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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非期货公司正式员工,不需在期货公司坐岗,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拿佣金。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 *** 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img]居间人,也称为经纪人。是指中介合同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合同的中介当事人。居间人既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 *** 人。根据当代各国法律,虽然中介是商业活动,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从事这一业务,只有交换法上的中介不是这种情况。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调解成功后获得约定的报酬。
拓展资料
期货市场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合同机会或者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 的存在意义是期货交易的结果需要更强的专业贸易商,和大多数交易员缺乏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和相关业务和专业知识,所以他们需要有人介绍期货和期货公司向投资者通过他的行动,有专业的知识帮助客户分析,预测市场的发展,使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尽可能安全地增长。
期货经纪人的工作大致分为两类: 1 .是通过拜访和讲解,寻找新客户,向合适的投资者推荐期货投资; 2.是分析市场情况,预测趋势,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这两项工作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因为期货经纪人如果没有合适的客户,再好的分析预测水平也无法在市场中体现出来。同样的,如果有合适的客户,没有好的分析和预测水平,客户的资金就无法增加,甚至客户的流失也会迅速流失,成为一盘散沙。虽然两家公司之间有部分分工,但大多数公司合并为一家。所以中介的工作是细致而琐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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