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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手续费(股指期货手续费吓死人平今仓)

6.07 W 人参与  2022年09月24日 16:52  分类 : 推荐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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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

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5%;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为单个合约5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四点六。

拓展资料:

主要作用:

规避投资风险当投资者不看好股市,可以通过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在期货上做空,锁定股票的账面盈利,从而不必将所持股票抛出,造成股市恐慌性下跌

降低股市波动率股指期货可以降低股市的日均振幅和月线平均振幅,抑制股市非理性波动,比如股指期货推出之前的五年里沪深300指数日均振幅为2.51%月线平均振幅为14.9%,推出之后的五年里日均振幅为1.95%月线平均振幅为10.7%,双双出现显著下降

丰富投资策略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对冲工具,可以丰富不同的投资策略,改变股市交易策略一致性的现状,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工具,以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目标。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和其他期货套期保值一样,其基本原理是利用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之间的类似走势,通过在期货市场进行相应的操作来管理现货市场的头寸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的套利操作,股指期货的价格和股票现货(股票指数)之间的走势是基本一致的,如果两者步调不一致到足够程度,就会引发套利盘入这种情况下,那么如果保值者持有一篮子股票现货,他认为当前股票市场可能会出现下跌。

但如果直接卖出股票,他的成本会很高,于是他可以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空头,在股票市场出现下跌的时候,股指期货可以获利,以此可以弥补股票出现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空头保值。另一个基本的套期保值策略是所谓的多头保值。一个投资者预期要几个月后有一笔资金投资股票市场,但他觉得如今的股票市场很有吸引力,要等上几个月的话,可能会错失建仓良机。

于是他可以在股指期货上先建立多头头寸,等到未来资金到位后,股票市场确实上涨了,建仓成本提高了,但股指期货平仓获得的的盈利可以弥补现货成本的提高,于是该投资者通过股指期货锁定了现货市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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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手续费

1、股指期货交割手续费进入交割月的客户,交割手续费是万分之一,也就是0.0001.

2、目前,国内有沪深300(IF)、中证500(IC)、上证50(IH)的股指开仓手续费比例是0.000023,平今仓手续费比例是0.000345;保证金比例分别为IF12%, IC14%,IH12%。

3、股指期货有三种,沪深300(IF)、中证500(IC)、上证50(IH). IF手续费=4856.4*300*0.000023=33.5元/手,平今仓=4856.4*300*0.000345=502.6元/手 保证金=4856.4*300*12%=174830.4元/手; IC手续费=7119*200*0.000023=32.7元/手,平今仓=7119*200*0.000345=491.2元/手 保证金=7119*200*14%=199332元/手; IH手续费=3169.2*300*0.000023=21.87元/手,平今仓=3169.2*300*0.000345=328元/手 保证金=3169.2*300*12%=114091.2元/手; 注意:(申报费1元钱)。

一、股指交割:就是根据你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价格”与当前现货市场的实际“价格”之间的价差,进行多退少补,相当于以交割那天的现货 “价格”平仓。股指期货采用的是现金交割。

1、所谓现金交割,就是不需要交割一篮子股票指数成分股,而是用到期日或第二天的现货指数作为最后结算价,通过与该最后结算价进行盈亏结算来了结头寸。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的时候和其他期货一样,都需要进行交割。不过一般的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采用的是实物交割,而股指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等采用的是现金交割。

二、交割结算价

1、股指期货到期结算价国际上主要有单一价和平均价两种确定规则。最早的股指期货合约大多采用单一现货收盘价作为交割价,容易产生“到期日效应”和“三巫效应”,发现这个问题之后有些市场将股指期货的交割价改为最后交易日之后一日的特别开盘价,“三巫效应”没有了,但“到期日效应”转移到了第二天的开盘。

2、具体来说:(1)如果强调提高套利(套保)效率、减小期现货偏离度、减小交割结算价与指数收盘或开盘价偏离度,则可能倾向于采用简单收盘、特别开盘价作为交割结算价。(2)如果强调抗操纵性和避免到期日效应,则可能倾向于采用收盘前某段时间的平均价,该方式确定的交割结算价相对复杂,以增大操纵成本。

3、目前大部分股指期货都采取平均价方式来确定交割结算价。

股指期货手续费一般是多少

股指期货手续费一般是不同地区万分之0.4到万分之0.5左右,国内有上海、大连、郑州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交易所(股指期货)共22个上市品种,不同品种手续费不一样,各期货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的会员(金融交易所不是),,参与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有固定的一部分上交给交易所,另一部分由期货公司收取,期货公司收取的标准是在期货交易所的基础上加一部分,用于自身的运营,网上有很多低股指期货手续费信息,投资者一定要学会判断真假,建议更好是找那种每个交易品种都详细列明了的。

拓展资料

一、期货全品种的手续费标准

1.上海期货交易所:手镍6元,锌3元,铝3元,线材0.45%%(2元),热扎卷板1%%(3.9元),黄金10元,铜0.5%%(12.5元),橡胶0.45%%(5元),螺纹钢1%%(4.1元),白银0.5%%(2.7元),沥青1%%(3.6元),锡3元。

2.大连期货交易所:1手豆粕1.5元,焦炭0.6%%(14元),焦煤0.6%%(4.78元),铁矿0.6%%(2.8元),玉米1.2元,豆油2.5元,棕榈油2.5元,聚(氯)乙稀2元,聚丙稀0.6%%(3元),鲜鸡蛋1.5%%(5.8元),胶合板1%%,纤维板1%%(5元),胶合板1%%(5元)。

3.郑洲期货交易所:1手苹果20元,菜粕1.5元,玻璃3元,甲醇2元,棉花4元,PTA6元,菜粕1.5元,动力煤4元,硅铁3元,棉纱4元,锰硅3元,白糖3元。

4.中金所和上海能源所:1手原油20元,沪深300股指0.23%%(22元),上证50股指0.23%%(17元),中证500股指0.23%%(20元),2年、5年、10年国债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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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1000股指期货手续费多少?

1. 中证10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三,申报费为每笔1元。申报是指买入、卖出及撤销委托。

2. 中证10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三点四五。

3. 中证1000股指期货交割手续费至2022年12月31日止减半收取。

当然后续交易所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时间等交易规则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 ,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 *** 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交易手续费沪深300股指期货:万分之 交易时间

       *** 竞价 09:10-09:14;撮合成交 09:14-09:15(不接受交易指令)

      连续竞价 9:15-11:30,下午13:30-15:15(最后交易日收市时间为15:0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更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合约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九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点指数点。该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点的整数倍。

      第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6、9、12月。

      第十一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之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之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三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更 *** 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期货交易须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 *** 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会员申请增加席位需与交易所另行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 *** 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所属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 价 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更高价、更低价、价、涨跌、更高买价、更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 *** 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 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 *** 竞价后之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更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更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更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更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 更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更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 更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更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 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更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六条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更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七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三十九条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更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更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 开盘 *** 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 *** 竞价撮合时间。 *** 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 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 *** 竞价后之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 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 竞价撮合时间不能撤单。

      第四十五条 *** 竞价采用更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更大成交量。高于 *** 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 *** 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 *** 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六条 开盘 *** 竞价中的未成交部分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七条 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成交价=sp

      bp≥cp≥sp, 成交价=cp

      cp≥bp≥sp, 成交价=bp

       *** 竞价未产生开盘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之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1200000001,则会员号为0012,客户号为00000001。

      第五十一条 客户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但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其交易编码中会员号不同,客户号相同。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不得跳栏或者漏输。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并保证客户资料真实、准确。

      第五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所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特定客户开立客户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由交易所为其开立客户号。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自然人客户资料为《自然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资料为《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客户销户资料包括《客户销户申请表》等。

      对上述资料,会员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客户备案资料;

      (四)客户申请注销;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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