略组合期货投资策略。由于现代金融学的发展,定价理论在高流动性的成熟市场上得到广泛应用。基于各种定价模型建立的程序化交易体系,可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的交易效率。组合期货投资基金可以借助于现代金融学的投资 *** ,如数理统计中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Markowitz投资组合理论、均值-方差分析、趋势高低点算法等进行多品种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单品种组合投资策略。根据不同行业客户需求,可面向产业客户发行单一期货品种的组合交易基金。借助程序化交易手段,实现单一品种的不同波动率、不同周期的期货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稳定收益。根据客户不同需求及品种波动特性,可设计天胶、白糖等大宗活跃商品的组合基金,对冲行业价格波动风险。特定组合投资策略。以农产品为例,可以设计以农产品为投资方向的专项投资产品。农产品平衡策略运用“价值低估时买进、价值高估时卖出、价值平衡时放弃”投资策略,品种有玉米、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白糖、强麦、菜籽油、棉花。实现分散风险,稳定收益的目的。我国期货基金收益分配模式参照国外期货资产管理利益分配机制,特定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可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业绩激励费用。根据产品的结构及风险度的不同,可以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受托方为追求高额收益而忽视风险因素,可以按月或季度分期结算收费,或者委托期满后一次性收费。期货基金收益构成参照证券基金的运作模式,期货基金的收益主要包括买卖期货合约价差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期货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期货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期货基金运作费用期货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因基金的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对于开放式基金,期货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可变)计提。计算 *** 如下:H=E×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期货基金管理费按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可变)年费率计提。计算 *** 如下: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期货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托管人。期货资产管理的风险控制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建立具体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以主要绩效指标进行风险衡量和考核,使风险控制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是期货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运作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反馈等各个业务环节。防火墙原则。投资、研究、交易、财务等各项业务应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从国外成熟金融投资市场的发展经验看,一家成功的期货资产管理公司,其核心竞争力就在于拥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以及拥有一个优秀的理财团队。从期货资产管理的角度分析,把资金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散投资到市场的各个品种中,既提高资金利用率又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原则对各个品种的运作情况进行即时跟踪、评估、晋级、淘汰等,优化资源配置,并通过提留风险公积金、增加投资份额、制定奖励机制等方式最终将系统性风险降至更低,以达到稳定获利的目的。这也是期货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期货资产管理完善的交易体系,应该包括风险控制体系、交易体系和监控体系三个方面,个人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要由团队完成。团队的成员进行细致的分工,互相制约,计划的制定者和计划的执行者必须要分开。风险处理控制流程及操作规范对账户实时监控,监督各交易员对交易规则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交易员的某个客户账户头寸超过其固定的投资上限(一般为30%),则立即通知该交易员进行减仓以降低资金利用比例,并要求交易员于当日收盘以前处理完毕。若交易员未能按要求降低其资金使用比例,则风险经理有权强制实行减仓或平仓行为,记录减仓或平仓行为,同时将情况上报至风险总监。一旦发现交易员没有按照预先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如套利型基金进行了单边的趋势投机交易,或者是单品种基金进行了多品种组合交易,又或者是组合的比例不符合预先设定的要求,则立即通知该交易员停止当前的交易模式,调整到符合交易规则的交易模式,记录上述具体情况并上报至风险总监。根据基金净值的变化相应调整投资的策略,并严格监控其执行。当基金单位净值≥0.95,期货投资上限为30%不变;当出现0.95>基金单位净值≥0.9时,及时召集交易员及风险委员会就基金的策略及风险管理出谋献策,并相应降低期货投资上限至20%;0.9>基金单位净值≥0.85时,再次就基金出现大幅亏损的情况召开研讨会,商议提高基金收益率并适度严控风险的对策,相应地降低期货投资上限至15%;0.85>基金单位净值>0.80,将资金使用比例的上限调整为10%,实时关注交易员的操作并控制风险;当基金单位净值=0.80时,立即通知交易员停止交易,并将所有头寸清空。应定时对各种类型的产品和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如计算相应的风险值,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等数据提出意见以供交易员和基金经理参考,如出现某账户或某类产品风险值过高, *** 集管理层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商讨,以降低相应的风险值。操作标准风控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监控和处理交易员管理的账户风险。风险处理应按照基金净值排序,优先处理基金净值低的账户。减仓或强制平仓手数:根据交易规则计算超出限额的资金,然后计算出相应手数进行强平。有多个品种时,优先平掉交易方向不利的头寸。若有风险合约封住停板,应优先处理能够成交的其他持仓品种。客户有入金或者交易员自行减仓后仍未满足资金使用比例限额要求的,风险总监仍将减仓直至满足标准。对套利型基金强平时应对其头寸进行等数双边平仓。遇法定节假日,因保证金比例临时提高,可按照原风险处理办法执行。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 *** 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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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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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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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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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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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 *** 、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
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更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更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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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
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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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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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
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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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 *** 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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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 *** 、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接受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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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
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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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
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之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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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
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
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
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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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
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 *** 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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